谭记者的事很难办。
看通报中对谭勇“罪状”的认定有三:一是误导球迷,二是
丑化组委会领导,三是有那么一次走出了摄像记者的固定区域,
违反了规定。通报对谭勇“罪状”的定性为“未能从安定团结的
大局出发,在舆论导向上存在着一些失误”。
虽说对很多掌握权力的人来说,法律或规章制度都是一些令
人讨厌的羁绊,但依法而行,遵章办事终归是社会发展的趋势,
对一些事情正当与否的判断也应当以法规条文为依据。
查一查中国足协的《全国足球比赛新闻采访规定》,各赛区
委员会的新闻组的确“有权对记者(违反规定的记者--笔者加
)提出批评、警告以及暂扣采访证件的权力”,但行使这种权力
的必要条件却是这样的:“若发现冒名顶替、伪造证件、扰乱赛
场秩序的记者”。条文中并没有诸如存在不良的舆论导向、丑化
领导当如何如何处罚的条款,如此对谭记者的处罚便可以被认为
没有依据,另外,存不存在舆论导向问题,是否影响了安定团结
的大局也不是随便一个什么组织就可以认定的,新闻媒体是党的
喉舌,此等大事是要由各级党委或宣传主管部门来认定的。至于
丑化领导,似乎只该是领导的私事,如果领导认为自己的名誉权
受到了侵害,那么他大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本不该采取行政手
段。细究起来,赛区组委会制定通报,赛区的领导肯定是主要的
参与者和决定人,由参与者和决定人来定性某个记者丑化了自己
的形象,是不是有点像由法官来自己裁定他与别人的官司,最后
又裁定自己获胜了呢?
这又该算是怎么一回事?
不论谭记者自己怎么认为,不论贵阳电视台的领导怎么认为,
也不论赛区组委会有什么理由,这份通报的言出无据都是显而易
见的,这不是指事实,关于事件真假与否谭记者也在自己的文章
中作了答辩,读者可以自己去分辨。
由于面子的重要,由于通报本身的出台足已证明完成通报者
缺乏足够的对自身以及有关规章的了解和认识,所以要想让他们
重新认识问题反省自己是困难的;不太确知贵阳电视台出于什么
样的考虑,反正他们息事宁人的态度显而易见,这样谭记者只能
一个人去“战斗”了。
在很多村民的眼里,一味纠缠的秋菊是不知好歹,不明事理
的;在很多人的眼里,谭记者这样不懂委曲求全,四处蹦跳喊冤
是年轻幼稚、不够成熟的表现;“再闹下去,把事情闹大了,对
他自己没什么好处”,从某种角度讲,这是不错的,生活中俯拾
即是的实例证明着这一点,但这也正是谭记者的可贵之处,不如
此,什么时候人们才能习惯以理性的方式行事呢?当然,谭记者
也该做好个人利益有所牺牲的准备,这是免不了要付出的代价。
在北京那边,中国足协新闻办公室主任也在为也许是和贵阳
赛区负责人相似的问题烦恼着:“但是,一个更怪的现象是,人
们对于新闻的‘假’字似乎并不关心,目前媒体的焦点却只是在
足协处理假新闻的方式是否合适的探讨上”。
没有“合适的方式”,不在法律和规章的范围内行事,那么
用什么来保障行事的理性和合法性呢?这本不是一个深奥的道理。
谭记者的事很难办,估计很可能又是一个不了了之。钱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