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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则办事

http://sports.sina.com.cn 1999年8月19日 10:12 辽沈晚报

  谭记者的事很难办。

  看通报中对谭勇“罪状”的认定有三:一是误导球迷,二是 丑化组委会领导,三是有那么一次走出了摄像记者的固定区域, 违反了规定。通报对谭勇“罪状”的定性为“未能从安定团结的 大局出发,在舆论导向上存在着一些失误”。

  虽说对很多掌握权力的人来说,法律或规章制度都是一些令 人讨厌的羁绊,但依法而行,遵章办事终归是社会发展的趋势, 对一些事情正当与否的判断也应当以法规条文为依据。

  查一查中国足协的《全国足球比赛新闻采访规定》,各赛区 委员会的新闻组的确“有权对记者(违反规定的记者--笔者加 )提出批评、警告以及暂扣采访证件的权力”,但行使这种权力 的必要条件却是这样的:“若发现冒名顶替、伪造证件、扰乱赛 场秩序的记者”。条文中并没有诸如存在不良的舆论导向、丑化 领导当如何如何处罚的条款,如此对谭记者的处罚便可以被认为 没有依据,另外,存不存在舆论导向问题,是否影响了安定团结 的大局也不是随便一个什么组织就可以认定的,新闻媒体是党的 喉舌,此等大事是要由各级党委或宣传主管部门来认定的。至于 丑化领导,似乎只该是领导的私事,如果领导认为自己的名誉权 受到了侵害,那么他大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本不该采取行政手 段。细究起来,赛区组委会制定通报,赛区的领导肯定是主要的 参与者和决定人,由参与者和决定人来定性某个记者丑化了自己 的形象,是不是有点像由法官来自己裁定他与别人的官司,最后 又裁定自己获胜了呢?

  这又该算是怎么一回事?

  不论谭记者自己怎么认为,不论贵阳电视台的领导怎么认为, 也不论赛区组委会有什么理由,这份通报的言出无据都是显而易 见的,这不是指事实,关于事件真假与否谭记者也在自己的文章 中作了答辩,读者可以自己去分辨。

  由于面子的重要,由于通报本身的出台足已证明完成通报者 缺乏足够的对自身以及有关规章的了解和认识,所以要想让他们 重新认识问题反省自己是困难的;不太确知贵阳电视台出于什么 样的考虑,反正他们息事宁人的态度显而易见,这样谭记者只能 一个人去“战斗”了。

  在很多村民的眼里,一味纠缠的秋菊是不知好歹,不明事理 的;在很多人的眼里,谭记者这样不懂委曲求全,四处蹦跳喊冤 是年轻幼稚、不够成熟的表现;“再闹下去,把事情闹大了,对 他自己没什么好处”,从某种角度讲,这是不错的,生活中俯拾 即是的实例证明着这一点,但这也正是谭记者的可贵之处,不如 此,什么时候人们才能习惯以理性的方式行事呢?当然,谭记者 也该做好个人利益有所牺牲的准备,这是免不了要付出的代价。

  在北京那边,中国足协新闻办公室主任也在为也许是和贵阳 赛区负责人相似的问题烦恼着:“但是,一个更怪的现象是,人 们对于新闻的‘假’字似乎并不关心,目前媒体的焦点却只是在 足协处理假新闻的方式是否合适的探讨上”。

  没有“合适的方式”,不在法律和规章的范围内行事,那么 用什么来保障行事的理性和合法性呢?这本不是一个深奥的道理。

  谭记者的事很难办,估计很可能又是一个不了了之。钱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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