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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周提出有可能继续上诉之后,庄毅收购案的第二被告辽宁省体校于今天采取了正式的行动,其委托律师张海妮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上诉状。这意味着已经打了8个月的庄毅收购辽青一案还将继续上演“法庭风云”。 据了解,此次辽宁省体校方面上交的上诉书当中,对于一审判决主要有以下两点不满意,这两点也是他们坚持上诉的主要原因。 第一点是认为法院在进行一审判决时,对于一些重要的证据没有公布,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主要是指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所提到的庄毅所属的毅兴公司和辽宁投资集团之间签订的有关转让的一个补充协议。据第二被告方称,他们在法庭上既未见过这一补充协议,随后也未被通知有这一协议,显然这在程序上违法。 同时,第二被告对于判决书中所提的资产评估也有不同意见。据介绍,此次资产评估是由第一被告方,即辽宁省投资集团单方面提出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评估前要通知身为股东之一的第二被告方辽宁省体校。作为辽宁青少年俱乐部的股东,第二被告方对于此次资产评估在宣判前毫不知情。资产评估方也未到资产所在地进行评估,第二被告认为这一评估完全是秘密进行的,第二被告方对于评估的依据和评估的范围一无所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资产评估后15天内,股东有权提出复议,但由于第二被告方对此次评估完全不知情,因此事实上等于被剥夺了复议权。 第二被告方对于一审判决不满意的第二点在于判决结果明显违反了《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资产交易过程规定》和《辽宁青少年俱乐部的章程》。据第二被告方的委托律师张海妮称,在判决书中称本次判决根据《公司法》的第30条有关规定,但这一条根本不是有关股权转让的内容,这样的判决与事实差距较大。 据了解,本次辽宁省体校方面的上诉书是经过省体委有关领导亲自审查通过的,有关方面对于此次上诉的决心非常大,同时对于上诉获胜的信心也非常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在近日将上诉书转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届时本报将继续关注本案的进一步发展。 赵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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