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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A:中国足协关于王涛转会问题的裁决书全文

http://sports.sina.com.cn 2000年2月23日 10:58 中国足协

  申诉人:北京市国安足球俱乐部

  被申诉人: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

  申诉人北京市国安足球俱乐部(以下简称国安俱乐部)诉被申诉人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以下简称实德俱乐部)转会 纠纷一案,本会受理后,依据《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受理本案。

  本会审阅了国安俱乐部及实德俱乐部提交的书面材料,经过进一步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安俱乐部申诉称:1999年12月29日,我俱乐部在转会摘牌会上按有关规定摘取了有转会资格的远万达俱乐 部球员王涛。随后,王涛于2000年1月3日来我俱乐部报到并填写了运动员注册表,1月6日又赴昆明我队训练,1月9 日与我俱乐部签署了《工作合同》。在昆明训练期间,王涛对我队的各方面都比较满意。

  2000年1月15日实德俱乐部提让王涛回实德队。在未经国安队教练组同意的情况下,王涛于16日离开国安队 。至此王涛转会一事出现了我们无法接受的局面。我们认为,我俱乐部将王涛摘牌并开始办理转会手续是合法有效的。实德俱 乐部在没有征得我俱乐部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让王涛回实德俱乐部,违反了万达俱乐部(实德俱乐部)的承诺,侵害了 我俱乐部的合法利益,球员王涛在与我俱乐部签署了《工作合同》后,又与大连俱乐部签订了《工作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 约。为此特向中国足协请求裁决:

  一、责令实德俱乐部撤销王涛回大连队的无理要求,责令王涛立即回国安队训练;

  二、责令大连俱乐部尽快与国安俱乐部签订《转会协议》,办理有关转会手续;

  三、对有关当事人做出相应处罚。

  实德俱乐部辩称:2000年1月13日,我俱乐部接到了王涛要求回母队的报告,经说服后,无奈与其签订了今年 的《工作合同》。为了对兄弟俱乐部负责任,1月15日,我俱乐部派人携王涛到国安俱乐部作了口头说明,当晚又致电杨祖 武总经理,通报了情况。1月16日王涛回到我俱乐部。

  我们的态度和观点是:在整个事件中,我们始终按《转会规定》进行,没有违规之处,国安俱乐部在“申请裁决书” 中的几个观点有不妥之处。我方未损害国安俱乐部的利益,《转会规定》第32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我部的做法是合规的;我 方未主动召回王涛,而是根据规定与其签约;王涛表示没有与国安签订《转会规定》,请中国足协鉴定《工作合同》的原件而 非传真件、复印件;即使签订了《工作合同》,这个合同也是无效的,因为该合同的签订未按转会程序依次进行;我们至今未 接到国安俱乐部有关王涛转会的传真,因此我们从未终止王王涛转会工作的正常进行,我方从未违反职业道德,不履行承偌, 我们是依《转会规定》赋予我们及王涛的权利,履行我们的义务;原万达俱乐部李积三主任的承诺,是原俱乐部的个人承诺, 李积三并非法人,且无万达、实德俱乐部公章;根据《转会规定》第37条,王涛仍属于我俱乐部球员,国安俱乐部无权与王 涛签订任何合同,包括注册表;根据《工作合同》生效条件,国安与王涛签订的合同也未能生效,自然也是无效。

  本会查明:国安俱乐部于1999年12月29日将王涛摘牌后,王涛于2000年1月3日前往国安俱乐部报到, 同日填写了国安俱乐部的运动员注册表,1月6日前往昆明随随国安队训练,1月9日与国安俱乐部签订了2000年度《工 作合同》。

  又查明: 2000年1月13日,王涛以家中困难为由向实德俱乐部提出不去国安队,1月15日,实德俱乐部与 王涛续签2000年度《工作合同》, 16日王涛返回实德队。

  另查明: 1999年12月29日,国安俱乐部将王涛摘牌后,原万达俱乐部总经理(主任)李积三书面向国安俱 乐部承诺,表示王涛已被国安摘牌,万达肯定不会让其再回原俱乐部。

  上述事实,有国安俱乐部向中国足协提供的“运动员注册表”、国安俱乐部及实德俱乐部分别与王涛签订的《工作合 同》、万达俱乐部总经理(主任)李积三的承诺书、实德俱乐部总经理石雪清及王涛的谈话、调查笔录以及国安俱乐部和实德 俱乐部陈述等佐证。

  本会认为,该运动员应依照中国足协《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以下简称转会规定)的规则进行,并遵守诚实信用 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安俱乐部将万达俱乐部挂牌球员王涛摘牌后,双方俱乐部之间及国安俱乐部与王涛之间应分别签订《 转会协议》和《工作合同》。《转会协议》是就球员转会而签订的,属转让合同性质,《工作合同)是俱乐部与球员确立劳动 关系而签订的,属劳务合同性质;两类合同除性质不同、签约主体不同外,其签约要求亦有区别。就《转会协议》而言,笙于 现行的转会制度实行的是挂牌、摘牌制。挂牌和摘牌行力的本身就是要约和承诺,就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其实质就是《转会协 议》的履行。虽然作为合同主要条款的转会费数额还允许双方商议,但已受中国足协关于转让球员参照价格标准制约。由此而 论,在上述过程完结后,双方签定的《转会协议》,实质上是对前期要约和承诺行为的文字记录,该记录不允许双方俱乐部以 新的意思表示而变更,除非被摘牌球员拒绝前往转入方俱乐部,而原俱乐部又同意该球员返回,否则,以文字记录的方式签订 《转会协议》是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就《工作合同》而言,则是签约在先,履行在后,且被摘牌的球员有拒签的权利,并可 向原俱乐部请求返回。

  就本案而言,国安俱乐部将王涛摘牌后,万达俱乐部总经理李积三(主任)己明确向国安俱乐部承诺不会再让其回万 达俱乐部。李积三是代表万达俱乐部参加此次转会的代表,其意思表示亦是针对此次转会球员而向摘牌方作出的,故应视为职 务行为,视为俱乐部行力。该承诺表明,在王涛拒绝与国安俱乐部签约的情况下,原俱乐部也已放弃了与其续签的权利,同时 也意味着与转入方签订《转会协议》已成力必须履行的义务,既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也并非签订《工作合同》之前题条件。因 此,在王涛前往国安俱乐部报到后,国安俱乐部是有权与其签订《工作合同》的,国安俱乐部的签约行为并无不当。再者,如 国安俱乐部尚未与其签订合同或签订的合同还未生效,实德俱乐部也无权再与王涛续签合同,除非征得国安俱乐部乐部的同意 ,否则,不能擅自改变承诺。

  实德俱乐部以《转会规定》第发祟条依据的抗辨,本合因其已将运动员挂牌转会,并被摘牌及万达俱乐部(实德俱乐 部)就该运动员作出的承诺而不予采纳。

  实德俱乐部以《工作合同》,生效为依据的抗辨,鉴于万达俱乐部(实德俱乐部)对国安俱乐部作出的承偌,国安俱 乐部与王涛签订的合同无论生效、有效与否均已实德俱乐部无关,故本会不予支持。

  失于王涛重复签约的同题,本会认为,作为转会运动员,应严格遵守《转会规定》的要求,但从其先后与两家俱乐部 签约的行为来看,该运动员严重违反了《转会规定》,且对实德俱乐部隐瞒其与国安俱乐部签约行为,致使实德俱乐部在与其 签约的同题上做出错误的判断,有鉴于此,该运动员应予处罚。

  综上,依据《转会规定》及相关法律原则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国安俱乐部与王涛签订的《工作合同》有效,王涛应立即前往国安俱乐部报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国安俱乐部、实德俱乐部应于2000年2月28日前签订《转会协议》,办理转会手续;

  三、对王涛给予10000元处罚;

  四、本案受理费2000元由实德俱乐部负担。

  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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