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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北京足球俱乐部向中国足协正式提出了书面申诉,恳请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讨论王涛事件,而且北京足球俱乐部 不放过在任何场合对大连实德俱乐部和王涛进行最后通牒式的威胁,但这些似乎并没有对大连实德俱乐部造成多大的心理压力 ,实德俱乐部的官员在谈起王涛悔婚这件事的时候显得非常轻松。 北京足球俱乐部的申诉中主要提到了3点似乎很有力的论据, 一是根据《中国足协关于球员转会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原俱乐部有权优先与转会运动员签订新的工作合同。但新 合同应该在转会名单公布7天内签订。7天后,运动员自然进入转会程序”。也就是说,假如实德俱乐部在转会名单公布后的 7天内(1999年12月21日至28日),与小王涛签订新的工作合同,应该被视为有效。而实德俱乐部并没有这样做, 无形当中,等于实德俱乐部对于小王涛进入转会程序已经认可。 二是《规定》中的第三十四条就球员被摘牌后的去向也有明确的说法,“一名运动员与俱乐部签订合同后,不能再与 另外的俱乐部签订合同。否则,另外的合同不仅无效,还要被足协处以5000元到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很显然,目前小 王涛转会纠纷,正好属于此条规定的范畴。 三是小王涛先后与两家俱乐部签约。不管足协规定如何,单就此种行为本身来说,已经与国家颁布的《劳动法》相抵 触。众所周知,当行业规定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时候,要以现行的法律为准。 北京俱乐部提出的几条理由实际上对实德俱乐部的约束力都不大,如果按照7天的期限算起,那么“申思事件”绝对 也属于违规操作,要是中国足协想纠正过来,那么也要先从申思那事做起。针对第二条和第三条理由,实德俱乐部从来就不承 认王涛同北京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对这一点,实德俱乐部多次向王涛核实,据王涛自己说,当时他只是在一张有照片的表 上签了字,根据分析,认为那只是一张联赛的报名表。而且按照常理,在球员没有签订转会合同而且没有参加体能测试之前, 似乎也很少有俱乐部直接同球员签订工作合同的。退一步讲,实德俱乐部认为在北京俱乐部和大连实德俱乐部没有签订关于王 涛的转会合同以前,王涛还是实德俱乐部的球员,并不具备同北京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所需的法律身份,即使王涛同北京俱乐 部签订了某种协议,因而那时所签订的协议只能算作是一种意向性的,应该不具有法律效力。至于那张当时万达俱乐部承诺将 王涛送给北京队的承诺书,就显得更可笑了,一方面中国足协早就规定禁止暗箱操作,另一方面当时的承诺是万达俱乐部给的 ,如今可是实德俱乐部。 实德俱乐部的一位工作人员私下里说,实德俱乐部这一次的做法并不是冲着北京俱乐部和重庆俱乐部去的,而是对“ 申思事件”不满的一种发泄。也许在俱乐部的决策者心中,隐隐就存有这样的心态,“申思事件”只是实德俱乐部受伤后,抗 议的声音很小,而将王涛和魏意民拉回来,就等于将北京俱乐部和重庆俱乐部拉了进来。此事搞大之后,在全国引起反响。实 德俱乐部认为,现在的形势对于大连实德队来说相当不错,因为俱乐部这次的做法是两面光,不管中国足协最终怎么裁决,大 连实德队都不应该吃亏。 相关报道:实德:足协裁决王涛归国安 老总石雪清坚决说不 相关报道:国安:对“王涛转会事件”裁决结果的态度 相关报道:国安:王涛有望失而复得 相关报道:国安:实德侵害国安 实德:李积三说话不好使 相关报道:国安:官司判了 小王涛终究归属国安(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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