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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破译”假新闻案 足协上诉胜算大

http://sports.sina.com.cn 2000年1月19日 22:27 钱江晚报

  北京今晨电“新世纪中国体坛第一官司”仍然余音未了。昨天下午,中国足协在京召开法律咨询座谈会,就无锡日报 社状告中国足协名誉侵权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寻求法律解释。

  座谈会开始前,中国足协新闻发言人冯剑明说:“中国足协对无锡日报社的处理决定是否侵权、越权,中国足协自己 无法解释清楚,因此今天特地邀请五位法律学专家,请他们从法律角度加以解释,以弄清事实、分清责任。新闻界和足球界也 应该据此规范各自的行业行为,以便以后更好地加强合作。

  在两个半小时的座谈中,五位法律专家就无锡日报社状告中国足协名誉权案一审判决进行了探讨。探讨主要集中在三 个方面:一是中国足协是否侵犯了无锡日报社的名誉权,二是中国足协是否有资格取消该报记者的足球采访权,三是“闲聊” 的内容见诸报端,“闲聊者”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与会的法律专家普遍认为:第一,中国足协没有侵犯无锡日报社的名誉权,因为中国足协的“302号文件”(即在 去年7月26日下发的《关于奥运会足球预选赛上海赛区假新闻事件的处理决定》)并没有称该报刊登虚假新闻,也没有明示 或暗示该报有造假行为,而只是指明该报记者胡建明是此假新闻的来源人。至于部分传媒在随后的报道中有“误导”或曲解的 文章,损害了无锡日报社的名誉,这个责任不应该由中国足协承担。

  第二,中国足协作为足球行业的管理者,不能随意取消记者的采访权,但当采访记者违反了足球的“行业规则”,甚 至干扰或破坏了正常的赛事或活动,中国足协应有权拒绝该记者对其行业活动的采访。目前,国内还没有关于“采访权”和“ 被采访权”的健全法律条文,但根据国际惯例和奥林匹克有关章程,中国足协对无锡日报社的处理决定应该成立。另外,采访 者和被采访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采访者有要求采访的权利,被采访者也有权拒绝,但被拒绝的采访者仍然具有报道权。

  第三,有消息称,此案的当事人之一胡建明认为,他并没有采写那则消息,只是茶余饭后的闲聊被别的传媒所用,不 应该受到中国足协的处罚。但法律专家认为:“闲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应该以不同的时间、地点以及“闲聊人”和 “听众”的身份而论。当时胡建明是采访奥运会足球预选赛的记者,又正好在赛区和赛事举办期间,这种特殊身份在特殊时间 和地点的谈话有别于一般性的“闲聊”。

  有鉴于此,五位法律专家支持中国足协上诉,并对上诉结果持乐观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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