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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博士张舫再谈庄毅购队风波

http://sports.sina.com.cn 1999年12月14日 09:54 辽沈晚报

  在《辽沈晚报》刊登法学博士张舫谈庄毅收购辽青队风波的文章后,引起了很好的反响。一周前此案开庭审理, 双方争论的焦点日趋明了,就有关问题,记者再次采访了张舫。

  记者:在这起案件中,庄毅的毅兴公司是原告,第一被告是俱乐部的最大股东辽宁投资集团,第二被告是辽宁省 体校,第三人是辽宁青少年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法律上第三人是怎样一个概念?

  张舫:在诉讼法中,第三人有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前者可以独立地提出诉 讼请求,后者则对诉讼的标的没有请求权,但诉讼的结果可能对他的利益有重要影响。

  记者:在诉讼过程中,第一被告、第三人和原告的立场非常一致,被告和原告的立场一致,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不 是很少见?

  张舫:这的确是很少见的情况。

  记者:在法庭上,原告和第一被告试图证实是第二被告将原告介绍给第一被告商洽其股权转让一事的,如果真能 证明这一点,是否就可以说明第二被告已放弃了其依法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张舫:即使能证明是第二被告介绍的,也不能说明第二被告就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只能说明同意第一被告转让。 如果是在知道确切价格的情况下有此行为,才可以证明第二被告已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记者:在股权出卖过程中,辽宁投资集团一直没将其所有股权的交易价格告诉体校方面,在法庭上他们提出的理 由之一是认为这是商业秘密,对此你怎么看?

  张舫:在这里是不存在商业秘密一说的,《公司法》规定在股东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你不 让其他股东知道你最终想卖的价格,那么优先权从什么地方体现呢。

  记者:辽宁投资集团提出依据《公司法》辽宁体校的优先权是在同等条件下,但体校和毅兴公司相比出价相差很 远,所以“不是在同等条件下”,自然也就丧失了优先权。

  张舫:这是对《公司法》有关规定的误解,上次我们已经谈过这一问题了。出卖股权一方必须把想要出卖的股权 的最终价格通知其他有意购买的股东,在这一价格面前,其他股东有权优先购买。这才是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这条规 定的真实含义。

  记者:国有资产在出卖和转让之前是否必须作出评估?

  张舫:国有资产出卖和转让之前,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一是要有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二是要有国有资产管 理局的批准。此外,还必须进行评估,在1991年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1992年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 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中对此有明确规定。

  记者:到底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有权决定股权的转让,这是双方争论的另一个焦点。

  张舫:这的确是这起案子的一个核心问题所在,上次我们也已探讨过了。股权转让问题必须得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法》在有关股东会的职权里对此有明确规定。

  记者:在辽青俱乐部公司章程中,第三章第十三条有这样的规定:股东注入本俱乐部资金后不得退资,但可以转 让,其转让的出资俱乐部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时须经董事会同意。其中有“需经董事会同意”这一条。

  张舫:公司的章程是有法律效力的,“需经董事会同意”这一条也应该履行,但这应是在股东会决定之后,并不 意味着董事会可以取代股东会作出决定。

  记者:“我们一直通过董事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情”,这是否能成为董事会有权决定股权转让事宜的理由?

  张舫:凡是《公司法》规定应该由股东会决定的事情,就应该由股东会决定,对于出资转让也应该如此。 钱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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