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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经理赴京向篮协求助 事情复杂触动篮坛潜规则

http://sports.sina.com.cn  2009年09月10日09:11  杭州日报

  本报记者 李琛 采写

  在CBA各俱乐部中“遵纪守法”的浙江广厦队一夜之间成了被告,前广厦外援迪克森一纸诉状将广厦推到了火山口。在接到国际篮联的“警告信”后,广厦俱乐部副总叶湘玉昨天专程赴中国篮协寻求支援。截至本报发稿时,中国篮协还在就此事进行讨论,“从中国的法律来说,我们肯定是占理的。”叶湘玉称。

  不过,篮球界的一位资深人士告诉记者,此事广厦只能吃一个闭门羹了,“一般来说,国际篮联在做出了最终决定后,是不会更改的。这里面不仅牵涉到面子,还牵涉到行规。”

  的确如这位人士所言,中国篮协在接到广厦的书面汇报情况后,感觉事情重大,到目前为止没有做出决定。一般情况下,中国篮协可能会向国际篮联提交一个情况说明,至于国际篮联会不会理会,就不是中国篮协所能控制的了,毕竟中国篮协是国际篮联的一个下属协会,对国际篮联是没有权指手画脚的。

  像迪克森这种和俱乐部签两份合同的,在CBA俱乐部比比皆是。一般来讲,赛季前很多外援都要求和俱乐部签订“保障合同”,这个保障合同并不是CBA的标准合同。在签下这个“保障合同”后,各俱乐部在开赛前还要和外援再签一份CBA的标准合同,没有这份合同,外援是上不了场的。

  这两份合同到底谁有效?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按照行规,CBA的标准合同似乎更有法律效力,因为迪克森是在中国参加中国篮协组织的比赛,这也是广厦所说的“从中国的法律来说,我们肯定是占理的”缘由。另一方面,迪克森和广厦签订第一份“保障合同”时,并不是自由球员,他的这分合同有欺诈的成分,按照中国式思维,这份合同是无效的。

  且不论迪克森和波多黎各的俱乐部是否有合同在身,一个球员和同一个俱乐部拥有两份合同,本身就不正常,此事实际上触动了中国篮坛的一个“潜规则”。

  上个赛季,中国篮协正式公布了外援标准合同。其目的是规范外援的行为,避免外援在赛季进行中突然离开、比赛出工不出力、诈伤和耍大牌等现象的发生。应该说,标准合同的出台,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类似事件的发生,但是,也带来了一定的“副作用”。

  “人家外援根本不认篮协的合同。”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所以,俱乐部一般都是和外援签两份合同,一份是在NBA标准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的合同,一份是篮协的标准合同。”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CBA的现状和国际惯例存在着冲突。迪克森和广厦俱乐部争执的焦点,就在于他被裁掉后,俱乐部是否应支付全赛季的薪水以及经纪人的费用。对此,双方各执一词。

  且不论究竟谁是谁非,在纷繁复杂的事情背后,其实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正是因为中国篮协的一纸外援标准合同,将本来简单的事情变得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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