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四条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四条 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CBA准入制显然不符合以上两条。第一,它不能体现公平、择优的选拔原则,实力越强成绩越优秀的运动队越容易在准入规则之下遭淘汰。第二,它不能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尽力 拼搏的运动队反而可能使自己在晋级竞争中处于劣势。因此,篮协声称CBA准入制“体现民主办案”是假的,民主制的核心是公平,不保护优胜者权益何来公平?
据说篮协还准备研究CBA的退出机制,可以想见,如果现在就实行一种与准入原则相类似的机制,不以成绩为退出依据,而由所有参赛俱乐部投票决定,那么最先被投出去的就会是 广东宏远,这显然有背公理,这也可以反证CBA准入制的悖理和荒谬。
凤铝曾说他们事前没接到过通知不知道有这种投票规则存在,篮协说准入制实行几年了,CBA联赛章程中有写明,凤铝也签过字同意遵守CBA联赛章程,现在不能反悔云云。其实 凤铝没有必要在这方面与篮协纠缠,就算事前知道签过字又何妨?违反体育法的行业规则所产生的结果自然不合法,对于不合法的东西任何时候都可以起诉。
凤铝诉讼有理,但民告官历来很难,我说不上凤铝胜诉的概率多大,只知道篮协所用规则违法了,原告只须依法向法庭提出行政诉讼,理论上就可以立案,除非中国“法”不治“官” ,然而果真不治官的话,引起的后果谁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