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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事件”引发CBA官司 山西:不能被白挖人吧

http://sports.sina.com.cn 2007年09月04日15:48  扬子体育报《篮霸周刊》

  本报记者史琳杰实习记者於华飞报道 整个夏天,山西中宇俱乐部副总经理张北海都在为补充球队的实力而奔波,他揣着巨额现金去云南找遇俊凯,恨不得当场付了钱就把人带回来,他去北京去找籍贯山西的八一球员张劲松,想说服他在山西复出,忙碌了一夏天,一无所获,到联赛快开始了,他还得为了王磊的去留去应付一场官司。

  说应付,再合适不过了,作为被告方,他的愿望是输掉官司——在这场奇怪的官司中,除了原告和被告的集团总公司与子公司的“老子告儿子”的特殊关系,也只有输掉官司,中宇俱乐部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张北海自己也觉得挺尴尬的,“能理解老板的做法。”他说。

  争议:是有效协议,还是

霸王条款

  官司的焦点在于,当初俱乐部迁址山西时与河南省体育局球类中心的一纸协议,根据双方协议,在2006—2007赛季结束后,与仁和合同到期的河南籍球员王磊等几名球员要回到河南。

  张北海认为,当时俱乐部签这个协议,出于被迫,他打了个比喻,“以前结婚要单位开具证明,但负责开证明的人因此索要钱财,否则不给开,这就属于勒索。”他认为,当初河南省体育局球类中心要求他们签下这一纸协议,就是带有“胁迫性质”,在这点认识上,作为被告方,他的看法和原告方中宇集团保持一致,认为此协议有违公平原则,是霸王条款。而当初俱乐部违心的签下这份协议,“而且也没有汇报到集团,的确是我们工作做得不到位。”张北海自责的说。

  当时负责签此协议的河南省体育局球类中心主任杨青山如今因为工作调动已经不处其位,但是谈到如今的纠葛,杨青山表示,当时要求俱乐部签下此协议的确是同意迁址的“条件之一”,不过对于“霸王条款”的说法,他不认同,并且针对中宇集团“在没有得到集团同意时,俱乐部不得以各种形式转让球员”这样的说法,“他们不可能不知道。”杨青山说,他声称当时中宇集团是知道签协议一事的,既然没有阻拦,就能视为默许。

  焦点:球员的所有权

  中宇集团起诉的目的很简单,就是通过司法程序来明确球员的所有权。对于他们而言,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作为一支实力羸弱的俱乐部球队,王磊的离去对于他们而言,损失无疑是巨大的。“从球员的角度来看,王磊从实力比较差的山西到人才济济的八一,对他个人前途肯定是积极的。”张北海说,话锋一转,“但是,从集团和俱乐部角度来看,当时集团花了800多万,买断了球员所有权,现在王磊要去八一,我们却什么回报都得不到,显然是不公平的。”

  不得不提的是,在王磊转会纠纷之前,俱乐部的态度还是十分宽容的,有媒体称,之所以此事进入法律程序,是因为山西中宇俱乐部想得到八一老将张劲松未果,才出此“下策”,“胁迫”八一,不过中宇方面不完全赞同了这一说法。张北海说,在王磊的问题上,俱乐部曾经于八一沟通,希望对方能够以球员或者是货币的形式给予俱乐部补偿,但八一方面称王磊转会一事是与和河南体育局谈的,与中宇并无关系。“在这样的情况下,确认队员的所有权归属,是必要的。”张北海说。

  如果通过法律途径确定王磊等球员所有权属于山西中宇,那么俱乐部就有了与八一谈判的资本,“我认为这不能叫胁迫吧!”张北海说。退一步说,即使八一不愿意与山西中宇谈判,俱乐部也能确保人才不流失。

  尴尬的

维权

  张北海也得知了王磊做好去打

男篮甲B联赛的最坏打算,但是他并不认为王磊能够成行,“假如把所有权判给河南体育局,那王磊肯定是去八一了,如果判给我们,那我们肯定不会放他去打甲B。”张北海说。张北海并不避讳王磊与俱乐部关系不佳的事实,“他是河南培养出来的,根他们的感情肯定比跟我们的深,但在一个职业联赛里,我们只要求他讲职业意识,如果判下来所有权归我们,那么他就是我们的人,他可以根据他个人的感情来决定是否和我们签约,但没有我们的同意,他不能代表其他队打比赛。”张北海说。

  话虽这么说,但“老子告儿子”的尴尬维权方式将导致,无论结果如何,对中宇俱乐部而言都不会是最好的结局,即使是将王磊的所有权判给中宇——这场官司足以使撕裂王磊与俱乐部仅存的温情,也得罪了强势的八一,到时候王磊留也留不得,走也走不得。这注定结局的尴尬。

  但是没办法,“我们本来就缺人,也不能眼睁睁的看着人才被别人白白挖走吧……”张北海无奈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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