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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篮球队运动员商业权利管理办法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14:49 新浪体育

  中国国家篮球队运动员商业权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中国篮球协会于2005 年 月 日发布)

  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和充分利用中国篮球协会及其会员、中国国家篮球队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和整体商业资源,促进中国篮球运动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体育总局有关文件,结合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篮协特指中国篮球协会及其授权单位。

  第三条 国家队指中国篮协组建、控制和管辖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年、青年、少年及按其他年龄段或方式划分的各级别男子和女子篮球队及集训队。

  第四条 运动员指入选国家队或曾经入选国家队的球员。

  第五条 现役运动员指正在国家队参加集训或比赛的运动员。如在非集训期间,则指在最近的上一个集训期内的国家队运动员。

  第六条 运动员个性特征指运动员个人的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显示其与中国篮协和(或)国家队关系的姓名、昵称、签名、名义、形象、事件及其他可辨认的个性特征。

  第七条 运动员球员特征指运动员个人的以任何形式涉及或展示与中国篮协和(或)国家队之间关系或联系的姓名、昵称、签名、名义、形象、事件及其他可辨认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参加中国篮协和(或)国家队的任何活动及中国篮协组织的其他活动的个人形象或特征、运动员穿着中国篮协或国家队统一装备的个人形象,以及运动员以中国篮协、国家队运动员名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涉及与中国篮协和(或)国家队关系的其他个人形象或特征。

  第八条 运动员集体特征指同时显现或使用的三名(含)以上运动员的姓名、昵称、签名以及与中国篮协和(或)国家队有关的形象等其他可辨认的集体特征,包括由运动员单个形象组合而成的群体形象,但该组合不得特别突出其中一人特征。

  第九条 个人赞助协议指运动员个人与他方签署的授权他方使用运动员个性特征并收取使用费和(或)赞助物品的合同或协议。

  第十条 中国篮协有权在全球范围内对以任何形式出现的运动员球员特征享有独家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可授权他人使用。未经中国篮协书面许可,运动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运动员球员特征。

  第十一条 中国篮协在全球范围内对运动员球员特征享有的使用权仅限于中国篮协或国家队各类公共关系及市场开拓活动。在征得运动员书面同意并向运动员支付合理费用的情况下,中国篮协方可将运动员球员特征用于对特定产品或服务的直接代言或特定产品的包装、销售。

  第十二条 中国篮协在全球范围内对运动员集体特征享有独家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可授权他人使用。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关、宣传、推广、市场开拓、包装、销售等。

  第十三条 中国篮协有权在国家队比赛或其他相关活动中,或其指定的合理时间和地点,拍摄、录制或制作运动员球员特征或运动员集体特征,运动员应真诚予以配合。由此而产生的照片、图片、录像及印刷品等版权和其他

知识产权为中国篮协独家所有。

  第十四条 作为国家队运动员,现役运动员须参加中国篮协安排的国家队商业性赛事(每年不超过15场)和由三名(含)以上国家队球员出席的赞助商推广活动(每年不超过5次),并有义务无偿参加中国篮协和国家队的公益性活动及宣传推广活动。如需要,非现役的国家队运动员也有义务配合中国篮协和国家队参加公益性的或推广性的活动。如运动员同时为中国篮球协会注册球员,并参加某一级别联赛,则该运动员须累积履行国家队和联赛的相关商业比赛和推广活动的义务。

  第十五条 中国篮协在开发销售三名(含)以上国家队运动员的特许球服及装备的同时,有权销售某个运动员所穿着的含运动员姓名、号码等标识的国家队队服等装备的原版复制品。

  第十六条 中国篮协有权在全球范围内自行开发销售或授权他人开发销售含带运动员球员特征的杯子、徽章、海报、球星卡、邮票、电话卡、三角旗、玩偶、贴纸等国家队标志产品,并在相关产品上显示赞助

商标识。但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中国篮协应在将运动员球员特征用于标志产品上的同时,将中国篮协或国家队的赞助商的标识从标志产品上移除(球星卡生产商的标识除外):

  (一)运动员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签有许可某特定产品使用运动员个性特征的赞助协议。

  (二)该协议截至本办法发布之日仍然合法有效(仅限于该原协议,而不包括其后续协议)。

  (三)运动员个人赞助产品与中国篮协和(或)国家队的赞助产品相冲突。

  (四)运动员已经按照本办法按时并完整地向中国篮协提交真实、准确的有关个人赞助协议。

  第十七条 中国篮协有权为中国篮协和(或)国家队设立的奖项签署赞助协议。运动员须接受中国篮协和(或)国家队所颁发的奖项,并出席相关颁奖活动,无论球员个人赞助协议是否直接或间接禁止其参与相关颁奖活动。中国篮协和(或)国家队奖项赞助商可以适当方式(如祝贺广告等)宣传运动员获得该奖项或被提名的事实,并可在其宣传推广中合理使用运动员作为获奖运动员或被提名运动员的比赛和受奖形象。

  第十八条 中国篮协和(或)国家队赞助商或授权人不得在鞋类产品中使用运动员球员特征。

  第十九条 中国篮协在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运动员集体特征和运动员球员特征时应尽力维护和保护运动员形象。

  第二十条 运动员不得从事有损中国篮协和(或)国家队形象,或与运动员身份、行业特征不相称的广告宣传活动,尤其不得从事与烟草、烈酒产品有关的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利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其个性特征进行任何商业赞助推广活动时,不得侵犯中国篮协及国家队商业权利和知识产权,包括未经中国篮协书面许可,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运动员球员特征及中国篮协、国家队的名义、名称、标志、颜色、比赛场馆、比赛训练设施、比赛球服等。

  第二十二条 现役运动员的个人赞助协议须通过中国篮协注册经纪人经办,并报经其所在的中国篮协注册俱乐部批准后,再上报中国篮球协会批准后方可签署。

  第二十三条 现役运动员应在本办法发布后十日内向中国篮协申报其已签署的全部个人赞助协议的完整文本,并同时注明经纪人姓名、身份证号、电话、手机、传真、地址、邮编、电子邮箱。中国篮协有责任对现役运动员提交的个人赞助协议严格保密。现役运动员在其后新签署个人赞助协议(包括新签署的和续签的协议)的,应按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报批并在签署后十日内向中国篮协备案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及中国篮协、国家队相关规定和办法的运动员个人赞助协议,中国篮协有权不承认其中某些条款或整个协议的效力,并要求运动员修改或取消协议。对于未按本办法要求申报而签署的个人赞助协议或弄虚作假的运动员,中国篮协除不承认其个人赞助协议的效力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由于以上原因使运动员无法履行个人赞助协议而造成的损失或法律纠纷,将由运动员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现役运动员在代表国家队参加比赛、训练和出席新闻发布会,应按规定穿着中国篮协或国家队提供的全套装备(包括但不限于比赛服、训练服、热身服、运动外套、运动鞋、护腕、包等配件),并不得擅自改变或覆盖服装或装备上的任何名称、标志、图样的任何部分。现役运动员按个人赞助协议规定穿着指定品牌运动鞋时须符合中国篮协和国家队的统一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运动员服从并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篮协及国家队关于运动员的各项有关规定和办法。中国篮协充分尊重运动员与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篮协及国家队有关规定和办法不相冲突的商业承诺。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运动员,中国篮协除警告并要求其纠正违规行为外,还将视具体情节,给予5000-20000元/次的罚款,依次累计。对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恶劣或拒不改正的,中国篮协有权暂停或取消其国家队运动员及(或)中国篮协注册运动员资格 。对于因运动员违反本办法或其他不当行为所造成的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篮协、国家队的经济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运动员须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相矛盾或冲突之处,或本办法未提及之处 ,按法律、法规及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运动员在其退役或因其他原因未入选国家队的时期,中国篮协、国家队有权按照本办法无限期拥有、使用或授权他方使用该运动员在国家队期间所拍摄、制作和产生的运动员集体特征和运动员球员特征等,并且该运动员将继续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国家队装备管理办法(附件一)及即将制定的国家队商业管理实施细则(附件二)将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与本办法同样有效。

  第三十条 本办法除国家队运动员外,也适用于国家队其他成员,包括但不限于领队、教练员及其他国家队内管理人员等,均须相应依照本办法中有关要求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篮协。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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