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神通过新浪发表声明 公布与篮协对话内容 | |||||||||
---|---|---|---|---|---|---|---|---|---|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21:53 新浪体育 | |||||||||
新浪体育讯 北京时间6月20日晚,北京奥神篮球俱乐部通过各大媒体,公布了俱乐部与中国篮协的对话要点,使得沸沸扬扬的孙悦事件终于有了一个说法。 以下为奥神通过新浪网发表的声明全文: 北京奥神篮球俱乐部与中国篮协的对话要点
一、北京奥神篮球俱乐部希望重返CBA,参加CBA联赛。 二、我们始终愿意输送北京奥神篮球俱乐部球员进入国家队,参加国家队的训练和比赛,为国争光。 三、我们始终认为,北京奥神篮球俱乐部与中国篮协之间出现的问题源于内部。秉承这样的宗旨,北京奥神篮球俱乐部此前从未在媒体和社会上披露影响团结的言论。 我们始终对中国篮协和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非常尊重。我们深知,如果没有中国篮协和国家体育总局领导的支持和帮助,今年1月北京奥神篮球俱乐部赴台湾进行比赛交流,以及北京奥神篮球俱乐部与台湾有关方面正在积极筹备中的“海峡杯篮球精英赛”都是难以实现的。 四、按照中国篮协关于运动员涉外转会的有关规定,一旦运动员输送到国家队,俱乐部方面将失去对所送球员的涉外签约权,俱乐部的权益很难的到应有的保障。 北京奥神篮球俱乐部是纯粹的民营企业,运动员的培养完全依靠企业来支撑。北京奥神篮球俱乐部为培养优秀球员投入了大量资金,若按现行规定,俱乐部的投资难以收回,可能挫伤民营俱乐部投资培养优秀运动员的积极性,损害民企的合法权益,对国家、企业和中国篮协均无益处,这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情况。 中国篮协能否比照国务院前一段颁布的关于发展非公经济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针对像北京奥神篮球俱乐部这样曾经花费大量财力培养运动员的民营企业,在政策上适当进行调整,以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我们盼望中国篮协赞同我们的想法,我们愿意输送我们的球员进入国家队,加入为国争光的行列。 备注: 我们期待中国篮协对《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涉外转会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适当修改,希望酌情修改的条款如下: 1、《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涉外转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年满20岁的运动员可以选择自己认可的在中国篮协注册的合法经纪人。经纪人与运动员签订代理合同应上交中国篮协,中国篮协认可后统治运动员所在俱乐部及相关部门生效,中国篮协有权监督运动员与经纪人执行其代理合同。” 按照中国篮协此项条款,俱乐部方面将失去所培训球员的涉外签约权,俱乐部的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我们不明白中国篮协为什么指定在中国篮协注册的经纪人拥有球员代理权?中国篮协应尊重俱乐部与球员之间的法律合同。 2、《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涉外转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内运动员申请涉外转会须向俱乐部提出书面申请,俱乐部同意后,由俱乐部和篮球项目经纪人向中国篮协办理审批手续。” 在此条款中虽然提到国内运动员申请涉外转会须向俱乐部提出书面申请,但在第十条办理涉外转会手续时,却不需要俱乐部出具任何保护俱乐部权益的法律手续? 3、《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涉外转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国内运动员涉外转会应向中国篮协递交一下材料: (一)拟转会的国(境)外俱乐部或国家篮协发出的转会函或邀请函; (二)运动员及经纪人共同签署的转会申请; (三)中国篮协与拟转出运动员及经纪人签订的合同; (四)中国篮协与运动员拟转入俱乐部签订的合同; (五)运动员与篮球项目经纪人签订的经纪合同; (六)拟转入俱乐部与运动员签订的雇用合同。” 按照中国篮协此项条款,针对像北京奥神篮球俱乐部这样的曾经花费大量财力培养运动员的民营企业,在运动员涉外转会应向中国篮协递交的材料中,却没有体现俱乐部任何权益。应由俱乐部主导球员的涉外签约合同,报中国篮协审批备案。 4、《全国篮球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二条:现役国家队运动员出国(境)或地区打球须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五(四)的规定:“国家队运动员参加大奖赛以及各种商业性比赛的奖金、收入,也应当本着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根据原国家体委《国内外有奖比赛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50%,项目协会奖励基金或发展基金30%,运动员、教练员所在省(区、市)10%,上缴体育总局10%”。 在此项条款中没有考虑到俱乐部的利益。我们希望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一个合理的分配方案。 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2005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