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弘正式向足协申诉 强烈申请撤销禁赛(附申诉书)

2013年03月04日04:03  新浪体育 微博

  新浪体育讯 两周之前,中国足协正式对足坛反赌扫黑风暴之中的又一批涉案人员进行了处罚。在罚单之中,现任大连阿尔滨[微博]队主教练徐弘受到了5年禁赛的处罚。这对于中国足协开出的这张罚单,徐弘感到莫大的冤枉与费解,在接受采访之时也明确表示:“自己从未拿过1分钱、也未送过1分钱,不知中国足协为何要处罚自己。”正因为如此,为了给自己讨个清白,徐弘在2月27正式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诉,请求撤销对自己的禁赛处罚。

  对于中国足协对自己的处罚,徐弘最不理解的就是中国足协对自己的处罚没有质证、没有解释、没有说明,尤其是在程序中存在严重错误。

  徐弘首先认为,中国足协如果怀疑自己有任何违法违纪的行为应当摆事实,列法规,讲清道理,如果是采用第三方调查的材料(处罚决定中只有一句“根据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这些材料或所谓的“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否真实,也应当进行充分质证,即使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举证的材料,也必须经过充分的质证,哪些证据可信,哪些证据不可信,分别违反了什么规定等,而且应当在处罚决定中明确写出。这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也因为中国足协没有对自己的处罚按照这些基本程序要求进行,因此让徐弘感到不解的是:自己现在也不知道中国足球[微博]协会据以处罚的事实依据是什么。

  其次,徐弘在申诉书之中特别强调到中国足协对自己的处罚决定存在严重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规范错误。

  在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对徐弘做出的处罚通告之中指出: “原四川冠城足球俱乐部及其官员徐弘为谋取不正当比赛成绩,给予他人不正当利益,进行不正当交易,操纵比赛,严重违背体育道德,丧失体育精神,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禁止徐弘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五年(自2013年2月18日至2018年2月17日止)。”

  那么,徐弘到底是因为什么比赛被中国足协认为有“谋取不正当比赛成绩”的行为呢?虽然中国足协没有公布,但徐弘在自己的申诉书之中给予了详细说明。徐弘表示,中国足协所指的比赛就是2009年四川冠城主场与陕西国力队的比赛,在2010年的时候公安机关曾经向自己调查取证,自己已经事件的过程全部说明清楚:

  2003年9月,国力俱乐部总经理王珀主动给徐弘打电话提出国力准备在9月21日冠城对国力的那场比赛输球,因为当时王珀准备拿当时的主教练卡洛斯开刀。在得到王珀的想法之后,徐弘将此事报告给俱乐部上级领导,俱乐部领导后来让自己通知王珀,至于背后的金钱问题自己既无权决定又没有传递,自己只是执行了主教练的职责,布置球员打好自己的主场比赛。后来,时任冠城高层领导隋信敏也对这件事情向公关机会进行过说明。

  徐弘指出,冠城当时的实力在国力之上,而且那场球又是冠城的主场,赢球并不是非常困难,因此没有必要为谋求不正当比赛成绩去主动联系王珀。更关键提,在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力董事长李志民的判决中认定,李志民在两场假球(申花[微博]2:0国力,冠城5:1国力)中共得250万,其中200万由申花俱乐部所所得,另外50万则是来自冠城,对此徐弘质疑:同样是国力主动输球,而且申花又是一支实力更强的球队,为何国力向冠城要的钱为何比向申花要的少很多?就是因为是国力主动联系、主动要求放水。归结结义也是王珀有其利益驱动所以才主动联系放水。

  在申诉信之中,徐弘也再次强调到:自己当教练11个年头,从未收过球员家长一分钱、从未参与过赌球、从未从赌球中拿过一分钱、从未在引进外援上拿过一分钱。自己没有收取国力一分钱。因为没收钱属于不作为,是没有做的事情,所以自己没有办法举证。从举证责任分配上看,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中国足球协会或其他任何人认为自己收取了国力的一分钱,请拿出事实证据。

  除了为自己讨一个清白之外,徐弘也认为中国足协罚单之中的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这些规定并不适用于自己。

  按照纪律委员处罚准则第四十九条的“期限”规定:(一)比赛中的违规行为发生2年后,纪律委员会将不再受理。该条明确规定,比赛中违规行为发生2年后,纪律委员会将不再受理。中国足球协会对我的处罚决定指证的事实即使是存在的,也已经过了2年期限。

  (二)上述第1款不适用于对贪污腐败的处罚(参见第63条)。第二款不适用于2年期限指的是腐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对贪污腐败有了极为明确的界定,即适用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中国足球协会的规定应当严格按照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处理,不能违反,否则无效。

  对此徐弘在申诉信之中明确表示:自己作为一个民资足球俱乐部的教练,不可能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不适用第二款,故只能适用第一款,即已过了纪律委员会受理的期限。

  同样,在第六十三条“贿赂”的规定之中:(一)任何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代表自己或第三方向中国足球协会有关机构、比赛官员、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等提供、许诺或给与不正当利益,企图促使其违反中国足球协会规定,将受到处罚。对此徐弘认为,自己根本没有、也不可能为王珀提供、许诺或给予不正当利益,因此此条也并不适用于对自己的处罚。

  在第七十条的“不正当交易”规定之中:参赛球队或运动员违背体育道德,丧失体育精神,为谋取不正当比赛成绩或不正当利益进行私下交易,经纪律委员会认定,给予处罚。对此徐弘认为:此条只适用于参赛球队及运动员,自己只是教练,因此,该条并不适用。

  在列举了这些质疑之后,徐弘郑重向中国足协提出:中国足球协会对我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而且适用规范错误,所以处罚决定不成立。在此,我强烈申请足球纪律委员会在认真查清事实、正确适用规范的基础上,撤销中国足球协会对我的处罚,还我公正。

  (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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