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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生指控罪名多达41项 律师称办案过程存在诱供

  在丹东的庭审中,公诉方对于原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主任李冬生的指控多达41项,分别是30项受贿罪名和11项贪污罪名,前者涉案金额为79万余元,后者为6万余元。不过,李冬生的律师肖洪远表示李冬生对于部分指控并不认同,而且肖洪远还透露曾被拒绝会见被告人,从而导致笔录存在诱供。

  不光受贿

  李冬生还涉嫌贪污

  公诉机关表示,2005年4月至2009年12月,李冬生利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技术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79万余元。2005年2月至2008年3月,李冬生利用负责组织裁判人员培训等职务便利,与他人以虚开发票的方式从承办单位的代收款项中套取公款46300元,李冬生分得23300元。2007年2月至2009年4月,李冬生利用负责组织裁判人员培训等职务便利,与他人以收取资料费等名义将收取的71500元予以私分,李冬生分得36900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对李冬生以受贿罪和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不满

  办案过程存在诱供?

  李冬生的律师肖洪远在庭审后接受了采访,他表示关于控方的30项受贿指控,李冬生本人有一部分认可,也有一部分不认可。肖洪远表示:“受贿罪指控的数额不是那么回事,实际上要比指控的数额少。”而且他认为贪污罪不构成。

  另外,肖洪远对于未能及时会见李冬生提出了疑问,“被告人在第一次被询问后,按照规定律师就要会见,我申请会见,结果15个月都没有一次会见到。”同时,肖洪远表示办案过程存在明显的诱供,“笔录上有明显的诱供和强制认罪的发问,比如说侦查机关应该说有没有这件事,你有没有犯罪行为,这让我怎么答,说没有还是有,这是诱供的方式。你跟犯罪嫌疑人有没有不正当交往,这就成了认罪过程,这在证据笔录和证人证言里比比皆是,这是没让律师及时会见当事人指出他们错误而造成的。”

  成都晚报记者 周维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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