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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比赛赛区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http://sports.sina.com.cn  2012年01月06日14:19  足协官网

  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比赛赛区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比赛赛区财务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

  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比赛,包括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联赛(以下简称“青少年联赛”)、全国青少年男子足球锦标赛(以下简称“青少年锦标赛”)。

  (二)中国足协与其它机构合办的青少年男子足球比赛,财务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赛区费用的组成

  (一)中国足协委派的竞赛官员、裁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到赛区工作的交通费、食宿费和工作津贴。

  1. 竞赛官员指中国足球协会发文委派的赛区巡视员、赛区协调员、比赛监督、技术调研员。

  2. 裁判人员指中国足协裁委会发文委派的裁判长和裁判员。

  3. 其他工作人员指中国足协及大区组委会派出的与赛事有关工作人员,费用标准与竞赛官员一致。

  4. 赛区处理上述人员所发生费用,以中国足协统一向赛区传2发的《选派通知》为依据。

  (二)赛区组委会工作人员的工作津贴。

  (三)赛区竞赛组织工作经费,包括场地、接待、交通、安保、竞赛文件和秩序册印制等费用。

  三、赛区费用的标准

  (一)竞赛官员、裁判人员工作酬金标准

  1. 青少年锦标赛

  (1)竞赛官员:200 元/人/天

  (2)裁判长:200 元/人/天

  (3)裁判员:200 元/人/天

  2.青少年联赛

  (1)竞赛官员:200 元/人/天

  (2)裁判长:200 元/人/天

  (3)裁判员:150 元/人/天

  3.青少年联赛大区决赛和全国总决赛阶段

  (1)竞赛官员:250 元/人/天

  (2)裁判长:250 元/人/天

  (3)裁判员:200 元/人/天;

  4. 工作酬金计算标准为:自比赛开始前 2 天起算,至赛后 13天截止。由承办赛区在比赛结束前,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审核、发放。

  (二)竞赛官员、裁判人员食宿费标准

  1.竞赛官员、裁判人员的食宿费用应不低于 150 元/人/天。

  2.竞赛官员、裁判人员入住的酒店房间内应有电视机、空调和提供 24 小时热水的洗浴设备。

  3.竞赛官员和裁判长安排入住单人间,其房间应装有网络宽带,并开通长途电话,所发生的通话费用由赛区支付。如房间未安装电话或无法开通长途,则由赛区支付相关人员 200 元的赛区通讯费,此费用不列入下拨经费总额。

  4.裁判员应安排入住双人标准间。

  5.赛区应向竞赛官员及裁判人员提供足够使用的会议室,作为赛区每天必要的工作会议及裁判学习用,其发生的费用由赛区支付。

  6.赛区应向竞赛官员及裁判人员提供从住宿饭店至比赛场地的工作用车,其发生的费用由赛区支付。

  7.上述费用的核算时间自比赛开始前 2 天起,至赛后 1 天截止,由承办赛区负责支付费用。

  (三)竞赛官员、裁判人员差旅费标准4

  1. 竞赛官员和裁判长

  (1)竞赛官员和裁判长可乘坐民航经济舱往返赛区。

  (2)竞赛官员和裁判长乘坐普通列车(不包括高铁)硬卧往

  返赛区,应由赛区向其发放路途补贴。直线车程在 5 至 12 小时之内标准为 50 元/人;12 至 24 小时标准为 100 元/人;24 小时以上标准为 150 元/人。核算全程差旅费应按赴赛区时的单程×2 发放。

  (3)竞赛官员和裁判长的市内交通费须凭出发当日有效票据的票面价值实报实销,赛区应以此金额核发返程时的市内交通费用(单程×2)。

  2. 裁判员

  (1)裁判员可乘坐普通列车(不包括高铁)硬卧往返赛区。

  (2)裁判员乘坐普通列车(不包括高铁)硬卧往返赛区,应由赛区向其发放路途补贴,路途补贴标准与竞赛官员和裁判长补贴标准一致。

  (3)赛区报销裁判员出发城市、赛区所在城市或必须的中转城市(住宅-城市火车站-赛区住宿酒店)市内交通费用,并以此金额核发返程时的市内交通费用(单程×2)。按照不同城市区域及交通情况,承办赛区应按照以下三类标准报销:

  A 类:北京、上海,不超过 100 元;5

  B 类:各省会城市,不超过 80 元;

  C 类:其他城市,不超过 50 元。

  3. 规定

  (1)承办赛区应为竞赛官员、裁判人员报销出发城市、赛区所在城市及必须的中转城市的市内交通费用。

  (2)竞赛官员、裁判人员办理差旅费核销,应凭乘坐飞机/火车的有效票据办理飞机/或车票及订票费(不得超过 30 元/人)的报销。

  (3)竞赛官员、裁判人员办理市内交通费用核销,必须全部提交原始票据,其所出具的票据为国家及城市财政准许的有效收费凭证,并必须载明乘坐时间、金额。无法出据票证者赛区一律不办理核销,空白票据及非营运车辆票据一律不予以报销。

  (4)未按照标准自行乘坐飞机或乘坐火车超标(软卧、高铁等)者,赛区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直达费用或最捷径转乘普通列车硬卧(最高标准)标准核销,中国足协将按此原则核拨赛区费用。

  (5)竞赛官员及裁判人员所在城市与赛区有直达航班或直达火车车次的,不得从其它城市中转;如无直达航班或直达火车车次,则应按照最捷径路线转乘。如违反此规定,赛区财务部门应6严格按照直达费用或最捷径转乘费用核销(包括飞机或火车以及市内交通),中国足协将按此原则核拨赛区(含全国总决赛)费用。

  (6)竞赛官员在办理报销时,应由本人及赛区协调员在所有报销单据上签字,并为报销人遵守财务规定及报销制度负责。未经赛区协调员签署的竞赛官员报销单据无效,赛区可不予办理。

  (7)裁判人员在办理报销时,应由本人和裁判长在所有报销单据上签字,并为报销人遵守财务规定及报销制度负责。未经赛区裁判长签署的裁判员报销单据无效,赛区应不予办理。

  (8)赛区组委会应在赛区结束两天前办理完毕上述人员的差旅费报销、酬金的发放事宜。所发生的总费用清单经赛区负责人、赛区协调员审核、签字后,由赛区组委会出具正式发票,在比赛结束后两周内寄送中国足协,由中国足协审核后拨付。

  (9)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中国足协提交说明,经中国足协书面批复同意后,按照批复意见办理。

  (10)赛区办理竞赛官员、裁判人员及其他人员食宿、酬金及差旅报销时未能遵守上述规定,且无中国足协关于特殊情况的书面批复,其超出部分费用,由承办赛区自行负责。

  (四)运动队交费标准

  1.青少年锦标赛各年龄组的比赛,运动队的食宿费用自理。7

  标准为:

  (1)U19 年龄组、U17 年龄组不高于 90 元/人/天。

  (2)U15 不高于 80 元/人/天。

  (3)U13 不高于 70 元/人/天)。

  2.青少年联赛各年龄组的比赛,运动队的食宿费用,由运动队自交和中国足协拨付赛区的补贴两部分组成。

  (1)运动队自交食宿费用标准为:

  1)U19 年龄组不高于 80 元/人/天。

  2)U17 年龄组不高于 70 元/人/天。

  3)U15 年龄组、U13 年龄组不高于不高于 60 元/人/天。

  (2)中国足协拨付赛区的补贴标准为:

  1)U19 年龄组 20 元/人/天。

  2)U17 年龄组 30 元/人/天。

  3)U15 年龄组、U13 年龄组 40 元/人/天。

  4)中国足协按照赛区参赛队的实际报到人数拨付。

  3.青少年联赛 U15 年龄组大区决赛及大区训练营,运动队的食宿费用,由运动队自交和中国足协拨付赛区的补贴两部分组成。

  (1)运动队自交食宿费用标准为:不高于 50 元/人/天。

  (2)中国足协拨付赛区的补贴标准为:50 元/人/天。8

  (3)中国足协按照赛区参赛队的实际报到人数拨付。

  4.中国足协拨付赛区补贴的人数及时间核算标准

  (1)U19 年龄组、U17 年龄组、U15 年龄组不超过 25 人/队。

  (2)13 年龄组不超过 20 人/队。

  (3)时间从赛区报到日开始至最后一轮比赛结束计算。

  5.规定

  (1)所有承办赛区在中国足协提交的申办报告中,应根据本地情况提出赛区队伍食宿收费标准,经中国足协批准后,承办赛区应以补充通知形式在赛区报到前两周前告知参赛队伍,在赛区按通知标准收取费用并向运动队出具正式财务收据。除此之外,承办赛区除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2)承办赛区应为运动队提供具有良好条件的住房,其房间

  应有 24 小时热水和寒暑期必要的冷暖气设备开放服务。除按照本规定有关的标准提供餐饮以为,还必须就赛区饮食卫生及防疫工作负责。在规定项目之外的其他服务及相关费用,由赛区与参赛队伍协商解决。

  (3)赛区协调员和比赛监督须对赛区食宿接待情况是否达到标准进行检查,并应在赛区工作报告中向中国足球协会进行如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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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如有运动队连续反映赛区食宿接待达不到标准,经调查情况属实的,中国足协将减扣赛区补贴,并有权对赛区作出进一步的处罚。

  (五)竞赛补贴标准

  1.承办赛区竞赛补贴标准

  (1)青少年锦标赛标准:800 元/场;

  (2)青少年联赛标准:1200 元/场;

  (3)青少年联赛大区决赛及全国总决赛标准:1200 元/场。

  2.规定

  (1)承办赛区应按青少年锦标赛和青少年联赛总规程的有关规定,向赛区参赛队提供比赛场地和训练场地使用和以及配属设施的服务。

  (2)承办赛区应负责给参赛队、竞赛官员、裁判人员提供住宿酒店至赛场的往返交通车辆。

  (3)承办赛区应负责提供每个参赛队每场比赛两箱饮用水

  (24 瓶装 250 毫升)。

  (3)按要求在比赛场地布设赛事横幅及广告板。

  (4)按照要求搭建摄影台,聘请摄影人员为每场比赛录像,并在赛区结束时中国足协提供保存的比赛全部录像资料大容量硬10盘。

  (5)承办赛区应负责竞赛文件、表格和秩序册的印刷。

  (6)承办赛应提供安保、医疗、食品卫生等保障措施。

  (7)如承办赛区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经调查情况属实的,中国足协将减扣承办赛区的竞赛补贴,并有权对赛区作出进一步的处罚。

  四、赛区商务开发

  (一)承办赛区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在保证中国足协与有关方面签署商务赞助协议中明确保护的商业利益不受损失的前提下,可就所承办的赛事活动在本赛区进行商务开发,其经济收益可由承办赛区自行支配。

  (二)承办赛区应在赛区开始两周前就商务开发情况向中国

  足协提交书面报告,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其涉及的法律责任、商业权益方面的争议由承办赛区自行负责。

  五、赛区费用的拨付

  (一)承办赛区应在比赛结束后填写《全国青少年足球比赛赛区费用核批表》(附后),核批表应如实填报内容,由赛区负责人、赛区协调员或比赛监督签字,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和财务章后生效。承办赛区应在比赛结束后两周内,将《全国青少年足球11比赛赛区费用核批表》报送中国足协。

  (二)中国足协根据承办赛区的赛区财务支出情况进行审核

  无误后,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各承办赛区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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