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辽宁铁岭12月22日体育专电(记者李丽、树文)涉嫌受贿罪的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原副主任杨一民成为足球腐败案开庭以来职位最高(副局级)的被告人,备受瞩目。北京大洋律师事务所的张士忠律师指出,杨一民的职位高低不会对量刑造成影响。他同时解释了王珀所受的指控为何没有涉及此前被媒体曝光的陕西国力打假球以及赌球行为。
21日,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杨一民在1997年初至2009年12月间,利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等职务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足球裁判员任职等方面的利益,先后40余次收受20余个单位或个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5.4万元。
曾参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张士忠说,杨一民的量刑要考虑情节和数额等,但与职位无关。
在足球圈内有“金牌做球人”之称的王珀此次被指控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诈骗罪。其中,诈骗罪针对的是“2006年5月和8月,王珀在无权决定的情况下,允诺帮助他人进入西藏惠通陆华足球俱乐部足球一线队,以办理进入球队注册相关手续为由,骗取他人23万元”,而并非此前媒体猜测的那样与赌球有关。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列出的其中一个犯罪事实是:“2006年8月19日,被告人王珀利用担任西藏惠通陆华足球俱乐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指使球队助理教练丁哲与广州医药足球俱乐部联系,在中甲联赛第17轮比赛中故意输给广州医药足球俱乐部。丁哲收受广州医药足球俱乐部20万元,王珀分得10.1万元。”
在去年公安机关首次披露打假调查情况时,曾提到在中甲那场假球中,王珀不仅分到贿赂款,还利用非法操纵比赛结果这一手段,同王鑫在比赛当日投注某国际赌博网站,牟取暴利。为何此次王珀所受指控中并没有提到赌球?张士忠认为,这是因为从赌博罪构成的要件上难以成立,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方构成本罪。
同时,在19日开庭审理的陕西国力俱乐部原董事长李志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李志民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2003年9月和11月,李志民利用担任陕西国力足球俱乐部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四川冠城、上海申花(微博)等足球俱乐部所属足球队在当年保级、夺冠等事项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上述俱乐部人民币共计250万元。在这两起假球事件中,时任国力副总经理的王珀都是具体操作者,并在第一起国力与四川冠城队的“交易”中扮演了中间人的角色。
但是,在对王珀的指控中,并没有提到这两场假球。张士忠分析说,可能是王珀本人并未从收受的款项中获利,或未达到立案标准,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不过他指出,现有的行业规范对该行为是严格禁止的,并可以根据相关行业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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