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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受贿者受法律惩罚 行贿者也不能独善其身

http://sports.sina.com.cn  2010年09月15日06:24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在谢亚龙、蔚少辉和李冬生步南勇等后尘之际,一位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扫赌打黑”风暴下一步风向难以确定,但接下来可能有大批行贿者被坐实,毕竟,凡有受贿者,必有行贿者。在这条庞杂的利益链上,受贿者理应接受法律的惩罚,行贿者又岂能独善其身?

  进入国家队需要花多少钱?承办一次国家队比赛又需要向足协官员“意思”多少?希望某场联赛足协派下“懂事”的裁判,价码几何?按照多年来媒体已经曝光的,或者是潜规则之下那些“公开的秘密”,上述问题已经不存太大争议。

  某W姓国脚,曾为成为国脚进贡30万元,某Y姓国脚,献金15万后如愿重归国足……在戴上“国脚”的帽子后,再向俱乐部索要高薪合同,于是便得到了法律中关于“行贿罪”定义中提及的“谋取非法利益”。

  至于那些以“单位”之名,金钱开路,赢得某些人气和“政绩”的地方足协,按照“行贿罪”的细则规定,虽然很难去界定他们的“非法利益”,但他们已经攀附到利益链条之上,各种无形的利益,最终也会变成一长串“数字”。

  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律界人士在解读“行贿罪”时表示,按照现在媒体曝光的数字,这些“国脚”和“单位负责人”,已经毫无疑问的抵达了足以治罪的底限。

  至于有些球员或俱乐部提及的“潜规则”,甚至表示是在这个大环境内不得不为之,这位法律界人士也强调,定性“行贿罪”,关键是看行贿人的目的是什么,是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和非法利益。“不管是你自己认为的潜规则,还是被迫,只要你从中获取了利益,就是行贿。”能规避行贿罪的唯一例外是,遭勒索而给予财物,但并非获得任何利益的,不被视为“行贿罪”,但在中国足坛这一池污潭之中,几乎不存在这样的可能。重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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