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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亦明状告李承鹏侵犯名誉权 要求道歉并赔偿250万

  本报讯 昨天,陈亦明状告刘晓新、李承鹏、吴策力和足球报社侵犯名誉权一案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作为原告的陈亦明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晓新、李承鹏、吴策力和足球报社: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在全国主要媒体发表道歉声明;索赔人民币250万元。

  在起诉状中,原告陈亦明称,2010年1月4日《足球报》P12版中,被告三人发表了联合创作署名的《中国足球内幕——风暴中的打假扫黑》一文,文中“陈亦明:从名帅到赌徒”这部分的章节内容是捏造事实的虚假内容,系故意诽谤原告的行为,侵犯和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四名被告按当期(2010年1月4日)《足球报》销售发行100万份,每份售价2元的获利额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200万元,并由第四被告足球报社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

  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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