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职业规范委员会:黄健翔报道真实并非不道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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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6年11月30日17:49 南方网 | |||||||||
本报2006年11月23日“黄健翔专题”发表后,反响巨大,并引发社会争议。为厘清这一社会争议,“南方周末职业规范委员会”启动调查程序,对该报道操作的整个业务流程,进行了了解、核实,并依据本报的新闻职业规范标准,进行了认真比照,现形成书面意见,予以公布。吴虹飞博客 一、报道动机
本报自创刊以来,从未将“搞垮、搞臭某个人”作为报道的目的或终极目的,相反地,本报倡导并实践这样的职业伦理:即使是报道大奸大恶之徒,亦要保护其“作为人的尊严”,亦要发掘其“作为人的复杂性”。 审视“黄健翔专题”的策划与选题管理的全过程,本委员会未发现任何不道德的动机。 经了解,在选题策划与操作中,参与操作的编辑、记者,对作为报道对象的黄健翔在专业领域表现出的水准和个性,基本上都持欣赏态度。 该选题的启动,源于对人物“纯粹的新闻价值”的判断;报道的目的,是想展现一个有个性的人真实的内心,以及他折射出的这个变动的社会的若干现实。本报的报道没有否认黄健翔的个性与刻板的体制之间的矛盾;对他本人,既表达了赞誉性的评价,也表达了一些同事和朋友基于亲身经历给出的负面评语。报道避免了“非好即坏”、“非黑即白”的二元思维,呈现了人性的复杂,符合本报的认知理念。 二、消息源 本报新闻职业规范要求:尽可能穷尽所有能找到的采访点,以使报道更接近于真实。 从“黄健翔专题”的操作过程来看,采访者采访了大量的消息源,基本事实和基本事实判断的形成,是建立在对核心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士的充分采访上的。在基本事实与基本事实判断层面,本委员会未发现诸如无消息源的个人主观意见作为报道内容之类的新闻操作硬伤。 本委员会认为,此组报道对黄健翔辞职事件作了本质的还原,在众声喧哗中发出了负责任媒体应有的清醒的声音。这是这组报道最有价值的地方。通过深入、多向度的采访,黄健翔辞职这一个人选择,被发现是“过度阐释”,部分媒体给黄健翔附丽了“反抗体制”、“捍卫自由”等过于宏大的寓意;事实真相用董路(blog)的原话“他辞职只是因为有了更好的发展空间和去处”大致即可概括。 三、技术水准 该报道的采访者采访勤勉,写作流畅,较好地还原了一个焦点事件与焦点人物。但在中性客观方面,略有瑕疵: 1.叙述 本报鼓励作者叙述的个性化,但不能有违新闻技术指标。 该专题的主稿,特约撰稿人在个别叙述中不够克制,掺杂了个人评判,尽管个人评判并未违背客观事实,但如能以更佳的新闻技术予以处理,将更有利于信息的传达和叙述的客观。如“11月11日,这个光棍的节日,他在博客上沾沾自喜的宣布……”,其中的“沾沾自喜”不应以记者之口在主语是“他”的陈述句中出现;再如“他同时认为自己是一个知识分子(难道是因为出过两本书的缘故吗?)”,括号中的语句是不应有的轻佻。对此类问题在见报稿中出现,编辑亦负有重要责任。 2.求证 本报要求采编各环节都需对报道所涉事实进行尽可能多的核实。 在该专题对话稿中,作者、编辑对个别硬知识的求证应更严谨。如“麦克·斯马克”到底是谁,记者、编辑应该摒除采访对象的发音和“是打网球还是打桌球的”的干扰,更耐心地求证。 3.与采访对象接触时的言行 本报向来鼓励采编人员在采编过程中突现个性,并以管理制度、企业文化呵护、激励采编人员的个性;在突现个性的同时,本报也要求采编人员应以尊重新闻职业的尊严、尊重本报和新闻共同体的价值观为底线。 本次采访者之一的特约撰稿人是一位个性鲜明、自有文风的女性,为了采访的顺利,为了体现亲和,曾有自嘲式的表达,表达内容有触底线之嫌。但本委员会认为,自嘲是一种口语修辞,其内容当或不当,当事各方可仁者见仁,但不应成为事后人身攻击的理由。 四、社会争议涉及的问题 在尽量充分地了解对该专题报道的社会争议之后,本委员会认为,在所有的争议中,对此报道的基本事实——报道对象是怎样一个人,以及此报道的基本事实判断(即辞职事件的本质),都没有基于具体事实的反驳,这也说明该报道的基本事实和基本事实判断并无硬伤。 因此,本委员会着重对牵涉到新闻职业规范的两个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调查: 1.是否对采访对象的话断章取义? 据了解,采访结束后相关采访记录就发给了采访对象董路确认,并按董路要求进行了修改,其中有两处未按照董路意图修改。 这两处是:“你现在可以把他看成是(类似)范冰冰(blog)(那样的娱乐明星)”;“40多年,米卢是唯一带着中国冲进世界杯的人。(至少中国足球领域里相信一个真理,胜者王侯败者寇)。”其中,括号内文字为董路所加,未见报。 编辑解释的理由是:前一处不照加是为了照顾上下文、保持口语化,且无损原意,又更加精炼。比如“你现在可以把他看成是范冰冰”一句,“范冰冰”在语境中一看就知道是个比喻,就像说“你是雷锋”,读者即知其意乃为“你是类似雷锋那样的先进人物”。后一处是因为董路加上的是一句评述,没有增加新的信息,也没有文意的调整,考虑字数限制,没有加上。 本委员会认可编辑的解释,并认同编辑正当地行使了其对稿件的处理权。但同时提请所有编辑注意:此类不取确认者意图处,应该在发稿前同采访对象沟通、再沟通,力争共识,以免除不必要的误解。 2.采访结束后,采访对象为何联系不上采访者? 经调查,特约撰稿人在采访后因“怕麻烦”,多次未接采访对象的电话,此属事实。 本委员会认为,特约作者此举有违本报新闻职业规范,建议采编中心给予批评,并提请本报所有记者编辑以此为鉴。 综上所述,“黄健翔专题”报道在基本事实、基本事实判断方面没有问题,是一组质量较好的新闻报道;见报稿及作者、编辑在工作中存在某些瑕疵,作为一个素有责任感、公信力的媒体,理应在这些细节上精益求精。此次事件引起的社会反响较大,外界的批评、非议乃至攻击,不管对错、真假,都是我们自省的机会,前进的动力。 南方周末职业规范委员会2006年11月29日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