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国足球协会杯赛规程 | |||||||||
---|---|---|---|---|---|---|---|---|---|
http://sports.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11:50 新浪体育 | |||||||||
新浪体育讯 2006年中国足球协会杯赛规程 第一章 主办和管理 第一条 足协杯赛名称、参赛队数
一、中国足协杯赛全称为:中国足球协会杯赛。 二、中国足协杯赛是国内最高水平的淘汰制比赛,2006年由全部中超、中甲共28支俱乐部队参加比赛。 第二条 足协杯赛的主办和管理 中国足协杯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2006年足协杯赛由中超联赛委员会代为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参赛资格、报名 第三条获得本年度中超联赛、中甲联赛参赛资格的俱乐部队参加足协杯赛 第四条符合本年度中超联赛、中甲联赛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足协杯赛 第五条符合本年度中超联赛、中甲联赛参赛资格的教练员可以报名参加足协杯赛 第六条符合本年度中超联赛、中甲联赛参赛资格的医务人员可以参加足协杯赛 第七条足协杯赛的报名与同本年度中超联赛、中甲联赛的报名一致 第八条补充报名及报名变更也与同本年度中超联赛、中甲联赛的报名一致 第三章 竞赛及决定名次办法 第九条 竞赛办法 一、足协杯赛采取淘汰制的比赛办法。 (一)2006年度第一、二轮比赛为单回合淘汰制比赛。 (二)第三、四轮比赛,每轮比赛为主客场双回合淘汰制比赛。 (三)第五轮(决赛)为单回合淘汰制比赛。 二、比赛对阵形势的排定。 各队参照2005年度足协杯成绩,分档抽签决定,蛇形排列1至28号位 三、主客场的确定。 (一)第一、二轮比赛为单回合淘汰比赛,排位号在前的俱乐部优先选择在本方主场进行比赛,但如有俱乐部在抽签前未明确上报主场或上报主场不符合要求,则失去选择主场的机会,比赛将在对方主场进行。因其他原因双方也可经协商决定主场地点,但必须在抽签结束或上轮比赛结束后一周内上报中国足协并得到批准。 (二)第三、第四轮为主客场淘汰赛,排列号在前的俱乐部及上轮淘汰了排位号更在前的俱乐部本轮两回合为:先客场、后主场(见对阵日程)。比赛双方也可协商更换主客场顺序,但必须在上轮比赛结束后一周内上报中国足协并得到批准。 (三)第五轮单场决赛由双方抽签确定主场或由中国足协选择在中立城市进行。 四、因球队承担重要任务或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中国足协有权对赛程做出更改。 第十条 比赛计分和决定名次 一、一方主场单回合比赛时,每场比赛决出胜负。如90分钟比赛为平局,进行加时赛: 1、加时赛进球多的队获胜; 2、加时赛双方有进球且进球相等,客队获胜; 3、加时赛双方都没有进球,则以互射球点球决定胜负。 二、双回合主客场比赛时,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1、主客两场比赛积分多的队获胜。 2、如果两队积分相等,两场比赛进球多的队获胜。 3、如仍相等,客场进球多的队获胜。 4、如再相等,则在第二场90分钟比赛结束后,进行加时赛: (1)加时赛进球多的队获胜。 (2)加时赛双方都有进球且进球相等,客队获胜; (3)加时赛双方都没有进球,则以互射球点球的办法决定胜负。 三、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时,如90分钟比赛为平局,进行加时赛: 1、加时赛进球多的队获胜; 2、加时赛双方都没进球或进球相等,则以互射球点球的办法决定胜负。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 一、第一名队:获得冠军杯一座; 二、第一名的队获得金牌40枚;第二名的队获得银牌40枚;并列第三名的队获得铜牌40枚 三、评选"黑马奖",及公平竞赛球队及人员 第五章 规则与规定 第十二条 竞赛规则与有关规定 一、执行国际足联最新版本的《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根据国际足联或亚洲足联的要求,制定的其他规定。 三、执行中国足球协会制定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全国足球比赛赛区安全秩序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 四、参照执行中超、中甲委员会制定的中超、中甲联赛文件和根据中超、中甲联赛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的其他规定和通知。 第十三条 比赛弃权与罢赛 一、比赛罢赛的处理,参照中超联赛、中甲联赛规程的有关规定 二、比赛弃权 (一)一方球队比赛弃权,弃权方被自然被淘汰,对方晋级; (二)双方球队比赛弃权,双方球队都被淘汰; 第十四条 比赛体育场 一、足协杯赛使用的体育场必须符合《中超体育场标准》或《中甲体育场标准》的规定。 二、俱乐部除确定一个主场体育场外,必须再准备一个同样符合《标准》的备用体育场。 三、俱乐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足协杯赛期间变更比赛体育场,必须于一个月前向中国足协申请并获批准。 四、比赛城市必须有民用机场,体育场与机场之间的距离应在汽车行程2小时以内。 五、中国足协在必要时,有权决定将足协杯赛的某些比赛变更或安排在后备体育场或中立体育场进行。 第十五条 比赛时间 一、足协杯赛的比赛开球时间应在抽签结束或上轮比赛结束后一周内,由主场俱乐部向赛区委员会并通过赛区委员会向中超委员会申报(除非安保原因,其中7月、8月的比赛必须应在相对凉爽的时段进行)。 二、因电视转播及统一的商务活动要求,中国足协有权调整某些场次的比赛日期及开球时间,但原则上应在原定比赛日期前两周通知有关赛区及俱乐部。 三、任何俱乐部如因特殊情况须变更比赛日程或开球时间时,应至少在赛前16天向中国足协提书面出申请,并附比赛双方俱乐部共同认可的书面文件、主场赛区委员会认可的书面文件,经中国足协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客队训练安排 一、各赛区必须为客队无偿提供一块平整且场线和门网齐备的天然草坪训练场。 二、各赛区应为客队安排不少于两次的赛前训练,一次可在训练场安排不少于90分钟的训练,一次是在赛前一天,按照与比赛相应的时间,在比赛体育场安排不少于60分钟的训练。 三、如遇雨或因赛场积水等原因,确实无法安排比赛场训练,由比赛监督决定: (一)取消在比赛场的训练安排,但赛区必须为客队提供其他的训练场或训练条件。 (二)或由客队穿平底训练鞋在比赛场地进行无球训练。 第六章 比赛监督、裁判员 第十七条 比赛监督 比赛监督由中国足协派遣,代表中国足协按照《比赛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协调赛区工作,对比赛和赛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向中国足协负责。 第十八条 裁判员 一、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由中国足球协会选派。 二、裁判员参加足协杯赛工作,必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第七章 纪律与诉讼 第十九条 纪律委员会 足协杯赛中的违纪行为和事件,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 诉讼委员会 足协杯赛中的诉讼案件,由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八章 赛区接待 第二十一条 球队接待 一、赛区为客队提供从机场、车站或码头到驻地的接送交通,安排训练、比赛、会议用车,相关费用由主场俱乐部承担。 二、客队在赛区的食宿由客队自己联系和安排,并事先通知赛区委员会,特殊情况时,经中国足协批准,由赛区指定客队所住酒店。 第二十二条 比赛监督、裁判员接待 一、赛区接待比赛监督1人,裁判员4人。 二、接待条件、标准及支付办法,按照《比赛监督、裁判员、技术调研员、信息员开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比赛监督、裁判员接待由赛区委员会负责,俱乐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该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人员接待 一、因工作需要,中国足协向赛区派遣其他工作人员时,由赛区委员会接待。 二、接待参照比赛监督的标准执行,接待费用在足协杯赛后一并与中国足协结算。 第九章 足协杯赛经营和费用 第二十四条 足协杯赛经营 一、统一经营。足协杯赛的杯名、部分场地广告、全国性电视转播、境外电视转播、足协杯标识由中国足协整体经营; 二、俱乐部分散经营 (一)主场比赛门票、主场部分场地广告、主场地区电视台转播、俱乐部自身拥有的其他资源等,由俱乐部在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自主经营。 (二)俱乐部有义务保障在每个主场比赛时,向其注册会员协会无偿提供150张比赛门票,用于当地足球工作者、教练员、裁判员观摩比赛。 三、其他经营:其他可能开发和经营的项目,除另有协议外,由俱乐部经营。 第二十五条 足协杯赛费用 一、中国足协承担下列费用: (一)足协杯赛整体组织费用; (二)足协杯赛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等食宿、交通、津贴费用; (三)足协杯赛区委员会基本经费; (四)其他可能的费用。 二、俱乐部承担下列费用: (一)体育场租赁费用、安全保卫费用; (二)客队比赛、训练、会议用车费用; (三)客场比赛差旅费用; (四)每一主场比赛向中国足球协会交纳1元人民币,向会员协会交纳的门票总收入的2.5%; (五)其他可能的费用。 三、赛区委员会承担下列费用: (一)赛区组织费用; (二)其他可能的费用。 第十章 财务 第二十六条 赛区经费 一、中国足协向赛区委员会划拨经费,该经费除用于比赛组织之必须外,用于在当地开展足球活动。 二、足协杯赛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信息员参加赛区工作的费用,由中国足协向赛区委员会另行支付。 三、赛区委员会不接受俱乐部的额外补贴,也不得向俱乐部索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赛区财务报表 一、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差旅及津贴报告表 (一)赛区委员会每场比赛填写《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差旅报销及津贴发放表》,并由报销人、领取人签名,会计签名,比赛监督认证并签名; (二)赛区委员会在全年足协杯赛结束后15天内,将《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员、信息员差旅及津贴结算表》逐项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连同每场《比赛监督、裁判员、调研信息员差旅报销及津贴发放表》及报销凭证,一并寄报中国足协财务部进行结算。 二、赛区财务报告表 (一)赛区委员会财务组在每场比赛结束后,认真审核比赛收支,逐项如实填写《足协杯赛赛区财务收支报告表》,加盖赛区委员会公章,于赛后7日内寄报中国足协财务部。 (二)足协杯赛结束后15天内,将《足协杯赛赛区财务收支结算表》逐项如实填写加盖公章后,连同财务分析报告一并寄报中国足协财务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中国足协解释,未尽事宜由中国足协确定。 二○○六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