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风暴
陆俊妙评足协海选裁判制度 操作过程存在三大漏洞

http://sports.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06:08 北京晨报

  中国足协日前颁布了《中超中甲联赛裁判员选聘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选聘办法》),其中规定,各家俱乐部将通过投票的方式从100名候选裁判中选出65名,成为最终执法2006赛季联赛的裁判。规定一出,立刻有人对俱乐部“海选裁判”的公正性提出激烈质疑,甚至有文章称,这种做法反而会纵容“黑哨”现象。但“金哨”陆俊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海选”的宗旨并不存在问题,但选拔的过程中却存在着一些问题。

  ●妙评一

  先选拔再考试,倒置

  《选聘办法》中最受关注的就是有关“俱乐部海选”的第八条规定:“中超、中甲联赛委员会将中超、中甲裁判组审核后的名单发各俱乐部进行投票,根据投票结果确定当年裁判和助理裁判。名单确定后,由裁委会安排培训,进行体能测试、规则考试和英语测试。”采访中陆俊首先对选拔和考试的步骤安排提出了质疑——

  今年联赛扩军,所以裁判员阵容也扩大到了65名,但各俱乐部根据100人的候选名单投票选出65人,然后再进行培训和考试,这在步骤上是倒置的。如果最后在考试中,这65人里有很多人没有过关,剩下的人数就不能满足联赛需要,这样一来就还得重新选拔其他裁判补空,整个过程需要很多时间,根本来不及。

  当然,从我个人的经验上讲,以前每年的裁判考试都不太严,一般大家都能过关,但这样公然地把考试安排在“海选”之后,似乎让考试的严肃性大打折扣,这对提高联赛执法的公正和诚信是不利的。此外还应该考虑到,即便考试不严格,但仍有可能发生一些人因为身体上的意外而无法完成体测的事情。这种事虽然很偶然,但一旦发生,整个裁判选拔进程都将陷入被动。

  ●妙评二

  不相熟就投票,盲目

  陆俊认为球队与裁判接触最直接,所以由俱乐部参与选拔裁判不无道理。但陆俊同时表示,俱乐部不可能对所有的裁判都很熟悉,所以在投票过程中肯定会存在盲目性——

  球队是比赛的主体,和裁判发生最直接的接触,所以由球队的管理者——俱乐部来参与裁判选拔并没有错误。以前由足协来单独选拔裁判时,只能通过上赛季的执法记录来考察,“俱乐部海选”是对足协选拔的很好补充。“俱乐部选拔裁判不公正”是有失公允的提法,中超、中甲的俱乐部加起来有接近30家,任何一张选票都不能决定一个裁判的去留。但我不得不指出“海选”的一个软肋—一个俱乐部只可能对曾多次执法其比赛的裁判有了解,但现在俱乐部拿到的100人名单中有很多人根本没有执法过其球队参加的比赛。这样一来,“海选”本身就失去了它本应拥有的意义。

  ●妙评三

  自由报名参选,空话

  在本次颁布的《选聘办法》中,除了“海选”之外还有一项重要内容:所有国家级和以上级别的裁判都可以自由报名参加选拔。但是陆俊表示,这项规定设立的意义不大,因为没有联赛执法经验的裁判很难胜任这一职位——

  据我所知,我国一共有国家级以上级别的裁判600多人,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能力胜任执法中超、中甲。联赛与一般的友谊赛、对抗赛不同,其难度甚至要比一些国际比赛大,一个联赛裁判要对各支球队有充分了解,执法力度也要适合整个联赛的水平。而且我估计,真正去报名的裁判还将仍是一直执法联赛的裁判,足协在《选聘办法》中设立此条规定,有可能是提供了“双向选择”的机会,给了一些不愿意继续执法联赛的裁判自由选择的机会。

  题外话

  用洋裁保公平,不值

  除了“海选”之外,足协近日还拟聘请外籍裁判不定期来华执法联赛的关键场次比赛,以杜绝“黑哨”隐忧。但曾在其他国家联赛执法的陆俊却并不认同足协聘请“洋裁判”的初衷——

  我曾经和一些亚洲优秀裁判受日本J联赛邀请赴日执法,但日方的初衷并不是要寻求什么片面的“公正性”。我曾跟日本足球官员沟通过,他们说,聘请著名裁判一方面是为了提高J联赛的水平和知名度;另一方面也是让国脚们熟悉这些经常会在亚洲比赛中遇到的裁判的执法风格。我在日本时得到的薪金是一个月一万美元,相信中国足协聘请外籍裁判时的花费也不会少于这个数字,花那么多钱,就为了要个“公平”,似乎太不值了。

  晨报记者 喻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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