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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员撞伤记者案一审判决 广东足协需赔3.3万元


http://sports.sina.com.cn 2006年01月27日18:52 新浪体育

  新浪体育讯 在经过整整半年时间的审理之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1月26日对中国第一例球员撞伤记者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根据判决,作为省港杯赛事组织者的广东省足协需向摄影记者王世儒支付32234.15元器材损失费并同时支付1299元的案件受理费。这是国内首起因体育赛事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也是首例体育记者向赛事组织者索赔并得到法院相应支持的判例。不过,作为原告的王世儒对法院判定的赔偿数额并不认同,已经当庭表示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5年1月2日,王世儒在广东省体育场内拍摄省港杯足球时,于下半场第19分钟被广东队2号球员赵乐在快速奔跑中撞倒在底线处拍照处并致当场昏厥失去知觉,手中的照相设备也被同时撞飞,部件散落一地。 事后经清点,,一共五件设备在这次撞击中受损,有的已经干脆报废根本无法继续使用。在与省港杯的主力单位广东省足协多次协商未果之后,王世儒于2005年7月26日一纸诉状,将广东省足协及其主管单位广东省体育局同时告上了法庭,并提出了总额超过10万元的经济赔偿诉讼请求,其中包括器材损失费70029元、其他经济损失30500元以及原告的精神损失费1000元。

  越秀区人民法院在经过长达半年时间的审理之后,做出了这样的判决认定:“广东省足球协会作为比赛的主办者,其未依国际足联等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置摄影记者区、划定摄影人员限制线,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正在比赛的球员与原告发生碰撞有过错,对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应赔偿全部损失46048.78元的70%即32234.15元;原告作为资深的体育记者, 熟悉体育比赛的摄影规则,有丰富的摄影采访经验,在摄影位置前没有广告牌、安全绳等安全设施的情况下,仍然靠近足球场底线近距离拍摄,对其损失应负次要责任,即自负全部损失46048.78元的30%即13814.63元。”

  与此同时,针对王世儒对广东省体育局的起诉,法院在查实后认定:广东省体育局属机关法人,广东省足球协会属社会团体法人,而根据《民法》第36条的相关规定,机关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均可以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由是,鉴于第27届省港杯的主办单位是广东省足球协会而纯广东省体育局,法院对王世儒要求广东省体育局对其损失进行赔偿的要求未予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广东省足协的注册法人依然是已经去世已经有两年之久的前副主席顾玉熙,因此在法院的判决书中,顾玉熙的名字依然出现在“被告法定代表人”一栏,而按照相关法律,如此一幕显然已经属于不应该出现的那一类。

  针对广州越秀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王世儒表示自己将考虑在春节后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首先,在损失数额的认定上,越秀区法院将我提出的7万多元器材损失费只是想当然地便以所谓‘公平合理’的原则认定为4万元,远远不能弥补此次撞击事件带给本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器材的损失究竟应该是多少,应该听取照相器材专家的评估或者由更职业权威的部门来做出评定。其次,对于我和广州市雪浪广告公司的合同因为我的器材损坏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并由此带来的3万多元经济损失,法院以这一损失与我器材损坏之间‘并非惟一的因果关系’为由不予支持,我也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如果不是因为器材受到损坏,我与雪浪的合同是完全可以持续下去的,而由此给我带来的损失可谓一目了然。另外,法院判定我个人承认30%的判决也是我不能接受的,因为在整个事发过程中,我已经严格按照国际足联规定在距离球场底线3.5米以外的地方拍照,并无任何主观过错,我的器材受损完全是主办单位未按国际足联相关规定为摄影记者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造成的,广东省足协理应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而不是现在判决的70%。”

  在表达上诉意愿的同时,王世儒还同时表示,他将同时致函广州市律师协会,对广东省足协代理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所做所为进行投诉:“身为律师,广东红绵律师事务所的高智平律师明智球场边发生了我被球员撞伤器材受损的事实,但在法庭之上,为了帮助广东省足协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硬是否认这一事实。他的这一行为显然违背了一名律师基本的职业操守以及作为一个自然人起码的道德标准。我希望通过向广州市律师协会的投诉,也能够对这名律师起到一定的警醒作用,毕竟每一名律师都应该拥有起码的行为准则。” (许绍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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