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志毅拖欠银行按揭案开庭 被告律师否认其合同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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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14:23 南方日报 | |||||||||
据新华社电日前,交通银行上海市南支行状告著名足球运动员范志毅拖延还贷人民币720余万元。1月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范志毅通过律师否认曾经借贷。 交通银行上海市南支行在诉状中称:他们与范志毅在2004年1月18日签订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740万元,并约定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贷款,
范志毅的代理律师则在法庭上表示,范志毅没有向交通银行借过钱,也没有签订过房屋抵押合同,对740万元贷款一无所知。他说,范志毅只是帮助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交通银行贷款,本人实际并未收到过贷款。律师指出,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两份公证书上的签字都不是范志毅本人的,理应“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