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足联《2005年足球竞赛规则修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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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15:16 新浪体育 | |||||||||
新浪体育讯 体足字(2005)304号 关于下发国际足联《2005年足球竞赛规则修改》的通知 各会员协会、行业体协、中超足球俱乐部、中甲足球俱乐部、乙级足球俱乐部、女子足球俱乐部、北京体育大学、中国足校:
现将国际足联《2005年足球竞赛规则修改》发给你们,请组织本单位的有关人员学习和贯彻。 根据国际足联的规定,中国足协于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各级足球比赛中对《足球竞赛规则》中的相应条款按修改后精神执行。 附:《2005年足球竞赛规则修改》 二00五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中国足协 竞赛规则 修改 通知 2005年足球竞赛规则修改 规则修改和理事会决议 第三章 队员人数 其他比赛 原条款: 在其他比赛中,最多可使用6名替补队员。 新条款: 国家A级比赛中,最多可使用6名替补队员。 其他所有比赛,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即可增加替补球员数量: 1、双方队伍关于替补人数达成一致意见。 2、比赛前通知裁判员。 如果赛前没有通知裁判员或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替补队员不能超过6名。 原因: 这种改变将更适应当前的形势。 违规/判罚 第三点 原条款: 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在地点以坠球方式重新开始比赛。 新条款: 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在地点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 原因: 替补队员未经允许进入场地应视为违规,应判由对方踢间接任意球。 第五章 裁判员 裁判员的决定 原条款: 只有在比赛未重新开始或终止前,裁判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或助理裁判员的意见而改变确实不正确的决定。 新条款: 只有在比赛未重新开始或未终止前,裁判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或助理裁判员的意见而改变确实不正确的决定。 新条款英文原文: The referee may only change a decision on realizing that it is incorrect or ,at his discretion on the advice of an assistant referee, provided that he has not restarted play or terminated the match. 原因: 这一条款需要修改,因为在法国曾出现过类似的情况,裁判员在结束比赛后才发现助理裁判员的信号。 补充说明:“此新条款要明确是:如果裁判员已经吹响了终场比赛的结束哨,则之前的判罚不能再更改。这是对原条款涵义:‘如果比赛已经重新开始,则之前的判罚不能再更改’的一个补充。” 第十一章 越位 国际足球理事会新决议1 在越位的定义中,"接近对方球门线"的意思是指头、躯干和脚的任何部分比球和对方最后第二名队员更接近球门线。手臂不包含在内。 原因: 足球比赛是用头、躯干和脚来完成的,如果它们更接近对方球门线,就很可能获得利益。而如果仅手臂在前是不能获利的。 国际足球理事会新决议2 "卷入"现实比赛解释如下: 1、干扰比赛是指参与传递或触到队友传来或触到的球。 2、干扰对方是指通过明显的阻挡对方视线或移动或做出裁判员认为有可能欺骗或干扰对方队员的姿势或移动,以达到阻止对方争抢球或可能争抢球。 3、在越位位置获得利益是指在越位位置接到从球门横梁或立柱反弹回来的球或在越位位置接到从对方队员身上反弹回来的球。 原因: 这些解释在2003年9月国际足球理事会年会修改后已经试用了两个多赛季,国际足球理事会的这个决议是对《足球竞赛规则》更进一步的解释。 第十二章 犯规与不正当行为 纪律制裁 原条款: 只允许对场上队员、替补队员或替补下场的队员出示红牌或黄牌。 新条款: 只允许对场上队员、替补队员或替补下场的队员出示红牌或黄牌。 裁判员从进入比赛场地开始直到比赛结束后离开场地前,均有权进行纪律制裁。 原因: 界定裁判员什么时间有权出示红牌或黄牌是非常重要的。终场哨声刚响后,场上发生冲突,裁判员可以出示红牌或黄牌,这比目前实行的在赛后写报告汇报冲突事件的做法积极得多。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4 原条款: 从后面抢截而又危及对方安全的动作必须视为严重犯规并予以判罚。 新条款: 危及对方安全的抢截动作必须视为严重犯规并予以判罚。 原因: 无论是从背后的抢截还是从侧面、前面的抢截,只要危及或可能危及到对方安全,必须视为严重犯规并予以判罚。 第十四章 罚球点球 违规/判罚 主踢队员在踢球点球时违反竞赛规则。 第三点 原条款: 如果球未进门,不应重踢。 新条款: 如果球未进门,裁判员应停止比赛,由守方踢间接任意球重新恢复比赛。 主踢队员的同队队员在球未踢出前进入罚球区或在罚球点前,或距罚球点少于9.15米(10码)。 第三点 原条款: 如果球未进,不应重踢。 新条款: 如果球未进门,裁判员应停止比赛,由守方踢间接任意球重新恢复比赛。 原因: 现行条款是混淆的,会导致不同的解释。 第十五章 掷界外球 程序 现行条款 在球掷出的一瞬间,掷球者应 1、面向比赛场地; 2、任何一只脚的部分站在边线上或站在边线外的地上; 3、使用双手; 4、将球从头后经头顶掷出。 掷球队员在其他队员触球前不得再次触球。 球一进入比赛场地,比赛即为开始。 新条款: 在球掷出的一瞬间,掷球者应: 1、面向比赛场地; 2、任何一只脚的部分站在边线上或站在边线外的地上; 3、使用双手; 4、将球从头后经头顶掷出。 掷球队员在其他队员触球前不得再次触球。 所有对方队员距掷球者所在边线的掷球点不得少于2米。 球一进入比赛场地,比赛即为开始。 原因: 当球员掷界外球时,对方队员马上站在掷球者面前,而且实际上脚已经踩在边线上的情况越来越多,这并没有违反规则第十五章中的条款,但却无疑防碍和干扰了掷球队员完成掷球动作。而且,这种情况也容易使两名队员发生冲突。目前,队员唯一不需要退出上述距离的情况是比赛通过坠球或者发边线球使比赛开始或重新开始的时候。此提议将掷界外球的规定补充到规则条文。 有些会员协会实际上对这种情况已经进行了一些非官方的规定,这次修改是对规则的进一步补充。 本次规则的修改和补充的条款将从2005年7月1日开始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