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协会乙级俱乐部管理规定(试行 3.23) | ||||||||
---|---|---|---|---|---|---|---|---|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12:46 新浪体育 | ||||||||
新浪体育讯 体足字[2005]78号 中国足球协会乙级俱乐部管理规定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乙级足球俱乐部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规范乙级足球俱乐部的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俱乐部参加中乙联赛,应以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为宗旨,以促进和提高中国足球运动的整体水平为目的。 第三条本规定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批准,由中乙联赛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二章 俱乐部准入规定 第四条申请 一、凡准备申请注册成立乙级足球俱乐部的单位,必须达到《中国足球协会乙级俱乐部标准》,拥有符合《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体育场管理规定》标准的俱乐部比赛主场地,并自愿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所有相关规定。 二、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的单位,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向中乙联赛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1、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同意设立该俱乐部的批文。 2、由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俱乐部企业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 3、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俱乐部所有股东出资的验资报告。 4、俱乐部章程。 5、俱乐部工作部门设置及负责人名单。 6、上级党组织批准在俱乐部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的文件,俱乐部党组织机构负责人名单及全体党员名单; 7、属于俱乐部不动产的有关文件和凭证(如办公场所、比赛及训练场地、运动员宿舍楼等硬件设施)。 8、俱乐部一线队不少于18名所有权归属本俱乐部并在会员协会完成注册的队员名单,俱乐部所拥有梯队的队员名单。 9、俱乐部各线球队教练员名单及执教资格证书。 10、青少年运动员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证书、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证明。 11、俱乐部会徽、会旗彩图及说明。 12、俱乐部比赛服照片(两套)。 13、俱乐部本年度财务预算。 14、依照《中乙足球俱乐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的要求,提交俱乐部年度会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说明、利润表明细; 15、与符合《中乙联赛体育场管理规定》标准,拥有由中乙联赛委员会颁发的《中乙体育场使用许可证》的体育场签订不少于一年使用协议书。 三、已具备注册资格的俱乐部,必须接受年度审核。 第五条审核 一、俱乐部接受年度审核前,应于当年度11月15日之前,向中乙联赛委员会提交所需文件资料,所提交文件资料同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8-14项。 二、中乙联赛委员会于当年度11月30日前,对俱乐部进行审核评估,内容包括: 1、复核俱乐部提交的上述文件的原件。 2、按《中乙足球俱乐部标准》对照检查表进行审核。 3、检查俱乐部设施和实际工作情况。 三、中乙联赛委员会于当年度11月30日前,对俱乐部提交的上述文件及实地审核评估情况,向俱乐部提出书面通报。 四、俱乐部在当年度12月30日前,依照通报,向中乙联赛委员会提交改进情况报告和新的修改文件或补充资料。如俱乐部未能按时依照通报进行改进,或提交修改或补充的文件资料,为审核不合格。 五、审核合格的俱乐部,依照中乙联赛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办理中乙足球俱乐部年度注册。审核不合格的俱乐部不能办理中乙足球俱乐部的年度注册。 第六条注册 一、填写《中国足球协会乙级俱乐部资格审核注册表》一式三份,连同有关附件报至属地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报至中国足协审批注册。 二、随注册表上报的有关文件同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三、中乙联赛委员会审核注册后将《中国足协职业俱乐部资格审核注册表》存档一份,属地会员协会存档一份,批复给俱乐部一份。同时,对审核合格的俱乐部颁发《中国足球协会乙级俱乐部资格证》。《中国足球协会乙级俱乐部资格证》为延续性使用证件,在年度审核后盖章生效。 四、注册程序参照《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七条参赛 俱乐部进入中乙联赛的条件,执行《中国足球协会乙级队联赛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七条的规定。 第三章俱乐部转让、终止、退出规定 第八条转让规定 一、已参加中乙联赛,取得前两名而获得升级资格的俱乐部,一年内不得以各种方式或理由将其升级资格转让与其它俱乐部。否则,中乙联赛委员会将不承认转让的交易结果,也将不接受接收方的注册。 二、中乙俱乐部转让分整体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无论何种转让,转让方必须在签署转让协议四周前正式行文向中乙联赛委员会、属地会员协会、各中乙俱乐部及社会公告,如转让方与各中乙俱乐部或其它单位和个人存在债权、债务等方面的纠纷,必须在四周内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经债权方和债务方认可后报中乙联赛委员会,否则,中乙联赛委员会将不承认转让的交易结果,也将不接受接收方的注册。 三、中乙俱乐部的整体转让必须在联赛结束后方可进行。 四、无论何种转让,转让方和接收方的所有转让和接收工作必须在当年1月31日前结束。 第九条整体转让 中乙俱乐部整体转让,包括转让俱乐部所有资产和中乙联赛参赛资格,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转让方必须出具正式整体转让申请报告文本,并附接收方有关材料(包括接收方公司资产情况,上一年度公司经营的财务详细报告等)报属地会员协会,经属地会员协会严格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同意或不同意整体转让的详细理由),报中乙联赛委员会审核批准; 二、经中乙联赛委员会审核批准,并正式批复属地会员协会和转让方; 三、根据中乙联赛委员会同意转让的批复,转让方可与接收方签署正式的转让协议。签署正式协议前,转让方必须向接收方提供真实的、确切的与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及有关方面签署的各种合同、协议,同时向接收方提供真实、准确、详细的债权、债务清单; 四、在签署正式的转让协议中,双方必须明确由谁继续履行有关合同、协议,清偿债务,并明确在转让过程中,及转让后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办法; 五、如果转让方在提供有关材料及债权、债务等情况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造成接收方经济上的损失,则转让方将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六、双方签署正式转让协议(或合同),必须在当天将协议(或合同)正式文本传真至属地会员协会、中乙联赛委员会备案; 七、在转让协议(或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属地会员协会应督促转让方到当地工商部门履行注销该俱乐部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取消该俱乐部公司的营业执照; 八、在转让协议(或合同)生效后一周内,接收方属地会员协会应督促接收方尽快向当地工商部门注册为俱乐部公司,领取俱乐部公司营业执照; 九、接收方在领取正式俱乐部公司营业执照后,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入中乙联赛的所有手续,即可获得当年度中乙联赛的报名资格; 十、如果在办理进入中乙联赛的有关手续过程中,经审核接收方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有关进入中乙联赛的规定,则不能获得参加当年度中乙联赛报名资格。 第十条部分转让 中乙俱乐部部分转让是指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转让其在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内的出资额或股份,但不包括中乙联赛参赛资格。中乙俱乐部的部分转让必须履行如下程序: 一、无论该俱乐部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或股份时,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俱乐部公司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或股份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同时俱乐部必须将有关转让的正式文本,报属地会员协会和中乙联赛委员会审核备案; 三、中乙俱乐部的部分转让,不得影响中乙联赛的正常进行,否则中乙联赛委员会将没收其当年度所交纳的联赛保证金,以备赔偿有可能出现的第三方损失; 四、如果由于中乙俱乐部的部分转让引起中乙俱乐部名称变更或法人代表变更,除经俱乐部公司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外,还必须将正式变更俱乐部名称的报告文本报属地会员协会、中乙联赛委员会审核备案;属地会员协会应督促其尽快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新俱乐部登记注册,重新领取营业执照,并不得影响当年度的中乙联赛,否则中乙联赛委员会将没收其当年度所交纳的联赛保证金,以备赔偿有可能出现的第三方损失; 五、变更名称和法人代表后的俱乐部在一周内必须按《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方可继续参加当年度中乙联赛;如果在办理变更注册的有关手续过程中,经审核该俱乐部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有关进入中乙联赛的规定,则不能获得参加当年度中乙联赛资格。 第十一条俱乐部终止 一、俱乐部终止分为任意终止和强制终止两类。俱乐部因自身经营不善等原因无力存续下去,可自行申请破产或依法宣告破产;非俱乐部或股东自己意愿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为强行终止。 二、俱乐部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全部承担由此引起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俱乐部应在执行终止前四周,正式行文向属地会员协会、中乙联赛委员会、各中乙俱乐部及社会公告。 四、俱乐部终止,中乙联赛委员会将收回其《中乙足球俱乐部资格证》、《中乙足球俱乐部参赛许可证》,如出现在联赛过程中,中乙联赛委员会将扣除其当年度所交纳的联赛保证金,以备赔偿有可能出现的第三方损失。 五、由于俱乐部终止并退出中乙联赛造成当年度联赛队数空缺,联赛过程中不增补。 六、由于俱乐部终止并退出中乙联赛造成当年度联赛升级队数空缺,将不进行增补。联赛结束后由中乙联赛委员会对下一年度的赛制和规程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俱乐部退出 一、中乙俱乐部无论何种原因退出中乙联赛,中乙联赛委员会将没收该俱乐部当年度所交纳的联赛保证金和联赛所有应分配给俱乐部的各项拨款,以备赔偿有可能出现的第三方损失。 二、俱乐部应在退出联赛前四周,正式行文向属地会员协会、中乙联赛委员会通报。 三、退出中乙联赛的俱乐部应严格履行当年度与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及有关方面签署的各种合同、协议并清偿债务,由此引发的违约行为及债权、债务纠纷,签约方和债权方有权通过正当途径、渠道和程序(含法律程序),向该俱乐部主管部门、国家主管部门或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或协议)、偿还债务。 四、由于俱乐部退出中乙联赛造成当年度联赛队数空缺,联赛过程中不增补。 五、由于俱乐部退出中乙联赛造成当年度联赛升级队数空缺,将不进行增补。联赛结束后由中乙联赛委员会对下一年度的赛制和规程作出相应调整。 六、由于中乙俱乐部退出中乙联赛而引起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由该中乙俱乐部全部承担。 第四章俱乐部工作规定 第十三条 所属与规定 一、俱乐部为中国足球协会和中国足协会员协会的双重会员,同时在属地会员协会和中国足协办理注册。 二、俱乐部必须遵守《中国足协章程》及其相关规定,自觉接受中国足协和属地会员协会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在任何条件下,不得公开发表有损于中国足协、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其它俱乐部以及裁判员等的评论。 三、俱乐部名称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如确有充分的更名理由,须报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和中乙联赛委员会备案,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政治工作 一、俱乐部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积极发挥党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俱乐部要建立各类人员政治学习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从业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俱乐部要认真执行中国足协颁发的《俱乐部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财务 一、俱乐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严格执行中国足协颁发的《中乙俱乐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俱乐部及其财务部门,应自觉接受俱乐部监事会的监督和当地审计部门的审计。 三、俱乐部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固定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专人负责、分门别类予以登记和管理的制度。以加强俱乐部固定资产的管理,严防固定资产的流失,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 第十六条 经营 一、俱乐部应积极创造条件和争取国家政策的支持,逐渐进入产业化经营的领域。 二、俱乐部应在国家和中国足协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努力做好赛事冠名、奖杯冠名、门票、广告、电视转播等的经营。 三、俱乐部应开发商品经营,如标志产品、纪念品、服装用品和赛场用品等。俱乐部应设有商品专卖店,以宣传和销售本俱乐部的商品。 四、俱乐部应做好资产经营。资产经营主要包括俱乐部标志转让,球队冠名权转让以及运动员永久性转会和临时转会等。 五、俱乐部应抓好市场开发的辅助产业的经营,如信息咨询、技术培训、场馆出租、餐饮以及娱乐业等。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 一、俱乐部所属的教练员、运动员和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应交由俱乐部或国家专门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二、俱乐部应通过劳动合同制,建立和形成俱乐部与从业人员之间规范的工作机制。 三、俱乐部与教练员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不得少于6个月,与运动员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不得少于3个月。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规定执行。 四、运动员的转会,须严格执行《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五、与中乙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运动员,在合同终止后,原俱乐部有优先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力,如原俱乐部不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运动员可提出转会申请。 第十八条 保险与税务 一、俱乐部应该按国家规定为教练员、运动员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合同期内的相关保险,由俱乐部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同时,俱乐部还应为教练员和运动员提供合同期内的因公意外人身伤害保险,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二、职业运动员、教练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实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岗期间的税金由俱乐部统一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 设施 一、俱乐部必须拥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二、俱乐部的训练场地和比赛场地,必须符合《中乙俱乐部标准》和《中乙联赛体育场管理规定》。 二、俱乐部必须为运动队配置必要的生活、学习设施。 第二十条 运动队 一、运动队的结构设置,必须符合《中乙俱乐部标准》的要求。 二、后备人才培养必须坚持全面发展的原则,必须保证所有青少年运动员完成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制教育。 三、俱乐部应对教练员、运动员的生活和学习建立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教练员管理条例》和《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训练 一、各俱乐部必须制定训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俱乐部必须要求各级运动队的教练员按时提交训练、比赛计划和总结。 三、俱乐部责任人,应每周深入球队了解和解决球队的训练、生活、比赛等实际问题。 四、俱乐部应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足协有关反兴奋剂的各项规定并对每年度可能的抽检给予积极的配合。 第二十二条比赛 一、俱乐部参加中乙联赛,必须严格履行《中乙联赛管理规定》与中国足协所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必须尊重和服从大区和赛区组委会的管理;必须严格履行与中国足协或相关赞助商签署的各类商务协议。 二、俱乐部在属地会员协会辖区内举办的任何社会活动和公开比赛,必须按相关规定,报经属地会员协会批准(备案)后,报中乙联赛委员会备案(批准);在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任何活动和比赛时,必须通报属地会员协会;俱乐部凡有向中乙联赛委员会通报的任何重大事宜,必须同时抄报属地会员协会。 第二十三条公益活动 一、俱乐部必须无条件服从中国足协或当地政府安排的各项公益活动。 二、俱乐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无论何种方式,除运动队基本开支外,不得收取任何方式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会员组织 一、俱乐部应积极发展个人和团体会员。 二、俱乐部应逐步规范健全的会员管理条例,主要应包括总则、入会资格、注册、权利与义务、基本要求、违纪处罚以及诉讼规定等。 三、俱乐部会员在主场观球时,俱乐部和会员组织应加强管理,使其尊重客队和尊重裁判员,自觉维护赛场秩序和赛场安全。 四、俱乐部会员到客场观球时,应做好行前组织工作并要提前与主场赛区委员会进行联系。同时要服从主场赛区组委会有关进离场时间、看台席位等各方面安排。 第二十五条争议与诉讼 一、俱乐部对中乙联赛委员会管辖内的各项事务若有争议,有权向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俱乐部从业人员如对中乙联赛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各项事务存有争议,有权向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 三、争议与申诉必须依照《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否则不予受理。 四、无论俱乐部还是个人对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的各项事务的申诉,都只能向属地会员协会或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而不得提交法院。 五、如因受到处罚而进行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中乙联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