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5年全国女子足球联赛竞赛的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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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18:09 新浪体育 |
新浪体育讯 一、主办和承办 2005年全国女子足球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有关会员协会负责承办;由中国足球协会女子足球联赛委员会(以下简称女足联赛委员会)组织和管理。 二、参加单位 (一)全国女子足球联赛是国内成年女子足球队伍参加的比赛,2005年参赛队为12支;由全国成年女足俱乐部(运动队)11支球队及1支奥运之星青年女足选拔队组成。 (二)2005年女超联赛球队不参加女足联赛。 三、比赛日期及地点 第一阶段:4月25日-5月3日,地点:(待定) 第二阶段:5月21日-31日,地点:(待定) 第三阶段:6月16日-24日,地点:(待定) 第四阶段:8月18日-28日,地点:(待定) 四、参赛资格 (一)在2005年由所属会员协会向中国足球协会进行了注册,并符合《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 (二)各参赛俱乐部(运动队)必须拥有一支U-18青年梯队或一支U-16少年梯队,且参加了中国足球协会组织的2004-2005年冬训,同时报名参加2005年全国女子足球U-18青年队或U-16少年队的正式比赛,方可获得参赛资格。 (三)参赛俱乐部报名,通过审核,领到《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以下简称《参赛证》)的运动员,可以获得代表本俱乐部参赛的资格。 (四)参加了2005年全国女子足球运动员体能测试。除守门员外,体能测试未达标的运动员不得参赛。在经过体能补测合格后,方可获得参赛资格。 (五)严格按照中国足球协会教练员持证上岗的有关规定,持有B级以上级别的岗培证书的教练员,可担任此项赛事的主教练员和助理教练员。 (六)各参赛俱乐部(运动队)必须配备一名专职领队、一名体能或科研教练和队医。 (七)参赛运动员年龄规定: 1、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运动员不具备报名参赛资格; 2、12个女足重点发展地区和单位参赛队伍,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和198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运动员,每队报名不得超过5人(允许上场3名)。 3、1980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运动员,每队报名不得超过5人。 (八)允许各参赛俱乐部(运动队)自行引进外籍球员不得超过3名,所有费用自行解决;并按中国足球协会相关要求办理转会(临时租借)手续,否则不允许参赛。 五、参加办法和报名、报到 (一)报名时,各参赛俱乐部(运动队)应报:队名全称和简称。报名截止日期为2005年2月1日。 (二)每支球队可报领队一人、教练员三人、医生一人、运动员30人。报名表一式两份、须加盖俱乐部、会员协会、医务章。整个联赛有效,如更换教练员、工作人员、运动员,必须事先报全国女足联赛委员会并获批准。 (三)在联赛中报名的运动员,可同时报名代表本俱乐部(运动队)参加女子足球U-18青年和U-16少年比赛。 (四)所有报名参赛的运动员在当场比赛前,无论参赛资格材料如何齐全,都必须具备有效的《参赛证》;并接受当场比赛监督的审查。否则,将不允许参赛。 (五)运动员报名号码为1-35号,运动员报名号码不得更改;已使用过的号码,不得在更换运动员时重复使用;同时,女足联赛报名与女足锦标赛报名应使用统一号码。 (六)未经女足联赛委员会同意,任何球队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退出联赛,如有退出将给予5000元的罚款。 (七)中国足球协会负担赴赛区报到的参赛俱乐部(运动队)22人(含领队、教练员、队医、运动员)赛前两天和比赛期间及赛后一天的住宿和市内交通费用。超编人员一切费用自理。 (八)各队于赛前两天到所属赛区报到,比赛结束后一天离开(请各队提前电告赛区抵达时间,以便派车接站)。 六、比赛分组和竞赛办法 (一)比赛分组:按2004年全国女子足球联赛名次,以蛇行排列分为A、B两个小组,每组6支球队。 (二)竞赛办法: 全部球队进行双循环比赛; 1、第一阶段:共分两个赛区。A、B两个小组各6支球队分别在各自赛区按照逆时针轮转进行单循环比赛(各进行5轮比赛,每进行一轮休息一天); 2、第二阶段:1个赛区。分别进行A组与B组队间相互比赛(各进行6轮比赛,每进行一轮休息一天,第一阶段相遇过的队不再进行比赛)。 3、第三阶段:共分两个赛区。A、B两个小组各6支球队再次分别进行单循环比赛:(各进行5轮比赛,每进行一轮休息一天); 4、第四阶段:1个赛区。分别进行A组与B组队间相互比赛(各进行6轮比赛,每进行一轮休息一天,第三阶段相遇过的队不再进行比赛); 5、根据各队全年四个阶段比赛总积分,排出1-12名。 6、决定名次: (1)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2)全部比赛将按下列顺序决定名次: A、积分; B、积分相等队间的胜负关系(积分、净胜球、进球数); C、全部比赛净胜球; D、全部比赛进球; E、胜场数; F、抽签。 七、奖励 (一)全国女子足球联赛前8名球队,获得参加当年的全国女子足球锦标赛资格。 (二)设冠军、亚军、季军奖杯和奖牌及证书(30人)。 (三)联赛评选出"最佳运动员"、"最佳射手"、"最佳教练员"、"最佳守门员"、"最佳新人"、"最佳裁判员"。 (四)设"公平竞争优胜队"奖: 1、每个阶段各赛区评选1队(授予锦旗各一面)。 2、具体评选办法:各队评选总分为50分; (1)违反《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有关条规者,视情节扣1-5分; (2)各队在比赛中,运动员被裁判员出示黄牌一次扣2分,红牌一次扣5分;如因情节恶劣,被裁判员红牌罚令出场的运动员并受到赛区纪律委员会的进一步处罚,取消该队评比资格; (3)赛区比赛结束,总分最高的队获得"公平竞争优胜队";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总分相等,比赛名次优者列前。 八、竞赛规则与相关规定 1、执行国际足联最新审定的《足球竞赛规则》。 2、执行中国足球协会颁布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赛场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3、各承办赛事的赛场必须符合中国足协颁布的《体育场标准及设施规定》。 4、比赛采用多球制,比赛使用5号球,由中国足球协会指定"star"牌,并给予赛事提供。 5、全场比赛为90分钟(上下半场各45分钟),中场休息不得超过15分钟。 6、所有报名的30名运动员且符合参赛资格都可上场比赛;每场比赛开始前30分钟,教练员必须将填写的上场11名运动员和9名替补运动员名单提交第四官员,赛前没填写的运动员不得参加该场比赛。每场比赛允许每队替换5名运动员(位置不限),运动员一经替出不得复入。 7、替补席允许坐9名运动员,5名官员。 8、在全部比赛中,运动员一张红牌或累计三张黄牌停赛一场(纪律委员会如有追加处罚除外)。 9、如果一个队在比赛中场上队员不足7人时,比赛自然中止,该队为弃权,判对方3∶0胜,如比赛中止时场上比分超过3∶0则以当场比分为准。 10、如因特殊情况的干扰,造成比赛中断,经大会组委会的多方努力仍未能恢复比赛,当时的比赛成绩有效,大会必须尽快(24小时内)另选场地补足90分钟(包括罚球点球)。 11、每队必须备有两套颜色不同的比赛服装和护袜,服装颜色必须认真填写在正式报名单内;比赛队员的姓名、号码必须与报名单相符,否则不得上场比赛;守门员的比赛服装颜色要与其他队员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比赛队员紧身裤的颜色须与比赛短裤的颜色一致;场上队长必须自备6厘米宽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上场队员必须戴护腿板,比赛服装和护袜的颜色必须全队一致,违者不得上场比赛。 12、如有不可抗拒的原因,需更改比赛日期,由女足联赛委员会作出决定。 九、比赛监督、裁判长及裁判员 1、比赛监督由女足联赛委员会指派,全面负责赛区各项协调和管理工作。按照《中国足球协会比赛监督工作职能》开展工作。 2、裁判长和裁判员由中国足球协会裁委会选派,如需更换必须经中国足球协会同意。 3、比赛监督对赛区有关比赛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协调;其主要职责为:支持召开由赛区有关部门、比赛队主教练和裁判长参加的联席会,审查运动员比赛资格,检查比赛场地及相应设施;协助赛区做好赛场管理工作;监督裁判员执法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足球协会女子部报告。 4、裁判员到达赛区工作,必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5、裁判员自备服装和鞋袜,上场工作必须佩戴胸徽。 十、比赛的管理 (一)中国足球协会女足联赛委员会全面负责女足联赛的组织和管理,承办比赛赛区委员会全面负责本赛区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赛区委员会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由承办比赛的会员协会牵头组建,会员协会的主要负责人主持赛区委员会的常务工作;赛区委员会要成立安保、接待、竞赛、财务、纪律等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赛区的各项工作,确保赛区竞赛和其他各项工作安全、顺利、有序地进行。 十一、赛区纪律委员会 (一)受中国足球协会委托,承办赛区设赛区纪律委员会,由比赛监督与赛区委员会3-5人组成,对女足联赛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事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备案。 (二)赛区裁判长不参加赛区纪律委员会工作。 (三)赛区纪律委员会将依据和参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处理赛区工作人员和运动员的违规违纪事件。 (四)如赛区出现重大违规违纪事件,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有权追加处罚。 十二、竞赛接待与经费 (一)各承办比赛赛区必须提供1-2块符合比赛标准的天然草皮场及1-2块草皮训练场地。 (二)中国足球协会为承办比赛赛区提供竞赛组织包干经费。 (三)承办赛区负担比赛监督(飞机)、裁判长、裁判员的食宿、往返交通(火车硬卧)、工作酬金(有关标准按承办比赛赛区规定执行)以及各参赛队22人的住宿、市内交通和训练比赛用车及接送站。 (四)各队往返旅差费、比赛期间的伙宿费、医疗费及超编人员费用自理。 (五)承办赛区应于比赛前10天内将中国足球协会准备拨发的竞赛包干经费收据用挂号信寄至中国足球协会财务部(地址:北京崇文区龙潭路丙3号;邮编:100061) 十三、比赛的有关商务 1、中国足球协会拥有此项赛事所有权(包括商务权、电视转播权)和转让权,各赛区委员会在与其它单位签署商务协议前,必须提前向女足联赛委员会申报,在得到认可后方可进行。 2、赛区承办经费按中国足球协会与赛区签订的工作合约执行。 十四、未尽事宜 本规程由女足联赛委员会解释。 未尽事宜由女足联赛委员会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