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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协会关于全国乙级俱乐部标准的通知

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8月10日18:06 新浪体育

  新浪体育讯 为贯彻中国足球2003-2012年发展规划,落实我国足球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推动乙级俱乐部建设持续、稳定、健康的向规范化方向发展,提高中乙联赛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借鉴国际足球发展及我国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足球改革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所有参加中乙联赛的俱乐部必须于2005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并接受中国足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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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联赛委员会的检查和评定。自2006年起,只有达到本标准要求的乙级俱乐部,方可获得参加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的资格。

  如俱乐部章程与本标准要求不相符合,均应依此调整和修改。

  一、俱乐部实行公司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第一条俱乐部为企业法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正式登记为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或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条俱乐部股东的出资必须经过法定机构的验资和评估,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三条股东以其出资或股权承担责任,并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四条股东资产所有权与俱乐部法人资产所有权分离,股东不能无偿占有或支配俱乐部的有形或无形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东不能直接干预俱乐部经营活动。

  第五条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明确职责。股东较少的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股东会,其职责由董事会实行。

  俱乐部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明确职责,履行职能,对董事会负责。

  形成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民主决策,董事会、总经理规范执行,监事会有效监督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六条俱乐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均应形成完整、真实的会议记录,由与会者签名并存档。

  第七条俱乐部应设立独立的办公机构,聘用相应工作人员。

  第八条俱乐部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二、俱乐部球队、设施完善

  第九条俱乐部至少拥有具全部产权的一支参加中乙联赛的球队和一支后备梯队(U-19、U-17、U-15球队均可),必须保证青少年运动员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十条执教各级球队的教练员必须具备中国足球协会规定的教练员资格。

  第十一条俱乐部必须拥有固定的办公室和球队必要的生活、学习、训练设施,至少拥有一块具五年以上使用权的标准草坪训练场(非比赛体育场)。

  第十二条 俱乐部使用的比赛体育场,必须符合《中乙体育场标准》的规定。

  三、必要的财务保障

  第十三条俱乐部应有足够的资金来源,以保障俱乐部及球队生活、学习、训练、比赛的需要;俱乐部所有者权益300万元以上;

  俱乐部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包括股东冠名俱乐部或球队的收入);俱乐部有能力获得经营亏损补贴。

  第十四条俱乐部必须遵守国家财务、税务制度,执行中国足球协会《关于中乙足球俱乐部参照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接受法定机构的审计,按时向联赛委员会提交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四、遵守中国足协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俱乐部承认并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一切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不得入股俱乐部,其工作人员不得在俱乐部任职或兼职。

  第十七条俱乐部之间不得存在关联方关系。俱乐部及其股东、高层管理人员和亲属不得入股其他俱乐部,不得管理其他俱乐部事务,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俱乐部任职或兼职。

  第十八条坚持公平竞赛,遵守比赛纪律,发扬体育精神,抵制一切腐败和不道德行为。

  五、附则

  第十九条中乙俱乐部升入中甲联赛,从升入当年开始,两年内必须达到中甲俱乐部标准,方可继续参加中甲联赛。

  第二十条本标准解释权属于中国足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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