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乐恒最后截止日提出上诉 要求张玉宁当面道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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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3月23日16:31 新浪体育 | |||||||||
新浪体育讯 3月23日沈阳消息,曲乐恒对东陵法院车祸案一审判决不服,正式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张玉宁当面道歉,而今一天正好是东陵区法院一审判决上诉的最后截止日期。而上周五张玉宁也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这样曲张车祸案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继19日张玉宁一家正式向沈阳市东陵区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之后,21日,一直在考虑
对于张家上诉,曲乐恒一家一直在考虑中。直到21日晚上,曲乐恒在接受采访的时候终于表示说:“我们已经决定了,明天去法院递交上诉状。”这样以来,曲张车祸案将进行二审,诉讼期为3个月。 曲乐恒认为,他主要对两个方面不满,第一是张玉宁必须登门相面向他道歉没有得到支持,第二是他今后治疗的费用没有得到支持。“还有一些很小的问题,比如残疾人护理费只有13万,算来算去每个月只有200多元,这个价格怎么找人护理我啊?营养费只有两万多,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只有13万多!残疾人用具的年限是20年,护理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也应该有年限和标准。” 以下为曲乐恒上诉状全文: 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曲乐恒男,27岁 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97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玉宁,男,27岁 住址:上海市浦东区沪南2600号上海申花文广足球俱乐部球员 上诉请求:上诉人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一权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1、请求M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的部分判雄予明确认定 (1)明确一审判决中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的给付期限、给付标准; (2)对超过一审判决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确认赔偿的给付期限,上诉人享有再行起诉的权利给予确认。 2、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中未予支持的诉求依法判决 (1)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当面赔礼道歉; (2)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预先支付今后五年的继续治疗费人民币543813.8元; (3)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社会职业康复咨询费人民币2000元; (4)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性功能障碍手术费人民币8万元。 上诉人眼项请求的理由是: 一审法院没有对判决的第六项、第八项的判决依据给予说明,极易造成上诉人理解判决内容和执行判决认识不清及在执行过程中与被上诉人产生分歧,因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将该项内容予以明 判决书第六项是:“被告赔偿原告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人民币130,500元。”上诉人一审的请求是以人均寿命为计算依据,因为上诉人目前仅27岁,如果按照20年计算,上诉人20年后的生活将无着,一审判决虽然没有明确是以20年为计算依据,但其数额仅能被理解为20年,需要二审法院明确ZO年以后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上诉人享有再行起诉的权利,这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和一审判决中适用的公平原则。 判决书第八项是:“被告赔偿原告残疾人护理费人民币130,500元。。”上诉人对该项判决的依据及计算年限也有异议:首先,该项判决同样没有关于判决年限的说明,20年以后上诉人的护理费用将如何解决?20年后上诉人要求继续支付护理费的权利应当在判决中给予确认;其次,一审判决的该项费用显然是一个护理工的费用。上诉人属一级伤残,需要24小时的全方位护理,这不是一个护理工可以做到的,再次,一审判决所确定的护工工资标准也是不现实的,以判决书认定的工资标准去找残疾护工显然是做不到的。因此,一审判决的该项内容是失当的。 判决书第十一项是:“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人民币21,307.5元.”判决中没有说明营养费的计算标准,但与上诉人在一审请求的营养费数额比较看,判决仅支持上诉人住院期间的营养费,对于今后的营养费请求未予支持。上诉人认为,一审的该项判决是失当的。关于今后营养费的问题,上诉人在一审时己经向法院提交了医院的证明,上诉人今后需要营养补充是事实,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队第二项请求的理由是: 1.关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当面赔礼道歉的问题 赔礼道歉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之一。赔礼道歉不仅从道德观上要提倡人们的文明道德,而且在法律上以民事责任方式确立,赋予该形式的可强制执行的特点。一审判决虽然确认了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全部责任,但是对被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的冷漠态度没有给予责任上的追究,在认定被上诉人是否道歉的事实上,有失偏颇。张玉宁的公开表态并不能代表公开道歉,赔礼道歉不能推论,必须符合赔礼道歉的形式和内容。上诉人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己经履行了向上诉人道歉的义务,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当面道歉的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2、关于上诉M后五年的继续治疗费用问题 一审判决称:“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今后治疗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故不能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诉求是:“判令被上诉人预先支付上诉人今后五年的继续治疗费用5438.8元。”提出这项请求的依据主要是:“(1)侵权人理应为其造成的所有侵权后果承担责任,不论是已发生的医疗费、还是今后必然发生的医疗费被上诉人都应当承担;(2)考虑到在侵权法的赔偿问题上,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对己经出现的损失予以赔偿的特点,上诉人没有提出要求被上诉人给予的具体赔偿数额,因为这可能造成对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不公平,所以提出预先支付5年的要求,其性质是属预先支付,届时按实际发生额结算;(3)由于是预付,上诉人将期限确定在5年,避免每年追讨,是适当的;(4)对于继续治疗费数额的确定是依据医院的证明及上诉人近年医疗维持的最低限度为依据提出的;(5)即便按照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第(1)款的规定:“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因此,一审法院对被告今后承担原告继续治疗费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不支持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3、关于社会职业康复咨询费的问题 判决书称:“要求被告承担社会职业康复咨询费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该项判决错误。本案中社会职业康复咨询费人民币2000元为什么产生?是为了证明上诉人受到损害的程度,为了向法院提交损害证明才必须支付这样的费用。因此,该项费用理应属于赔偿范围,于情有理,于法有据。 4、关于性功能障碍手术费的问题 一审判决称:“原告曲乐恒要求恢复性功能的请求,因本案己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且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首先,如此判决是对基本人权的漠视;上诉人有权要求使自己的生活尽最大可能达到受损害前的健康状况,而不是仅仅维持余生。其次,性功能的治疗就其性质而言,是对因事故造成的人身功能性残疾的治疗,属于医疗范围,一审判决将其作为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的范围定性是错误的。再次,关于这方面的治疗,有医院的具体意见和费用说明,并不是上诉人无的放矢。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和不足,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4年3月23日 (提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