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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全国足球乙级俱乐部队联赛组织管理办法

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3月22日17:15 新浪体育

  新浪体育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联赛名称为"全国足球乙级俱乐部队联赛",简称"全国足球乙级联赛"。

  第二条全国足球乙级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由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依照《全国足球乙级俱乐部队联赛组织管理办法》进行组织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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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在乙级联赛预赛阶段设立分区委员会和赛区委员会,全面负责管理赛区事务。

  第四条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在乙级联赛决赛阶段委托承办地会员协会组建决赛组委会,全面负责决赛阶段的组织管理。

  第二章俱乐部参赛基本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乙级队俱乐部领取"资格证"的基本条件

  一、俱乐部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俱乐部必须建立与自身法人资格相适应的、健全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对俱乐部球队及各项工作进行独立和有效的管理。

  (一)俱乐部必须有独立的办公地点,有较为健全的组织机构,有保证球队使用的相关设施、训练场地等;

  (二)俱乐部不得有任何其他俱乐部及其股东的股份,也不得将俱乐部或球队的任何事务交由其他俱乐部及其人员参与管理。否则,将取消该俱乐部参赛资格,并报中国足球协会处理;

  (三)俱乐部必须独立拥有一支一线成年队,且有不少于16名所有权归属本俱乐部的队员;

  (四)俱乐部应组建二线队伍,无二线球队的俱乐部不能晋级参加全国足球甲级联赛。由此所造成的空缺由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三、俱乐部必须提供可保证比赛使用的体育场,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牢固而完整、不少于5000人的看台,且四周封闭;

  (二)具有符合规则标准、养护良好平整的天然草皮赛场及相关的设施;

  (三)具有安全、方便、隔离,带有基本卫生条件的2间球队休息室和1间裁判员休息室;

  (四)体育场需向中国足球协会提供由法定质检部门出示的体育场安全使用鉴定文件;

  (五)俱乐部必须向中国足球协会交报由当地政府批准同意举行主场比赛的文件和当地公安部门确保赛区、赛场安全和秩序的文件。

  第六条乙级俱乐部办理"资格证"的基本程序

  一、填写《中国足球协会乙级俱乐部资格审核注册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核注册表》)一式三份,连同有关附件报至属地会员协会注册后,再报中国足协审批注册。《资格审核注册表》上报的有关附件包括:

  (一)俱乐部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由国家工商部门颁发的俱乐部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俱乐部验资证明复印件;

  (四)俱乐部章程及组织机构;

  (五)俱乐部办公地点及相关体育设施证明材料;

  (六)俱乐部一线队不少于16名所有权归属本俱乐部的队员名单;

  (七)俱乐部拥有二线队伍的人员名单;

  (八)俱乐部会徽、会旗、吉祥物彩图及说明;

  (九)俱乐部两套比赛服颜色;

  (十)俱乐部上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

  (十一)俱乐部本年度财务预算;

  (十二)由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俱乐部所有参赛人员适合从事足球活动的健康证明;

  (十三)为俱乐部所有参赛人员在全年比赛期购置意外伤亡保险等类似险项的有关证明。

  二、俱乐部向中国足球协会交纳俱乐部注册费500元,向所属会员协会交纳俱乐部注册费500元。

  三、俱乐部出示由中国足球协会指定银行存入预赛报名费4万元、报名保证金2万元、联赛保证金30万元,以上共计36万元的证明复印件。

  四、中国足球协会审核注册后,将上述注册表存档一份,会员协会存档一份,批复给俱乐部一份,同时依据俱乐部条件颁发"乙级俱乐部资格证"。

  五、俱乐部在属地会员协会初审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15日,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31日。

  第三章参赛资格和报名

  第七条符合下述条件的俱乐部可以派队参加全国足球乙级联赛:

  一、经审核达到《乙级足球俱乐部标准》要求;

  二、拥有一支达到乙级联赛水平标准的足球队;

  三、成为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的会员;

  四、完成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的注册。

  第八条符合下述条件的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全国足球乙级联赛:

  一、与符合乙级联赛参赛资格的俱乐部签定工作合同;

  二、取得《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并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办理了当年注册手续;

  三、参加中国足球协会规定的体能测试达标者(守门员除外);

  四、运动员应于198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1986年、1987年出生的运动员不得超过5人;

  五、经市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其身体健康。

  第九条符合下述条件的教练员可以报名参加全国足球乙级联赛:

  一、主教练员持有A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或同等级别证书;

  二、助理教练员持有B级教练员岗培证书或同等级别证书;

  三、与符合乙级联赛参赛资格的俱乐部签定工作合同;

  四、完成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当年的注册。

  第十条全国乙级联赛初次报名

  一、俱乐部在所属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后,方可向所属会员协会报名,然后由所属会员协会再向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报名;

  二、参加联赛初次报名的大名单,即为参加体能测试运动员名单,参加体能测试的俱乐部队可报负责人1名,主教练1名,参加体测的运动员30人(不含守门员),使用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统一制式的报名表;

  三、运动员经初次报名并通过资格审核后有资格参加体能测试或体能补测;

  四、俱乐部初次报名截止时间为2004年2月28日;

  五、报名表一律打印,并填好运动员体测时的号码,手写报名表无效。

  第十一条预赛报名费及保证金

  一、报名参赛俱乐部在初次报名同时,(截止时间为2004年2月27日)必须在中国足球协会指定银行交纳预赛阶段报名费4万元,联赛保证金30万元,报名保证金2万元,用以承担本俱乐部在联赛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经济责任;

  二、未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的俱乐部,不能获得参加全国乙级联赛资格;

  三、全年联赛结束后根据实际支付情况,保证金的余额或全部将返还相关俱乐部,如初次报名后退出比赛,或因体能测试及格人数未达到本规程的要求而未获得参赛资格的球队,报名保证金(2万元)不再退回。

  第十二条资格审查

  一、对俱乐部

  (一)参赛俱乐部资格审核由中国足球协会联赛部负责。

  (二)该审核机构负责详细审核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之内容。

  二、对运动员、教练员

  (一)参赛队员资格审核由中国足球协会联赛部负责。

  (二)该审核机构负责详细审核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内容。

  (三)由联赛部根据事实做出有关运动员年龄问题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四)若联赛部认为某些队员参赛年龄有问题,联赛部将就此书面通知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以便授权作进一步调查。

  (五)在队员年龄问题上弄虚作假的俱乐部,由联赛委员会报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处理。

  第十三条体能测试

  一、只有经过初次报名并通过俱乐部和运动员资格审核后方有资格参加体能测试。

  二、时间:赛前30天。

  三、地点:分别在分区牵头会员协会所属城市。

  四、内容和标准:只测12分钟跑,3200米及格。

  五、各队体测时需携带运动员本人身份证、已办理当年度注册登记手续的《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及每人80元体测费。

  六、运动员体测时必须身穿带有号码的统一颜色的比赛服。

  第十四条体能补测

  一、补测资格:各队正式报名单不足26人,补报人员须在初次报名大名单30人中第一次没参加体能测试或体能测试不合格者,或正式报名单26人中,有体能测试不合格,或未参加体能测试者。

  二、报名时间和地点:分别在第一次体能测试和预赛阶段结束后三天内在中国足球协会联赛部报名。

  三、补测时间:预赛前一周,决赛前一周。

  四、补测地点:待定。

  五、内容和标准:只测12分钟跑,3200米及格。

  六、体测时需携带运动员本人身份证、已办理当年度注册登记手续的《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及每人100元体测费。

  第十五条正式报名

  一、符合规程规定的俱乐部和运动员向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正式报名;

  二、俱乐部名称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法定名称为准,不得在报名时自行变更;

  三、一旦报名完成,俱乐部名称,球队名称在本赛季内不得更改;

  四、每队报赛风监督员1人(由所属会员协会指派专人)、领队1人、教练员1至3人、医生1人、运动员最多26人;

  五、除非另有统一的补充规定,报名为全年一次性,中途不得更改、替换和补报;

  六、各俱乐部应充分考虑到全年赛季中守门员的报名人数,如出现伤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守门员不足,俱乐部自行负责;

  七、运动员报名号码全年有效,无论何种理由,中途不得更改。

  八、球队报名表由中国足球协会统一格式,按照上面要求打印,上交报名表的同时交一张存有WORD文档编辑该文件的3.5寸软盘或发电子邮件;

  九、各队所报的26名运动员号码必须是1至26号的连续号码,主力守门员的号码为1号;

  十、俱乐部球队正式报名时须申报两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包括上衣、短裤、球袜,说明主色、副色;

  十一、报名截止时间为2003年4月10日。

  第十六条分组及运动员资格确认会议

  一、时间:待定。

  二、地点:中国足球协会。

  三、参加对象:各俱乐部负责人或主教练。

  四、主要内容:

  (一)共同确认各参赛运动员资格;

  (二)分组、抽签定位;

  (三)传达比赛的有关规定;

  (四)公布联赛正式规程。

  第十七条联赛赛前工作会议

  一、时间:待定。

  二、地点:中国足球协会。

  三、参加对象: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有关官员、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有关官员、预赛分区委员会负责人和竞赛负责人、有关会员协会负责人、参赛俱乐部主要负责人和主教练等。

  四、主要内容:

  (一)赛区组织及竞赛工作安排;

  (二)有关比赛的重要通知;

  (三)强调裁判员执法的重点;

  (四)发放比赛秩序册。

  第四章规则与规定

  第十八条规则

  一、执行国际足联最新版本《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为严格贯彻《足球竞赛规则》而颁发的有关通知。

  第十九条规定

  一、全部比赛用球由中国足球协会统一指定和提供;

  二、每场比赛均采用多球制,至少设6名捡球员;

  三、运动员累计2张黄牌停赛1场,1张红牌停赛1场,除非纪律委员会对该运动员另有纪律处罚;

  四、运动员的红黄牌在整个预赛阶段累计计算。除非在决赛阶段第1轮第1回合前因累计2张黄牌或1张红牌或纪律委员会做出明确的停赛场次需在此回合停赛外,剩下的1张黄牌不带入决赛阶段,也不受此前的红牌影响;

  五、运动员、教练员或俱乐部任何官员一经被裁判员罚离出场,不允许其坐在替补席、主席台、其它看台或继续滞留在体育场内,只能回到休息室或离开体育场,否则,由此引发的任何事情由其负责;

  六、执行《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及《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

  七、因体能测试及格人数未达到14人的要求(除守门员)而被取消参赛资格的球队,由中国足球协会责成有关部门退还该球队的联赛保证金的有关部分;

  八、任何中途退出比赛的球队都要被扣除上交的各种费用,用于补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并停止该俱乐部参加下一年度该级别比赛的资格。联赛委员会将根据实际情况保留提交报告给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是否做出进一步处罚的权利;

  九、中途退出比赛的球队如果发生在预赛阶段,则取消该球队预赛阶段的所有比赛成绩,所有与赛球队的比分均计3:0获胜,如实际比分高于此比分则以实际比分为准;如果是发生在决赛阶段,则取消该球队决赛阶段的所有比赛成绩,所有与赛球队的比分均计3:0获胜,如实际比分高于此比分则以实际比分为准。

  第二十条比赛弃权及处理

  一、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均属比赛弃权:

  (一)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且未获联赛委员会的批准,未参加完赛程规定的比赛;

  (二)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恢复中断的比赛;

  (三)拒绝按照联赛委员会的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四)有未注册、未报名、或未通过体能测验、或未获得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也未得到联赛委员会批准、或正处在停赛期间,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代表该队参加了比赛。

  二、一方球队比赛弃权,判另一方球队以3 : 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净胜球大于或等于3个球,则以当时的实际比赛结果为准;

  三、双方球队比赛弃权,双方球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均计零分;

  四、联赛委员会向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依据事实做出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一条奖励

  获得决赛第一、二名的队,同时获得下一年度参加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资格。

  第二十二条处罚

  获得全国足球乙级俱乐部队联赛前两名俱乐部队,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失去规定年限内参加中国足球甲级联赛的资格,其名额是否递补由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该俱乐部无二线队伍;

  (二)不管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将其资格转让与其它俱乐部(在2年内);

  (三)如有证据证明该俱乐部含有其它俱乐部或其股东的股份,或由其它俱乐部及其人员进行管理,与中超、中甲俱乐部存在关联关系。

  第二十三条赛区报到

  一、预赛阶段

  (一)客队于赛前2天到赛区报到;

  (二)比赛监督于赛前1天到赛区报到;

  (三)裁判员于赛前1天到赛区报到,但到达赛区时间距比赛开球时间应不少于16小时。

  二、决赛阶段

  各参赛队应于规定时间内到达决赛城市赛区组委会报到。

  第二十四条客队赛前训练安排

  一、预赛阶段

  (一)各赛区必须为客队无偿准备一块平整、且场线和门网齐备的天然草皮训练场。

  (二)各赛区应为客队安排不少于两次的赛前训练。一次可安排在训练场,进行不少于90分钟的训练;一次必须安排在比赛场(特殊情况除外),在与比赛相应的时间进行不少于60分钟的训练。

  (三)如遇雨或因赛场积水等,经比赛监督同意,可取消在比赛场的训练安排。但赛区必须为客队提供训练场或其它的训练条件。

  (四)对因下雨和场地积水等原因造成训练或比赛场地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的争议,由比赛监督根据事实所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决赛阶段

  决赛地点和赛前训练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第五章联赛管理

  第二十五条联赛委员会设立、组成

  一、联赛委员会是中国足球协会领导下的专项委员会,全权负责全国足球甲级俱乐部队联赛、全国足球乙级俱乐部队联赛、全国足球业余队联赛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联赛委员会由中国足球协会负责人、会员协会负责人、甲级俱乐部负责人、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前一赛季工作,研究部署下一赛季工作。必要时召开临时全体会议。

  三、联赛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中国足球协会一名专职副主席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中国足球协会联赛部负责人担任,主任、秘书长及甲级俱乐部、会员协会有关人员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联赛期间的重大紧急事务。

  四、联赛委员会设秘书长,由主任任命。联赛委员会秘书长指派专人,并依照该委员会组织工作条例,负责处理乙级队联赛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主要职能

  一、负责乙级队联赛的全面组织和管理,制定相关规定。

  二、确定乙级队联赛的规模、形式、比赛办法,并制定乙级队联赛规程。

  三、通过会员协会接受俱乐部球队的参赛报名,确定比赛分区,安排赛程。

  四、授权会员协会组建分区委员会和赛区委员会,指导、协调各区委员会工作。

  五、派员到各区检查工作,必要时对比赛或赛区工作予以监督。

  六、负责培训比赛监督,向分区选派比赛监督。

  七、直接组织、管理决赛阶段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工作职责

  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下列工作部门在乙级队联赛中分别承担的职能:

  一、竞赛部:制定联赛规程,编排和更改联赛日程,制定竞赛工作文件,接受报名,审查资格,发放比赛许可证,组织决赛阶段的竞赛,公布比赛成绩等。

  二、裁判部:负责与裁判委员会协调工作,审核黄牌、红牌登记,向纪律委员会提交停赛名单。

  三、安保部:统一部署联赛安全保卫要求,负责证件的申办和管理,指导赛区安全保卫工作;

  四、办公室:负责协调以上各部门工作以及以上各部门尚未涉及内容。

  第二十八条决赛组委会设立、组成

  一、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委托决赛地省或市所属会员协会组建全国足球乙级队联赛决赛组委会。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有关官员在其组委会中设立工作组。

  二、决赛组委会由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当地所属会员协会负责人、体育场负责人、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组委会设主任一名,由当地最高体育主管行政官员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和副主任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处理比赛期间的重大紧急事务。

  四、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有关官员组成的工作组主要职能是指导、协调和监督决赛组委会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决赛组委会主要职能

  一、负责乙级队联赛决赛的全面组织和管理,制定相关规定。

  二、安排训练、比赛日程。

  三、为参赛俱乐部、比赛官员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决赛组委会工作职责

  全国足球乙级队联赛决赛组委会设置下列工作部门并分别承担下列职责:

  一、竞赛部:制定相关竞赛工作文件,组织竞赛,公布比赛成绩等。

  二、裁判部:负责与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协调工作,审核黄牌、红牌登记,向纪律委员会提交停赛名单;

  三、安保部:统一部署决赛安全保卫要求,负责证件的申办和管理,指导赛区安全保卫工作;

  四、新闻部:负责到赛区采访媒体的证件管理,以及对新闻记者的电视转播和采访提供便利条件。如果需要,布置和举行赛后新闻发布会。

  五、开发部:负责决赛阶段的杯名、广告、电视转播以及门票等的经营开发和管理工作。

  六、财务部:管理决赛帐目,计算违纪及红黄牌罚款。

  七、接待部:负责参赛队、比赛官员等的交通、食宿等的接待工作。

  八、办公室:协调上述部门之间的工作及其它管理。

  第三十一条设立纪律委员会

  一、该纪律委员会,由参赛俱乐部各推荐一名纪律委员组成。纪律委员主任由组委会所属会员协会派出,主持该委员会工作。处理的行为或事件所涉及的俱乐部委员应回避相应的处理工作。

  二、处理工作过程以集中开会研究为主。

  三、处理违纪行为或事件的依据是《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等。该委员会在决赛阶段比赛范围内,对运动员的停赛、罚款处理,对俱乐部的通报、警告和罚款处理,一经决定即可执行,同时向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备案。超越这一范围和时限或需进一步的处理,应报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请求处理。

  第三十二条分区委员会设立、组成

  一、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在乙级队联赛预赛阶段中设立2至3个分区委员会。分区委员会由8至12赛区按地域合并而成。该委员会由被授权的会员协会牵头负责组建。分区委员会对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负责。

  二、分区委员会由所辖区内各参赛俱乐部的注册会员协会各推荐一名委员组成(委员必须是该会员协会的负责人之一),由牵头负责的会员协会秘书长(或其他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兼秘书长。

  三、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将根据参赛队及区域情况指派牵头会员协会负责预赛阶段分区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分区委员会基本职能

  一、组织管理本区工作。

  二、指导、协调、监督区内各赛区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三、实施纪律处罚。

  四、向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报告分区及赛区出现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四条分区委员会工作要求

  分区委员会在预赛阶段应至少召开二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内容如下:

  一、乙级队联赛预赛阶段比赛前至少5天召开分区第一次会议,会议主要是听取各赛区委员会筹备工作报告,研究、协调、确定、部署各项工作,特别是安全,秩序工作及球队纪律,并采取切实的保障措施。

  二、乙级队联赛预赛阶段的第一循环和第二循环之间召开第二次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为及时总结第一循环工作,协调第二循环工作。

  三、分区总结报告于该区比赛结束后10日内报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报告内容要包括:分区名称,比赛结果,裁判及助理裁判的名字,遇到的困难及对以后比赛的建议等。

  四、必要时召开临时全体会议。

  第三十五条分区委员会主要职责

  分区委员会在牵头会员协会所在地设临时办公室,由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拥有下列职能:

  一、检查各赛区比赛场地,指导竞赛工作,接受比赛监督由赛区发送的《比赛情况传真报告表》、裁判员报告表、汇总观众人数、比赛成绩、红牌和黄牌、发布红黄牌纪录和停赛通知等。

  二、协调各赛区组织管理、安全保卫、新闻采访、观众异地观赛等工作。

  三、管理分区帐目,计算违纪及红黄牌罚款。

  第三十六条设立纪律委员会

  一、纪律委员会,由辖区内参赛俱乐部归属的会员协会各推荐一名纪律委员组成。牵头会员协会的纪律委员担任主任,主持该委员会工作。处理的行为或事件所涉及的会员协会委员应回避相应的处理工作。主任回避时,由其指定其他委员代理主持工作。

  二、处理工作过程以传真、电话等通讯为主,必要时也可以集中开会研究。

  三、处理违纪行为或事件的依据是《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等。

  四、该委员会在预赛阶段比赛范围内,对运动员的停赛、罚款处理,对俱乐部、赛区的通报、警告、罚款处理,一经决定即可执行,同时向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备案。超越这一范围和时限或需进一步的处理,应报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请求处理。

  第三十七条赛区委员会组成

  各参赛俱乐部主场设立赛区委员会,由中国足球协会所属的会员协会负责组建,全面管理赛区工作。赛区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由会员协会秘书长(或该协会其他主要负责人)担任。在确保赛场安全和秩序的前提下,赛区委员会不得干预俱乐部(或其委托、转让者)的合法经营,俱乐部(或其委托、转让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介入干预赛区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八条赛区委员会基本职能

  一、有序的组织、管理赛区各项工作。

  二、确保赛区安全和秩序。

  三、向分区委员会和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及时报告赛区出现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九条赛区委员会设立下列工作组开展工作

  一、竞赛组:由会员协会人员组成。负责赛区训练、比赛场地的安排和管理,负责竞赛组织工作,在比赛结束后半小时内,向分区委员会和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传送比赛监督所填的《比赛情况传真报告表》;向比赛监督提供本场比赛的录像带。

  二、安保组:由当地公安部门牵头、会员协会协助。负责辖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及工作证件的管理和发放。

  三、接待组:由会员协会人员组成,负责客队、裁判员、比赛监督的接待工作。俱乐部任何人员不得参与其接待工作。

  四、财务组:由会员协会人员(或与俱乐部人员联合)组成。负责赛区财务工作,审查核报每场比赛财务报表。

  五、新闻组:由会员协会人员组成。必要时负责组织新闻记者采访管理、电视报道管理、主持赛后新闻发布会等。

  第四十条赛区委员会的安全、秩序保障和球队纪律管理

  一、赛区委员会必须聘请当地法定质检机构和公安部门,分别对比赛场的建筑安全及体育消防、疏散、照明配件(必要时)等进行检查和鉴定。报名时,将鉴定报告随同报名单等报送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未有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体育场不能比赛。检查费用列入赛区组织工作经费。

  二、赛区委员会必须做出对赛区安全和秩序的书面承诺,并积极与当地公安部门密切合作,保证有关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参赛俱乐部队必须做出遵守比赛纪律的书面保证。

  第四十一条比赛监督工作职责

  一、受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派遣,对赛区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裁判员在赛区的工作、生活管理,参加裁判员赛前准备会和赛后小结;

  三、听取赛区委员会关于竞赛组织工作、安保工作、主客队球迷组织安排等工作汇报,依据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要求和有关文件,提出建议和要求;

  四、根据《体育场标准及设施规范》对体育场进行赛前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赛前改进的要求;

  五、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协议和要求进行赛前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赛前改进的要求;

  六、根据《主客场赛前联席会程序》主持赛前联席会;

  七、协调比赛现场工作,督促比赛准时开始和有序进行;

  八、对比赛进行监督,对赛区工作、裁判工作、球队表现、比赛的公正性做出客观评定;

  九、收取当场比赛完整录像带,转交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

  十、填写《比赛情况传真报告表》在赛后30分钟内传回分区委员会;

  十一、对比赛严重违反《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赛区安全秩序规定》、裁判员赛区工作纪律的事件,写出书面报告,赛后2小时内交报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和裁判委员会;

  十二、填写《赛区委员会工作评定表》、《裁判员评估报告》,赛后24小时内分别交报分区委员会和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

  十三、比赛中遇有重大事件,须在赛后1小时,书面传真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和分区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比赛监督工作程序

  一、赛前1天中午以前抵达赛区报到;

  二、听取赛区委员会有关汇报,向分区委员会值班人员通报联络电话和有关情况;与客队联系,询问客队下午训练安排时间,并于客队训练时间前到达比赛场地,协调处理客队赛前训练等相关事宜,检查比赛场地;必要时可直接向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通报;

  三、比赛当天9点,主持赛前联席会;

  四、比赛当天10点带领裁判员检查、熟悉场地及设施、竞赛工具和赛场广告;

  五、参加裁判员赛前准备会议;

  六、按倒计时规范竞赛程序,执行比赛监督任务,督促比赛准时开始;

  七、赛后10分钟内,用电话口头向分区和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简要汇报比赛成绩、红黄牌情况、观众人数、电视转播及其它情况;

  八、向分区委员会填发有关比赛报表。赛后30分钟内,填发《比赛监督传真的报告表》;赛后60分钟内,填发《赛区委员会工作情况评定表》;

  九、赛后60分钟内,向赛区竞赛组收取本场比赛的完整录像带交寄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

  十、参加裁判员小结;

  十一、赛后24小时内,向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和裁判委员会交报《裁判员评估报告》及可能有的违规、违纪报告等;

  十二、比赛进行中,若遇有重大事件,及时向联赛委员会报告,并在赛后1小时内书面传真其客观情况。

  第四十三条比赛监督具体要求

  一、坚持原则,谦虚谨慎,尊重赛区委员会领导和赛区工作人员;

  二、认真工作,进行客观监督和评定,保障比赛的顺利、有序、严肃和公正;

  三、认真与裁判员核对,确保传真报告表内容的准确无误;

  四、自觉遵守纪律规定,不携带家属和他人到赛区,不接受俱乐部宴请和礼金,不赌博,不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维护职业道德和自身尊严;

  五、不接受记者采访,不对比赛进行公开评论。

  第四十四条裁判员选派原则

  一、裁判员、助理裁判员和第四官员由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选派。

  二、预赛阶段尽量按照就近、中立选派。

  三、决赛阶段按照中立选派。

  第四十五条裁判员要求

  一、裁判员到达赛区工作,必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和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二、场上严格执行国际足联最新版本的《比赛规则》和贯彻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颁布的有关严格执法的通知精神。

  三、裁判员需将《裁判员报告》在赛后24小时内寄往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和分区委员会。

  四、遇有重大事件发生,需在赛后2小时内将事情经过及处理情况书面传真给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

  五、场上如出现非1+1的红牌,需将出示红牌的客观情况连同《裁判员报告》一起书面报告给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和分区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赛风监督员委派

  俱乐部注册会员协会须选派一名政治素质高、管理能力强的干部,作为该队赛风监督员随队工作,全面负责球队赛风赛纪的管理、监督和各项工作的落实,并对球队或球员违规违纪行为承担必要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赛风监督员权力

  在比赛进行中,对违反中国足球协会有关规定的俱乐部官员及运动员,有权停止其继续参加比赛。事后须将有关事实情况报告所属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赛风监督员职责

  一、负责球队赛风赛纪的检查和落实,并对球队或球员违纪行为承担必要的责任。

  二、有权对球队提出纪律要求,也有权制止赛纪表现不良的球员随队或参加比赛。

  三、及时与所属会员协会汇报俱乐部队赛风赛纪情况,加强会员协会与俱乐部的联系作用。

  四、参加赛前联席会。

  第四十九条俱乐部权力

  俱乐部享有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赋予的各项权利,包括按规程参加或组织各项比赛、组织足球活动、举办培训班或训练营、经营足球产业等。

  第五十条俱乐部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

  二、教育和管理好本俱乐部的运动员、官员和工作人员遵守中国足球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三、加强俱乐部基础设施和梯队建设。

  四、除比赛经营外,不得参与赛区组织工作,更不得介入对比赛监督、裁判员的接待工作。

  五、通过正常渠道向中国足球协会有关部门反映联赛中出现的问题,不允许俱乐部及任何官员通过媒体发表对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相关俱乐部以及运动员等不负责任的言论。

  第五十一条运动员权利

  运动员在遵守《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和《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具备本规程规定的参赛资格均有权代表俱乐部参加全国足球乙级队联赛。

  第五十二条运动员义务

  一、热爱足球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为提高我国足球运动水平而努力。

  二、诚实守信,不参与弄虚作假,恪守体育道德,坚决摒弃一切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三、认真学习中国足球协会的法规文件,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的规定。

  四、胜不骄、败不馁;赛场上无条件服从裁判员的判罚,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尊重观众。

  五、遵守国家法律,依法纳税。

  第五十三条运动员要求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文化素养。

  三、参赛运动员不准留长发、染发和有其它怪异发型。

  四、运动员不准戴耳环、项链和戒指等上场参加比赛。

  第六章联赛经费

  第五十四条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办公经费自理。

  第五十七条分区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参加该分区预赛的俱乐部队每队4万元报名费中的1万元;

  二、分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违纪、红黄牌罚款可列入工作经费;

  三、工作经费、罚款均单独列帐,在全体委员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分区委员会经费支出

  一、分区委员会办公费;

  二、必要的工作人员去赛区检查费用、交通费、食宿费;

  三、如工作需要,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派员到辖区各赛区的交通费、工作津贴和食宿费等;

  四、工作人员津贴按分区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开支。

  第五十九条赛区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预赛阶段,经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批准,参加该分区预赛的俱乐部队每队4万元报名费中的3万元;

  二、俱乐部向主场会员协会(或其委托的地方协会)交纳比赛门票收入5%的分成,每场最少交纳不得少于1000元。

  第六十条赛区委员会经费支出

  一、赛区委员会办公费;

  二、必要的赛区检查费用、交通费、食宿费;

  三、组织工作经费、工作人员补贴等,由主场俱乐部向赛区委员会支付,该数额由双方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四、如工作需要,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派员到该赛区的交通费、工作津贴和食宿费等;

  五、工作人员津贴按赛区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开支。

  第六十一条俱乐部一切费用自理。

  第六十二条俱乐部联赛报名费、保证金包括:

  一、预赛报名费:每队4万元。

  二、报名保证金:每队2万元,如不退出比赛,将在比赛结束后10个工作日如数退还。

  三、比赛保证金:每队30万元(扣除黄红牌和纪律处罚金外)其余返还。

  四、五、以上费用共计36万元在报名前将现金或转帐支票一次性交到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指定的银行。

  六、决赛报名费:每队6万元。(参加第1轮2回合比赛的球队每队交纳3万元;参加前2轮4个回合的球队每队交纳4万元;参加最后决赛的2支球队每队交纳6万元),视各队参加轮数、红黄牌罚款后再退还相应剩余报名费。

  第六十三条比赛场租、安保费由俱乐部负担。

  第六十四条各队赛风监督员的各种费用由俱乐部负担。

  第六十六条赛风监督员在每场比赛期间随队工作。随队时的交通费、食宿费同球队其他官员或运动员标准相同;每场比赛工作津贴300元。以上费用均由俱乐部负担。

  第六十五条比赛监督和裁判员的各种费用由俱乐部负担。其标准按照下面相应的条款执行。

  第六十七条比赛监督交通费、食宿费与工作津贴由俱乐部通过会员协会负担。

  第六十八条比赛监督住宿与裁判员一起,但与球队不同的饭店。

  第六十九条比赛监督经费具体标准

  一、比赛监督所居住城市离比赛城市如乘坐火车时间在12小时以内的,报往返硬卧火车票,外加往返200元路途补助;如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往返可乘坐飞机,报往返机票外加必要的保险和建设费;如乘坐火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而乘坐火车往返赛区的,除报往返硬卧火车票,外加往返400元的路途补助。

  二、出发城市所需必要的市内交通费。

  三、每人每天不少于250元的食宿费(共3天)

  四、每人工作津贴500元。

  六、每人在赛区的手机费和寄送材料费共计100元。

  第七十条裁判员交通费与工作津贴由俱乐部通过会员协会负担。

  第七十一条裁判员住宿与比赛监督一起,但与球队不同的饭店。

  第七十二条裁判员具体标准

  一、裁判员所居住城市离比赛城市,如乘坐火车时间在12小时以内的,报往返硬卧火车票,外加往返200元路途补助;如乘坐火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报单程去往赛区的机票(一般情况下,返程机票不予报销),外加必要的保险和建设费,和回程火车硬卧及200元的路途补助;如乘坐火车时间超过12小时但不足24小时的,乘坐火车往返赛区的,除报往返硬卧火车票,外加往返300元的路途补助;如乘坐火车时间超过24小时的,除报往返硬卧火车票外,外加400元往返路途补助。

  二、出发城市必要的市内交通费。

  三、每人每天不少于250元的食宿费(共2天)。

  四、工作津贴

  (一)裁判员600元。

  (二)助理裁判员和第四官员每人500元。

  第七十三条获得决赛阶段承办权单位的经费来源如下:

  一、参赛队每队交纳决赛阶段报名费6万元;

  二、决赛阶段杯名、广告、门票、电视等经营权转让,杯名需经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冠名;

  三、自己经营、开发的其它项目。

  第七十四条获得决赛阶段承办权单位必要的经费支出如下:

  一、二个正式比赛场地和至少二个训练场地的场租;

  二、必要的安保费用;

  三、竞赛组织工作和编印秩序册费用;

  四、各队来往比赛和训练场地的市内交通;

  五、大约25名比赛官员和裁判员的交通费、食宿费和工作津贴。

  第七章联赛经营

  第七十四条赛区杯名

  俱乐部主场赛区杯名可转让,其冠名规范为《2004年全国足球乙级联赛╳╳赛区╳╳杯》,其收入归俱乐部所有。

  第七十五条广告

  比赛场地广告牌内圈最多为40块,每块高1米、长6米。其中2块归中国足球协会所有(一块放置在次中间位置,另一块放置在离角球区最近、与球门线平行的广告位置上),4块归当地会员协会所有(一块放置在与半场边线平行的中间广告位置附近,一块放置在任一球门的后面广告位置附近,其余二块与场地广告经营所属单位协商而定),其余34块归俱乐部所有。外圈广告不限。俱乐部所属的广告经营收入归俱乐部所有。

  第七十六条门票

  门票由俱乐部经营,收入归俱乐部。门票收入的5%上交所属会员协会,但每场最少交纳不得少于1000元。

  第七十七条电视转播

  电视转播权归中国足球协会所有。全国性电视转播由中国足球协会管理。主场赛区电视转播由俱乐部经营,收入归俱乐部。

  第七十八条每个参赛俱乐部的主场为此赛事的赞助商免费提供一块1╳6米广告牌放置场内较好位置,广告内容由赞助商提供。其广告含在中国足球协会所属的广告牌数目之内。

  第七十九条决赛杯名

  决赛承办单位杯名可转让,其冠名规范为《2004年全国足球乙级队联赛╳╳杯决赛》,其收入归承办单位所有。

  第八十条广告

  比赛场地广告牌内圈最多为40块,每块高1米、长6米。其中4块归中国足球协会所有(第一块放置在次中间位置,第二块放置在离角球区最近、与球门线平行的广告位置上;第三块、第四块分别放置在两个球门的后面广告位置上),其余36块归俱乐部所有。外圈广告不限。承办单位所属的广告经营收入归承办单位所有。

  第八十一条门票

  门票由承办单位经营,收入归承办单位。

  第八十二条电视转播

  电视转播权归中国足球协会所有。全国性电视转播由中国足球协会管理。电视转播由承办单位经营,收入归承办单位。

  第八十三条承办单位为赞助商免费提供二块1╳6米广告牌放置场内较好位置,广告内容由赞助商提供。其广告含在中国足球协会所属的广告牌数目之内。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办法条款由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解释,未尽事宜,由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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