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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全国乙级俱乐部队联赛规程和联赛管理办法通知

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3月22日17:03 新浪体育

  新浪体育讯 体足字(2004)189号

  各有关协会、乙级俱乐部:

  2004年全国足球乙级俱乐部队联赛将于5月开始举行。现将《2004年全国足球乙级俱乐部队联赛规程》和《全国乙级俱乐部队联赛组织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望各有关会员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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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及乙级俱乐部认真组织学习和落实,做好联赛开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请各有关会员协会和乙级俱乐部在4月10日前完成下列工作:

  一、建立赛区组织机构,并上报中国足协;

  二、落实乙级俱乐部队联赛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

  三、上报比赛主场相关文件;

  四、上报参赛人员意外伤亡保险证明;

  五、交纳联赛保证金及比赛费用,并上报交纳票据复印件;

  六、上报乙级俱乐部队赛风监督名单。

  中国足协帐号:7112210182600016011

  (开户行:中信实业银行崇文支行,户名中国足球协会)

  全国足球乙级俱乐部队联赛办公邮箱:liuhaocfa@vip.sina.com

  附:2004年全国足球乙级俱乐部队联赛规程

  全国足球乙级队联赛组织管理办法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2004年全国足球乙级俱乐部队联赛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联赛名称为"全国足球乙级俱乐部队联赛",简称"全国足球乙级联赛"。

  第二条全国足球乙级队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由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依照《全国足球乙级俱乐部队联赛组织管理办法》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在乙级联赛预赛阶段设立分区委员会和赛区委员会,全面负责管理赛区事务。

  第四条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在乙级联赛决赛阶段委托承办地会员协会组建决赛组委会,全面负责决赛阶段的组织管理。

  第二章参赛资格、报名、保证金

  第五条符合下述条件的俱乐部可以派队参加全国足球乙级联赛:

  一、经审核达到《乙级足球俱乐部标准》要求;

  二、拥有一支达到乙级联赛水平标准的足球队;

  三、成为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的会员;

  四、完成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的注册。

  第六条符合下述条件的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全国足球乙级联赛:

  一、与符合乙级联赛参赛资格的俱乐部签定工作合同;

  二、取得《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并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办理了当年的注册手续;

  三、参加中国足球协会规定的体能测试达标者(守门员除外);

  四、运动员应于198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1986年、1987年出生的运动员不得超过5人;

  五、经市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其身体健康。

  第七条符合下述条件的教练员可以报名参加全国乙级联赛:

  一、主教练员持有A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或同等级别证书;

  二、助理教练员持有B级教练员岗培证书或同等级别证书;

  三、与符合乙级联赛参赛资格的俱乐部签定工作合同;

  四、完成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当年的注册。

  第八条全国乙级联赛初次报名

  一、俱乐部在所属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后,方可向所属会员协会报名,然后由所属会员协会再向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报名;

  二、参加联赛初次报名的大名单,即为参加体能测试运动员名单,参加体能测试的俱乐部队可报负责人1名,主教练1名,参加体测的运动员30人(不含守门员),使用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统一制式的报名表;

  三、运动员经初次报名并通过资格审核后有资格参加体能测试或体能补测;

  四、俱乐部初次报名截止时间为2004年2月28日;

  五、报名表一律打印,并填好运动员体测时的号码,手写报名表无效。

  第九条预赛报名费及保证金

  一、报名参赛俱乐部在初次报名同时,必须在中国足球协会指定银行交纳预赛阶段报名费4万元,报名保证金2万元,联赛保证金30万元,用以承担本俱乐部在联赛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经济责任;

  二、未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的俱乐部,不能获得参加全国乙级联赛资格;

  三、全年联赛结束后根据实际支付情况,保证金的余额或全部将返还相关俱乐部,如初次报名后退出比赛,或因体能测试及格人数未达到本规程的要求而未获得参赛资格的球队,报名保证金(2万元)不再退回;

  第十条正式报名

  一、符合规程规定的俱乐部和运动员向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正式报名;

  二、俱乐部名称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法定名称为准,不得在报名时自行变更;

  三、一旦报名完成,俱乐部名称,球队名称在本赛季内不得更改;

  四、每队报赛风监督员1人(由所属会员协会指派专人)、领队1人、教练员1至3人、医生1人、运动员最多26人;

  五、除非另有统一的补充规定,报名为全年一次性,中途不得更改、替换和补报;

  六、运动员报名号码全年有效,无论何种理由,中途不得更改。

  七、球队报名表由中国足球协会统一格式,按照上面要求打印,上交报名表的同时交一张存有WORD文档编辑该文件的3.5寸软盘或发电子邮件;

  八、各队所报的26名运动员号码必须是1至26号的连续号码,主力守门员的号码为1号;

  九、俱乐部球队正式报名时须申报两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包括上衣、短裤、球袜,说明主色、副色;

  十一、报名截止时间为2003年4月10日。

  第三章竞赛及决定名次办法

  第十一条竞赛办法

  一、全年联赛分为二个阶段、即预赛阶段和决赛阶段;

  二、预赛阶段采用分区双循环主客场赛制;

  三、决赛阶段采用赛区制。

  1至8名决赛采用双回合淘汰赛制;

  第十二条分区预赛出线名额

  中国足协联赛委员会根据比赛队数决定分区数量、出线队数、出线方式;

  第十三条分区(分组)原则

  一、地域性,尽量考虑就近原则;

  二、根据以往成绩并综合考虑各组实力均衡安排。

  第十四条比赛时间

  预赛阶段:2004年05月至10月;

  决赛阶段:2004年11月;

  第十五条比赛地点

  一、预赛阶段比赛地点在各参赛队的主场。

  二、决赛阶段比赛地点待定。

  第十六条名次决定

  一、预赛阶段:

  (一)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积分多的队名次列前。

  (三)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总和多者,名次列前;

  4、联赛预赛阶段结束后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5、联赛预赛阶段结束后进球总和多者,名次列前;

  6、抽签优胜者,名次列前。

  二、1至8名决赛阶段:

  (一)同一轮次,两队两回合比赛,积分多的队出线;

  (二)如两队积分相等,两回合比赛进球多的队出线;

  (三)如仍相等,则在90分钟比赛结束后进行30分钟的加时赛,如在加时赛中双方均未进球则以互踢球点球的方法决定胜负,胜队出线;

  (四)最后一轮比赛只进行一个回合,如在90分钟内比赛为平局,则直接以互踢球点球的方法决出胜负;

  (五)二分一决赛的两个负队将进行争夺第三名的比赛,如在90分钟内比赛为平局,则直接以互踢球点球的方法决出胜负;

  (六)四分之一决赛后,四个负队名次排列方法为:比较四个队在决赛阶段的净胜球,多者列前;如相等,比较四个队在决赛阶段的进球总和,多者列前;如相等,比较四个队在决赛阶段的负球总和,少者列前;如仍相等,抽签决定。

  第四章奖励与升降级

  第十七条奖励与升降级

  获得决赛第一、二名的队,同时获得2005年参加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资格;

  第十八条处罚

  获得2004年全国足球乙级队联赛前两名俱乐部队,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失去规定年限内参加全国足球甲级联赛的资格,其名额是否递补由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该俱乐部无二线队伍;

  (二)不管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将其资格转让与其它俱乐部(即截止到2006年底);

  (三)如有证据证明该俱乐部含有其它俱乐部或其股东的股份,或由其它俱乐部及其人员进行管理,与中超俱乐部、中甲俱乐部存在关联关系。

  第五章规则与规定

  第十九条规则

  一、执行国际足联最新版本《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为严格贯彻《足球竞赛规则》而颁发的有关通知。

  第二十条规定

  一、全部比赛用球由中国足球协会统一指定和提供;

  二、每场比赛均采用多球制,至少设6名捡球员;

  三、运动员累计2张黄牌停赛1场,1张红牌停赛1场,除非纪律委员会对该运动员另有纪律处罚;

  四、运动员的红黄牌在整个预赛阶段累计计算。除非在决赛阶段第1轮第1回合前因累计2张黄牌或1张红牌或纪律委员会做出明确的停赛场次需在此回合停赛外,剩下的1张黄牌不带入决赛阶段,也不受此前的红牌影响;

  五、运动员、教练员或俱乐部任何官员一经被裁判员罚离出场,不允许其坐在替补席、主席台、其它看台或继续滞留在体育场内,只能回到休息室或离开体育场,否则,由此引发的任何事情由其负责;

  六、执行《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及《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

  七、因体能测试及格人数未达到14人的要求(除守门员)而被取消参赛资格的球队,由中国足球协会责成有关部门退还该球队的联赛保证金的有关部分;

  八、任何中途退出比赛的球队都要被扣除上交的各种费用,用于补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并停止该俱乐部参加下一年度该级别比赛的资格。联赛委员会将根据实际情况保留提交报告给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是否做出进一步处罚的权利;

  九、中途退出比赛的球队如果发生在预赛阶段,则取消该球队预赛阶段的所有比赛成绩,所有与赛球队的比分均计3:0获胜,如实际比分高于此比分则以实际比分为准;如果是发生在决赛阶段,则取消该球队决赛阶段的所有比赛成绩,所有与赛球队的比分均计3:0获胜,如实际比分高于此比分则以实际比分为准。

  第二十一条比赛弃权及处理

  一、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均属比赛弃权:

  (一)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且未获联赛委员会的批准,未参加完赛程规定的比赛;

  (二)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恢复中断的比赛;

  (三)拒绝按照联赛委员会的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四)有未注册、未报名、或未通过体能测验、或未获得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也未得到联赛委员会批准、或正处在停赛期间,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代表该队参加了比赛。

  二、一方球队比赛弃权,判另一方球队以3 : 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净胜球大于或等于3个球,则以当时的实际比赛结果为准;

  三、双方球队比赛弃权,双方球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均计零分;

  四、联赛委员会向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提交报告,由纪律委员会依据事实做出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二条赛区报到

  一、预赛阶段

  (一)客队于赛前2天到赛区报到;

  (二)比赛监督于赛前1天到赛区报到;

  (三)裁判员于赛前1天到赛区报到,但到达赛区时间距比赛开球时间应不少于16小时。

  二、决赛阶段

  决赛报到时间另行通知。

  第二十三条客队赛前训练安排

  一、预赛阶段

  (一)各赛区必须为客队无偿准备一块平整、且场线和门网齐备的天然草皮训练场;

  (二)各赛区应为客队安排不少于两次的赛前训练。一次可安排在训练场,进行不少于90分钟的训练;一次必须安排在比赛场(特殊情况除外),在与比赛相应的时间进行不少于60分钟的训练;

  (三)如遇雨或因赛场积水等,经比赛监督同意,可取消在比赛场的训练安排。但赛区必须为客队提供训练场或其它的训练条件;

  (四)对因下雨和场地积水等原因造成训练或比赛场地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的争议,由比赛监督根据事实所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决赛阶段

  决赛地点和赛前训练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第二十四条比赛体育场

  比赛体育场,必须符合《全国足球乙级俱乐部队联赛组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比赛监督、裁判员、赛风监督员

  第二十五条比赛监督

  比赛监督由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派遣,代表联赛委员会按照《比赛监督工作职责及工作程序》对赛区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裁判员

  一、裁判员、助理裁判员和第四官员由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选派;

  二、裁判员参加联赛工作,必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和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赛风监督员

  俱乐部注册会员协会须选派一名政治素质高、管理能力强、精通业务的干部,作为该队赛风监督员随队工作,全面负责球队赛风赛纪的管理、监督和各项工作的落实,并对球队或球员违规违纪行为承担必要的责任。

  第七章纪律与诉讼

  第二十八条纪律委员会

  一、全国乙级联赛预赛阶段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和事件由分区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备案。

  二、全国乙级联赛决赛阶段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和事件由赛区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诉讼委员会

  一、全国乙级联赛预赛阶段中的诉讼案件由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负责处理。

  二、全国乙级联赛决赛阶段中的诉讼案件由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负责处理。

  第八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办公经费自理。

  第三十一条分区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参加该分区预赛的俱乐部队每队4万元报名费中的1万元;

  二、分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违纪、红黄牌罚款可列入工作经费;

  三、工作经费、罚款均单独列帐,在全体委员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分区委员会经费支出

  一、分区委员会办公费;

  二、必要的工作人员去赛区检查费用、交通费、食宿费;

  三、如工作需要,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派员到辖区各赛区的交通费、工作津贴和食宿费等;

  四、工作人员津贴按分区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开支。

  第三十三条赛区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预赛阶段,经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批准,参加该分区预赛的俱乐部队每队4万元报名费中的3万元;

  二、俱乐部向主场会员协会(或其委托的地方协会)交纳比赛门票收入5%的分成,每场最少交纳不得少于1000元。

  第三十四条赛区委员会经费支出

  一、赛区委员会办公费;

  二、必要的赛区检查费用、交通费、食宿费;

  三、组织工作经费、工作人员补贴等,由主场俱乐部向赛区委员会支付,该数额由双方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四、如工作需要,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派员到该赛区的交通费、工作津贴和食宿费等;

  五、工作人员津贴按赛区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开支。

  第三十五条俱乐部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十六条俱乐部需交纳的联赛参赛费用

  一、联赛预赛报名费每队4万元;

  二、联赛保证金每队30万元,报名保证金每队2万元。

  第三十七条比赛场租、安保费由俱乐部负担。

  第三十八条各队赛风监督员的各种费用由俱乐部负担。

  第三十九条比赛监督和裁判员的各种费用由俱乐部负担。

  第四十条每队赛风监督员在每场比赛期间随队工作,随队时的交通费、食宿费同球队其他官员或运动员标准相同,每场比赛工作津贴300元,以上费用均由俱乐部负担。

  第四十一条比赛监督的交通费、食宿费与工作津贴由俱乐部通过会员协会负担,住宿与裁判员一起,但与球队不同的饭店。

  第四十二条比赛监督经费标准

  一、比赛监督所居住城市离比赛城市如乘坐火车时间在12小时以内的,报往返硬卧火车票,外加往返200元路途补助;如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往返可乘坐飞机,报往返机票外加必要的保险和建设费;如乘坐火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而乘坐火车往返赛区的,除报往返硬卧火车票,外加往返400元的路途补助;

  二、出发城市所需必要的市内交通费;

  三、每人每天不少于250元的食宿费(共3天);

  四、每人工作津贴500元;

  五、每人在赛区的手机费和寄送材料费共计100元。

  第四十三条裁判员交通费与工作津贴由俱乐部通过会员协会负担,住宿与比赛监督一起,但与球队不同的饭店。

  第四十四条裁判员经费标准

  一、裁判员所居住城市离比赛城市,如乘坐火车时间在12小时以内的,报往返硬卧火车票,外加往返200元路途补助;如乘坐火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报单程去往赛区的机票(一般情况下,返程机票不予报销),外加必要的保险和建设费,和回程火车硬卧及200元的路途补助;如乘坐火车时间超过12小时但不足24小时的,乘坐火车往返赛区的,除报往返硬卧火车票,外加往返300元的路途补助;如乘坐火车时间超过24小时的,除报往返硬卧火车票外,外加400元往返路途补助;

  二、出发城市必要的市内交通费;

  三、每人每天不少于250元的食宿费(共2天)。

  四、工作津贴

  (一)裁判员600元;

  (二)助理裁判员和第四官员每人500元。

  第四十五条获得决赛阶段承办权单位的经费来源如下:

  一、参赛队每队交纳决赛阶段报名费6万元;

  二、决赛阶段杯名、广告、门票、电视等经营权转让。杯名需经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冠名;

  三、自己经营、开发的其它项目。

  第四十六条获得决赛阶段承办权单位必要的经费支出如下:

  一、二个正式比赛场地和至少二个训练场地的场租;

  二、必要的安保费用;

  三、竞赛组织工作和编印秩序册费用;

  四、各队来往比赛和训练场地的市内交通;

  五、大约25名比赛官员和裁判员的交通费、食宿费和工作津贴。

  第九章联赛经营

  第四十七条赛区杯名

  俱乐部主场赛区杯名可转让,其冠名规范为《2004年全国足球乙级队联赛╳╳赛区╳╳杯》,其收入归俱乐部所有。

  第四十八条赛区广告

  比赛场地广告牌内圈最多为40块,每块高1米、长6米。其中2块归中国足球协会所有(一块放置在次中间位置,另一块放置在离角球区最近、与球门线平行的广告位置上),4块归当地会员协会所有(一块放置在与半场边线平行的中间广告位置附近,一块放置在任一球门的后面广告位置附近,其余二块与场地广告经营所属单位协商而定),其余34块归俱乐部所有。外圈广告不限。俱乐部所属的广告经营收入归俱乐部所有。

  第四十九条赛区门票

  门票由俱乐部经营,收入归俱乐部。门票收入的5%上交所属会员协会,但每场最少交纳不得少于1000元。

  第五十条赛区电视转播

  电视转播权归中国足球协会所有。全国性电视转播由中国足球协会管理。主场赛区电视转播由俱乐部经营,收入归俱乐部。

  第五十一条每个参赛俱乐部的主场为此赛事的赞助商免费提供一块1╳6米广告牌放置场内较好位置,广告内容由赞助商提供。其广告含在中国足球协会所属的广告牌数目之内。

  第五十二条决赛杯名

  决赛承办单位杯名可转让,其冠名规范为《2004年全国足球乙级队联赛╳╳杯决赛》,其收入归承办单位所有。

  第五十三条决赛广告

  比赛场地广告牌内圈最多为40块,每块高1米、长6米。其中4块归中国足球协会所有(第一块放置在次中间位置,第二块放置在离角球区最近、与球门线平行的广告位置上;第三块、第四块分别放置在两个球门的后面广告位置上),其余36块归俱乐部所有。外圈广告不限。承办单位所属的广告经营收入归承办单位所有。

  第五十四条决赛门票

  门票由承办单位经营,收入归承办单位。

  第五十五条决赛电视转播

  电视转播权归中国足球协会所有。全国性电视转播由中国足球协会管理。电视转播由承办单位经营,收入归承办单位。

  第五十六条承办单位为赞助商免费提供二块1╳6米广告牌放置场内较好位置,广告内容由赞助商提供。其广告含在中国足球协会所属的广告牌数目之内。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程条款由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解释,未尽事宜,由中国足球协会联赛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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