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宁上诉状全文:证据不足 计算赔偿数额错误 | |||||||||
---|---|---|---|---|---|---|---|---|---|
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21:45 新浪体育 | |||||||||
新浪体育讯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宁,男,一九七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区沪南2600号,系上海申花SVA文广足球俱乐部球员。 被上诉人(一原审原告)曲乐恒,男,一九七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出生,汉族,住沈阳
上诉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04年3月1(2003)东民一权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变更原审川决第一、三、四、六、七、八、儿、十项; 2、撤销原审判决第十三项; 3、确认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3万元人民币的事实存在; 4、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依法承担。 上诉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计算赔偿数额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第一项判令上诉人承担不合现的医疗提366221.24元,没有法律依据。 理由是:l、《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们第三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需要转院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转院治疗。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提交的3号书证“诊断证明书”并非是正规的医疗机构转院证明,该书证上未加盖医疗机构的公章,且该书证上明确标注“此证无医院公章无效”字样,同时被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也未能出示沈阳市交警部门出具的同意其转院治疗的证明,因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到北京博爱医院治疗违反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属于擅自转院的行为,该行为使得与医疗相关的其它费用大幅度的增加,给上诉人增加过重的经济负担,因此原审判决第一项责令上诉人全额承担不合理的医疗费没有法律依据。 2、原审判决认定“在香港购买的进口药品为合理医疗费”。对此上诉人认为,辽足俱乐部为被上诉人从香港购得的进口药品(约合人民币46900元)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应当从医疗费中扣除。理由如下: 第一,该笔药费不是在被上诉人所在的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必须费用; 第二,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医疗费应当按照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但是时至今日,没有任何医疗机构能够证明该药品为被上诉人治疗创伤所必须的药品,没有专业医疗机构出具治疗所必须使用的药品的证明,原审法院有何理由认定该药品系病人必须的治疗药品?又有何理由认定该笔费用由上诉人承担呢? 第三,该药品系案外人辽足俱乐部为被上诉人购买的,若其他案外人为被上诉人所购买的其他药品也由上诉人来承担的话,则有失公平。因此,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承担该笔药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原审判决第三项判令护理人员住宿费*7 60元属认定事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根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住宿费,参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明确规定,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第三项违反了上述规定。 l、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为15元/人·天,《办法》中关于住宿费的赔偿标准规定的十分明确,而原审判决第三项判令住宿费107160元远远超出上述规定的赔偿标准; 2、被上诉人在原审诉讼请求中仅主张赔偿住宿费40800元,而原审判决第三项却判令107160元,高出被上诉人请求的二倍之多,对此上诉人认为法律只赋予了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并未授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享有该项权利,原审法。院违反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不告不理”原则; 3、从被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提交的书证来看,被上诉人在北住院治疗期间,其家属在京花费的住宿费仅为40800元,而原审判决第三项却判令10760元,显然超出被上诉人的实际支出数额。 三、原审判决第四项判令交通费117449元与事实不符,应予纠正。 《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而被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提供的交通费票据明显超出法定的赔偿标准。 1、被上诉人提供的75张出租汽车发票中,有57张是沈!‘日市出租汽车发票,其中仅2002年发票就高达29张,每张票据金额居多为23—25元之间,且每次匍未写明乘车的时间、始发及目的地。众所周知,被上诉人在2000年至2003年期间一直匍在北京博爱医院住院治疗,同时被上诉人为证明其在北京住院治疗期间家人在京承租房屋这一事实,还特意向法庭提交了两份租房证明,该书证称“从2000年6月至2003年5月期间,被上诉人的家人为护理被上诉人而在北京租房居住”。对此,上诉人不禁要问:既然被上诉人在北京,随同护理的亲属也在北京,那么如此居多的2002年沈阳地区出租车费用又是如何产生的呢? 上诉人认为,交通费的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须的费用计算,凭原始票据支付,应当参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的车旅费标准计算,交通工具为汽车时,非特殊情况下均应当以普通公共汽车为宜,同时交通费赔偿的票据应当根据就医次数予以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当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而原审法院却未能考虑到上述因素,对被上诉人提供的票据全额认定,超出了《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 2、被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提交的33张火车票当中,还参杂着四张半价儿童票,原审法院全部予以认定,请问儿童去北京能护理病人吗? 3、被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提交的!l张飞机票中,有三米是案外人王志强和王鹏的机票,其中案外人王鹏的机票是从上海飞往沈阳的。上诉人认为,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一般不允许乘坐飞机,原审法院判令案外人的飞机票费用由上诉人来承担,更是没有法律依据。 四、原审判决第六项判令残疾人生活补助费13050o元,系原审法院计算错误,此认定超出法定的赔偿标准,应予纠正。 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第六项违反了上述规定。 根据政府部门公布的2000年度辽宁省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为3780元/人·年,结合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应当获得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为75600元(3780元X 20年X 100%),原审判决第六项判令130500元显然超出法定的赔偿标准,原审法院计算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