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视台《时空连线》:审视“《足球》报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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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1月19日14:29 CCTV《时空连线》 | |
主持人:中国足协和足球报之间的交锋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大家关心的问题其实已经超越了这篇报道反映的问题是否完全真实,而把焦点集中到了这样一个问题上,那就是中国足协是否有权利限制一家媒体的在放权利,关于这个问题今天我们引进两位嘉宾,我们第一位嘉宾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贺卫方教授,您好,第二位是中国人民大学传播媒介管理研究所的所长宋建武教授,非常欢迎两位加入我们的节目当中。首先我想问一下宋所长,您觉得足协有这个权利吗?以后我所有举办和承办的活动,足球报都没有权利采访。 宋:足协有没有这个权利我看足协一个什么样的组织,按照现在足协自己想,按照民法程序至少官方定位是民间做法,假如说俱乐部授权给他,让他充分这些俱乐部利益的话,我想实际上是有这个权利,至少表示不欢迎不接受足球报的采访。 主持人:宋教授的意思是说足协由于是一个民间组织,所以有权利这么做? 宋:是的。 主持人:贺教授的意见呢? 贺:我想我不同意宋所长刚才表达的观点,我自己的看法是这样的性质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无论是民间的或者半民间的或者国家的机构,实际上报道方面的调整权利都是很有限的,因为从整体来说,社会中间任何一个机构都是新闻报道所要,我们说新闻监督,新闻监督就是国家的机构也好,民间的机构也好,都是被监督的对象,现在我们被监督对象反而出来说我要剥夺你的采访权,是否有这样的权利,这是首先我们值得思考的。 主持人:我发现两位观点是针锋相对,我们把我们话题再缩小一点,大家也在讨论一个话题,足协到底有没有在限制足球报的采访自由? 宋:在客观上是这样的,但是我是觉得在这个事情里面,足协实际上我刚才讲的一点,不是把足球作为公共事业来看,而是认为这里面代表一种利益,获得利益的权利对足球报进行封锁,实际上这个问题一种提示,或者一种比赛,是不是大家都有权利采访,或者转播,很清楚,比如奥运会比赛,包括我们世界杯的比赛,转播权都是拍卖的,并不是你是一个媒体就有权利采访,我认为这个事情更多是经济利益上的矛盾,他们实际上是用商业上面的封锁来报复足球报在舆论监督方面提出的一些不利的东西。 主持人:贺教授,足协方面也说其实我也没有说你们足球报不能报足球,而是说我足协举办的一些活动,我认为你伤害了我的利益,所以我也不给你利益,我不给你采访证,本来也不是所有的媒体都能来采访我这些活动的,你可以买票去观众席看。 贺:我觉得这个完全是一个不合乎道理的解释,买票到观众席看,是否有权利直接到比方说新闻发布会上,对于教练进行直接的采访呢?显然是不可以的,是否可以近距离了解有关的比方说有些队员的心理的状况,比赛的一种感受,足球报完全没有这样的机会,我注意到足球报他们说这并不影响我们办好一份报纸,多多少少有一点自我安慰,如果中国足协坚决执行目前这个封杀令的话,我相信会对于足球报报道我们这样一种足球比赛的情况,或者足球报的读者,非常及时了解相关的信息,会产生非常实质性的影响的, 宋:其实这个问题上我觉得足协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技巧上应该说很不高明,实际上作为足协完全可以把这个问题采取一些私下处理的办法,他把这个事情炒成公共事件,而且影响越来越大,实际上对他自身是非常不利的。 贺:这个我也同意,我认为是非常不明智的,显示出来他们没有真正的法制意识,没有真正媒体越来越活跃的时代尊重媒体的必要的逻辑,其实我自己更愿意提出一个问题,这个事件中显示一个问题,大家对于媒体能够报道什么的一种这样一个范围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差别,我看足协相关的一种发言,总觉得他们认为他们媒体只要报道我们官方发布的消息节可以了,没有必要进行独立的自我调查,而足球报做的正是独立的调查,比如中国足协反击无论是我们也好,无论国务院国资委也好,都没有任何官方的发布的信息来表明中国足球或者中国足球市场不良资产,或者不良市场,所以足球报道错误,实际媒体做的事情并不简单官方新闻发言人,他们必须进行自我的调查,他们有自己内部的信息,了解到有关的情况,实际上这个事件中间现在看起来,对于新闻报道的范围大家看起来还是很大的差异的,理解上的差异。 宋:贺老师讲的足协需要把自己心态调整,但是我想整个我们国家转型过程中,包括我们的媒体,恐怕也需要进行调整,彼此把对方作为一个平等的主体看,我们的媒体我不是说具体足球报,我们的媒体特别是很多有实力或者冲击比较高的媒体,往往进行舆论监督的时候,是一种居高临下的态度,很多时候实际上对于报道对象批评并不是非常客观,而是往往是有一种强加于人的东西,这里面很重要的东西,也没有把它的报道对象作为一个平等主体看, 主持人:可能跟中国足协有同样做法至少同样想法的单位还有很多,比如说我们还看到类似的报道,曾经广东高院限制6个记者的采访权利,说6个记者做过不实报道,所以跟广东省法院有关的案子你们不要报了,如果现在我们面对不是住足协这样法律民间机构,如果是政府机构,是司法机构的话,这样做合理吗? 贺:这样会变得更加复杂,我是非常旗帜鲜明地认为广东省高院封杀6名记者的做法是超越一个司法机构应有的权限,我们不说监督的重要性,或者媒体对于一个案件审理做出独立评论的重要性,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如果法院参与到对于媒体的封杀或者剥夺他的采访权的一个过程之中的话,媒体在向谁起诉?媒体如果感觉到这样一种限制不合理的话,他们要寻求一种法律上救济的时候,求告无门, 主持人:现在问题的关键到了一个新的地方,怎么看待媒体报道内容的真实问题,我想问一下宋教授,如果媒体报道的内容的确跟完全的事实不相符合的话,还需要什么样的因素才能够对这个媒体进行处罚? 宋:大家知道媒体需要很短的时间里对外面的事物做出反应报道,很难反映一点一毫都没有偏差,也不可能你的认识和实际完全吻合的,了解的情况最全面地,最客观准确的,这实际上不可能的,所以在操作上要看如果说确认失实以后,关键要看失实你是不是有明显的故意,是不是有利益在里面穿插,假如说记者是这样,或者说可以证明足球报也是刚才讲到两个情况的话,恐怕这个处罚按照现在的规定就会比较严重一些。 主持人:我想宋教授提出非常重要的问题,现在社会上很多人同情足协的说法,如果我捱打,我认为恶意打我的话,总有自我保护的权利吧,我自我保护的权利最简单的方法就是限制你采访,我不欢迎你到我家里来。 贺:中国足协也完全可以采取末种行政性的措施来对他认为错误的行为进行某些惩罚,但是中国足协要看到我们体育法里规定各个专业协会的职权,他的职权非常明显非常清楚,这是协会它的职权是组织竞赛,而不包括对竞赛其他地跟社会之间的关系,跟媒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行使他的权利,这是他没有权利涉足的领域 主持人:我们来假定一下,足球报的报道的确失实的,各种证据证明失实的,甚至我们证明了记者是为了发行报纸的发行量,故意让他失实的,假定一切证明的的话,我想问一下贺教授,足协如果诉诸于法院的话,他会受到什么样保护? 贺:中国足协如果感到自己的声誉也好,权利也好,这样一个报道中受到严重的损害,法律上提供了必要的救济手段,我们国家规定名誉权,人格尊严是不受侵犯的,民法通则也进行相关的规定,规定了一种救济的方式,就是说中国足协可以到法院起诉中国足球报,现行法律规定是有这个权利的,如果根据法院的判断,足球报的报道完全失实的,而且有主观的恶意,法院可以做出很严厉的判决,非常高额的赔偿金都是完全可能的,但是可惜的是中国足协不去利用这样合法的途径,反而利用超越法律的滥用权利的途径限制一个媒体的采访权和报道权,这是让人感觉非常遗憾的一件事情。 主持人:非常感谢两位接受我们的采访。谢谢。 中国足协和足球报之间的交锋已经不仅仅涉及足协和一家报纸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大关系到了中国足球是否能够健康地发展,以及媒体的基本采访权是否能得到保护,媒体的采访权利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公众的知晓权,所以这种权利在现行的法律中是得到严格保护的,也正因为媒体有这样一种特殊的权利,所以才更应该严于自律,尊重新闻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