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报:沪学术界希望人大政协关注“封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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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1月19日11:20 《足球》报 | |
2004年1月18日下午1时30分,由上海市法学会、《新闻记者》杂志社和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召开了“中国足协与《足球》报相关事件法律评价研讨会”,上海的新闻学、民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界专家以及部分律师代表应邀参加了这次研讨会。 与会代表从法理学和新闻学的角度,就中国足协封杀《足球》报事件展开了探讨。这是一次带有强烈学术意味的研讨,考虑到此次纠纷的双方中国足协和《足球》报分别来自 在这次主题研讨会上,讨论的重点集中在了对公民知情权、舆论监督权、公共管理体制和媒体采访权的法律论证上,参加研讨的专家一致认为,本次“封杀”事件所造成的影响已经远远超过了事件本身,有许多由此引发的深层次问题值得人们思考。与会代表在会后达成几点共识:第一,希望这一事件能在法律层面上最终得到圆满解决。第二,希望这次事件以后不要再重演,因为从1996年至今,中国足协和媒体之间类似的冲突大约已经发生了7起之多,而每一次封杀最后都是以不了了之告终,这从根本上无法杜绝以后类似事件的再次出现。这不仅会使得媒体、读者和广大受众的知情权无法得到保证,同时也会影响到体育事业和足球产业的良好发展。 与会代表最后提出倡仪,春节后,全国政协、人大两会将在北京召开,希望人大和政协代表向有关部门提出议案或者建议,对此类事件的彻底解决起到推动作用。 以下为部分专家在会上的发言摘要,题目为编者所加。 叶必丰(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足协的行为明显违法 《足球》报权利受到违法侵犯 记者的采访权、媒体的报道权,直接来源于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许可,并受法律保护。这种法律保护,首先体现为记者所持有的记者证或报社所具有的报刊许可证。许可证,是国家依法准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证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和拘束力。这里的公定力,就是指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任意否定、限制或推翻许可证所确定的许可证持有人的权利,都应当对此表示尊重。即使许可证有瑕疵或违法情形,也应如此。这一点,我国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已作明文规定。其次,当记者行使记者证所确定的权利受到妨碍时,可依法请求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程序和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排除妨碍;对所造成的损失,可依法要求赔偿。 那么,《足球》报记者的权利,是否受到了中国足协的违法侵犯或妨碍呢?从中国足协的处罚决定上看,显然限制了《足球》报记者的采访权。一个以采访足球活动为惟一任务的记者,一份以报道足球新闻为其全部任务的报纸,如果采访中国足协所举办或承办的各种赛事的资格被取消了,那么还有什么权利可言呢?中国足协对这种采访、报道权的限制或剥夺是违法的。从我国法律上看,许可证持有人即使在从事所许可的行为时违法,实行的也是谁发证谁监督谁处罚的制度。也就是说,即使记者及《足球》报作了不实报道,有处罚权的机关也只能是记者证和报刊许可证的颁发机关,而不是中国足协。 中国足协无权拒绝采访 我们应当注意到最新的事态发展。中国足协的新闻官解释说,中国足协的处罚决定并不是取消《足球》报及记者的报道权,而只是不欢迎、不接受采访而已。如果是这样,那么中国足协的决定就不应该是“处罚”决定,就不应该是取消采访资格,而应该是一份声明,声明不接受或拒绝《足球》报的报道及记者的采访。 但是,值得追问的是,中国足协有没有权利拒绝采访和报道呢?如果是一个普通百姓,那么是可以这么做的。但作为一个公众人物或一个公共机构,开放和透明是他的责任。同时,作为一个记者或一家媒体,采访和报道不仅仅是权利,对受众或者公众来说是一种责任。正像欧洲法院所阐释的那样,表达自由对涉及公众人物在公共领域的活动是极其重要的,因为这种活动不同于个人的私生活。政治家、公共官员和大公司的商人,必须通过媒体公开他们的活动。这里有公共人物或公共机构,当然不限于政府官员和政府机关。中国足协尽管暂不能被认定为国家机关或行使某种国家权力的组织,但作为公共机构应无疑义。既然如此,中国足协也是无权拒绝采访或报道的。 中国足协是一个独立王国吗? 其实,中国足协是一个大怪物。当有人对它提起行政诉讼时,它振振有词地说自己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而是一个行业协会即社会团体,没有行使作为国家权力的行政权,法院不能受理对自己的起诉。奇怪的是,在有人冒犯它时,中国足协却摇身一变,比国家行政机关还要厉害。国家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只能处罚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处罚要按法定程序进行,甚至事先还要举行听证,如果处罚错了也要撤销违法的处罚决定并赔偿损失。任何一个国家行政机关不敢说,甚至想都不敢想,取消一个记者或报社对自己及所属机构的采访资格。但中国足协却不。中国足协的新闻官已经“理正词严”地说,不会撤销处罚决定。你《足球》报及记者要告吗?那时,它再变过来:我只是一个社会团体而已。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中国足协是一个独立王国的国王,甚至你怎么形容都可以。看来,这个王国需要彻底的改造。中国足协必须真正明白:足球为谁而生,因谁而存? 殷啸虎(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政协委员、华东政法学院教授)足协的两个法律错误 新闻报道不仅仅是一种“权利”(right),更是一种“权力”(power)。从这个意义上说,《足球》报对足协的有关工作进行报道的权利,是受到宪法和法律保障的,不是一般的机关或组织所能随意限制甚至剥夺的。而足协作为由政府直接领导和控制的社会组织,接受媒体的采访报道,并通过这种方式接受社会的监督,是一项不容规避的义务与责任。 足协取消《足球》报采访资格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足球》报“报道失实”。这个理由存在两个法律上的错误。首先,是否“报道失实”,不是仅凭足协的“一家之言”就可以判定的,而是应当由中立的司法机关通过合乎法律程序的裁判才能判定,这是一项基本的宪政原则。设想,如果所有机关或组织都可以“报道失实”的理由取消媒体采访报道资格的话,那么新闻报道权就毫无保障,新闻报道也就不成其为“权利”了。依此类推,司法权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此,对权利的限制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并且由法定的机关来行使。其次,即便《足球》的采访报道确实存在“报道失实”的情形,也不能因此而剥夺它的报道资格,这就如同不能因为一个人曾经说过错话而永远剥夺他的说话资格一样,更何况新闻报道的“有限失实”,不仅为法律所允许,而且应当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关于这一点,已有学者进行了论证。 傅鼎生(上海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学院教授)要取消采访权先消灭媒体 采访权,实际上是一种人身自由权、行动自由权、法人经营自由权。报纸也有活动自由,这是自由权的延伸。在我国的法律里面,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那么具体,采访权在法律文件中没有。之所以说采访权,是因为人们经常这么说,然后就成为了习惯。 采访是一种行为,是一种收集、寻访、采集新闻的做法。这是源于固有的一种权利,一个法律实体从形成那一天开始就拥有了。自然人或者法人实体都有行动的自由权。 记者或者报社的采访权和一般的公民采访权不同,一般公民通过自己采集,或者通过大众传媒获得,记者或者媒体为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有权利去寻访、采集新闻。传媒的行动自由权是因为传媒的成立而带来的,成立这个组织就是为了传播公共信息,要传播信息,必须给媒体这样的权利。要成立这个组织,必须要有这个采访权。任何一个组织包括政府都无权取消这个采访权,要取消采访权必须先消灭这个组织——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取消法人实体,因为不可能又允许它存在又不允许它拥有采访的权利。 魏永征(北京广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取消采访资格不是“国际惯例” 有人说足协这种制裁措施是国际惯例。我要告诉他们,现在文明社会的准则是以意见对抗意见,达到以真理战胜谬误、以真相澄清谣言、以正确意见克服错误意见的目的。因为别人说了几句错话就禁止别人说话,因为记者采写了一条你不满意的新闻就禁止记者采访写作,这不是文明社会的做法。言论出版自由是基本人权,不允许随随便便就限制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事实上,我们国家的行政法规已经规定了对不真实、不公正的新闻的更正和答辩制度。足协作为一家社团法人,自然也享有这个更正权和答辩权,它还可以利用自己拥有的各种资源,主动传播真相和真理,比方召开一个记者招待会,驳斥它所认为的虚假报道,澄清事实,以正视听,一如我们在国内以至国际社会经常看到的那样。我们知道,真相和真理是无敌的,传播真相和真理远比什么“取消采访资格”的措施要有力量得多。 富敏荣(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足协擅用“私刑” 中国足协与《足球》报纠纷事件中,中国足协在所谓的声明中宣布取消《足球》报相关采访资格,引起哗然。足协新闻发言人董华后来将“取消”解释成“三不”,并否认“封杀”,然而我注意到,他一直没有否认“处罚”,足协领导张吉龙、郎效龙对“处罚”一词也没有否认。我认为,足协无权取消《足球》报采访资格,或者说,足协无权“处罚”媒体。 首先,中国足协作为我国足球界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具有全国足球竞赛活动的管理权,因此这种受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管理权,具有行政法律意义上的可诉性,即必须按照一定程序依法作出处罚,而且这种处罚必须受到“司法审查”。然而中国足协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宣布“处罚”显然违法。 其次,中国足协在其制定的《全国足球比赛新闻采访规定》中,也没有“取消采访资格”或“处罚”的字样。 国家新闻出版署《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中也没有“取消采访资格”的处罚规定,其中第八条仅规定“对违规报刊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颇有意思的是,中国足协作为一个半官方机构,应当接受媒体的舆论监督,然而,中国足协在其自己制定的《全国足球比赛新闻采访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持有中国足协下发采访证件的记者有义务……接受中国足协的监督”,理应监督的公共机构通过自己制定规定,摇身一变成了舆论监督的监督者,如此错位,显然是酿成这一事件在思想观念上的原因。中国足协在纠纷发生后,没有通过正常合法途径依法处理,而是利用其在中国足坛的垄断和霸主地位,擅自使用“私刑”处罚媒体,实质上是自行采取报复行为。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中国足协作为“具有中国足球竞赛活动”惟一“管理权的准政府机关”,也没有拒绝被采访的权利。按照《体育法》规定,足协的管理权是社会公众赋予的,受公众的委托而服务于公众,因此,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包括接受采访是一种责任,同样,办理有关采访证时,为记者提供采访便利条件,这同样是作为“管理者”应尽的义务。权力可以放弃,责任或义务不能推卸,在这个问题中,足协混淆权利义务概念,把义务当作权利行使,恐怕也是造成这一场风波的深层次原因。 至于在场地有限制的情况下,用采访证的方式来限定采访人数,当然另作别论。在这一事件中,中国足协用所谓反对虚假报道为由拒绝办理相关证件,缺乏正当的法律理由,这个带排斥性的不公正的“管理权”又被中国足协解释成新闻采访的管理权,显然,中国足协超越其权限,变成了滥用权力。因此,类似行为应当列入“司法审查”范畴。 媒体声音 足球圈不是私家后花园 在我看来,所有的争论都可以放到两个范畴里去分析。一是谁可限制记者的新闻采访权。中国足协具有某种准行政部门的职能和性质。因此,中国足协应该并且必须接受新闻舆论的社会监督,而不得动用行政命令限制采访活动,即使是它那个有点绕口的说法“不提供能提供的便利”也显得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二是对新闻舆论监督真实性的考量限度问题。 上述两个问题,在我之前,许多的人、许多的文章已经讲得够清楚了。但取消采访权的新闻依然频频发生,这证明一种社会理念的深入人心,有时非常困难;同时也说明“来采访我是有求于我”的想法,在一些官员和部门那里仍然有着足够丰厚的滋生土壤。 ——2004年1月16日《人民日报》作者联响 足协在挑战法律 中国足协又一次代替了法庭,对据说侵犯到它名誉的报刊拿起了制裁的屠刀。我们说,这是对法律的挑战,也是对新闻报道、新闻自由的挑战。此风不可长。我们期待《足球》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中国的媒体和社会,岂能让一个组织为所欲为、凌驾于法律之上呢? ——2004年1月16日《中国青年报》作者陈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