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最高刑期3年 赌球会衍生许多其他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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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10月09日11:33 华夏时报 | |
伴随着国际、国内足球产业的蓬勃发展,赌球———一种新兴的赌博方式也逐渐兴起。赌球到底触犯了什么样的法律条文,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著名刑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杨东明先生。 杨教授指出,赌博是指以钱和物下注获取输赢的行为,但赌博的形式多种多样,目前赌博的方式主要以牌类为主。 赌球则是以足球比赛的结果作为输赢的评判手段,因此它的构成要件已经符合了赌博的要求,所以可以认定赌球是一种新型的赌博方式。 既然赌球是一种赌博的行为,它就应该按照赌博的处理方式对待。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将受到处15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这只是对参与赌球人员的制裁,但如果是赌球的组织者,则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赌博自古就有,而且形式繁多,但赌球却是最近几年才兴起的。随着资讯媒体的不断发展,国际互联网的兴起,人们在第一时间内可以获得各种各样的信息,这也为赌球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像现在比较流行的欧洲联赛的参赌,就是赌徒们通过电子媒体等手段获得最新的消息后采取投注的种类,庄家所开的输赢赔率也与世界接轨。而且现在下注的方式基本采取手机下注,这些都是通过高科技手段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体现。 有些参与赌球的人认为自己下的注很小,只是玩玩而已,不会造成更多的社会危害。其实不是这样,首先赌博作为一种非法获利的手段,已经破坏了正常的社会分配秩序,而且往往由于巨大利益的诱惑,容易让赌徒大数额的投注,但其实各种赌博方式中最终获利的肯定是庄家,所以最终的受害者还是参与者。因此一些输得血本无归的人则会选择如偷盗、抢劫等其他方式重新犯罪。并且现在赌球的环节中是大庄家底下无数的小庄家,最后一个环节才是参与者,而这其中都是层层盘剥获取利润,这些组织非常严密,有点儿接近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形式。再有就是下注和获利的方式基本都为最后清算,因此存在赌球者或庄家逃匿的可能,这又极可能衍生出其他的犯罪。因此加大处罚力度无疑是制止赌球关键所在。本报记者周密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