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作为财产转让?“龙马大战”引出付费采访话题 | |
---|---|
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07月11日10:19 北京晨报 | |
现象 付费采访屡见不鲜 随着传媒竞争的日益激烈,“付费采访”在中国也屡屡有媒体操作。 2002年6月,红透中国的F4到广州拍广告,面对众多要求采访的媒体记者,策划拍摄广告的某公司制片人公开宣称,可以专访F4半个小时,但报社必须出5万块钱专访费。 2002年12月底,负责发掘江苏泗阳一座大型汉墓工作的南京博物院作出惊人决定:将此次考古发掘报道权进行“有偿转让”,江苏卫视和《南京晨报》共以10多万元的价格买断了这一报道权。 而今年2月的中巴之战,广州足球专业媒体《足球》报花费数十万元钱将“3R”的采访权独家买断。这一做法同时也引起了业界的广泛讨论。 同此举动的一个较为类似的做法是“线索提供奖”。据记者了解,如今各大报纸几乎都有热线版,为了鼓励读者积极提供新闻线索,报社纷纷设立了奖励性质的“线索费”,数额从几十元到几百上千元不等。这虽然不是“付费采访”,但“花钱买信息”的做法与“付费采访”可以说是同出一辙。 原因 大背景带来新事物 付费采访现象不断出现,业界一致的解释是,这是媒体在市场经济冲击下的必然运作方式。 一位广告业界人士表示:要求新闻单位付费采访完全是市场的需要。一些媒体采访的活动本身是商业活动,那么就要按照商业运作的规律来办,新闻媒体付费采访也完全符合商业运作的规律。 《新闻与法制》杂志张新庆主编认为:“付费采访一般是针对一些商业活动的,这种做法在国际上并不少见。我们不应该简单否认用金钱买信息这种行为。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之下,媒体可能都会对新闻价值有一定的衡量。如果媒体认为这种做法对自己有利,采取也未尝不可。对于付费采访的接受,我们需要一个观念转换的过程。” 讨论 新闻作为财产转让? 中国政法大学专门研究民法的王勇教授表示,判断记者的采访权的标准,主要依据采访的内容而定。如果是对于公共事务的报道,比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等,公众对此有知情权,那么记者有权对此采访,被访对象不应该拒绝。但如果采访内容是个人化的,那么被采访人可以把消息作为财产转让。 观点 不应照搬商业做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的喻权域教授提出:“付费采访的行为并不适应中国的实际情况。如果此风在中国流行,可能会导致文化活动完全金钱化的后果。”喻教授还表示,“公共型的活动不能完全来照搬商业做法。” 新闻界和理论界也有学者赞同付费采访:“这种做法的实质反映了新闻资源的有限性。新闻资源实际上是有限的,在分配上就对于不同的媒体有不同的做法,同时媒体本身也是有一定商业性的。面对稀缺的资源,媒体付费,这其实是我们同国外规则趋同的一种做法。”(实习记者/代小琳)
订阅新浪新闻冲浪 足不出户随时了解最新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