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比赛”不成立终审判决:广西足球俱乐部须赔偿“宏远”103万元
本报讯昨天,广东宏远俱乐部终于收到了来自广西南宁市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此函件对两年前广西足球俱乐部状告广东宏远俱乐部“消极比赛”一事作终审判决:原告广西足球俱乐部败诉,须赔偿被告广东宏远俱乐部主场承办费、主场补贴费等合计103万元。
2000年初,广东宏远队将本队的甲B主场设在南宁,并与广西足球俱乐部达成主场经营协议,由后者承办宏远队当年的甲B主场赛事。然而,当年6月24日,宏远队在主场0比1负于排名垫底的广州太阳神队后,广西足球俱乐部方以“消极比赛”为由,拒绝向宏远俱乐部支付承办费用,并将后者告上法庭。
去年,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广西足球俱乐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宏远队“消极比赛”。广西足球俱乐部不服,向南宁市中院提出上诉。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取证,南宁市中院在11月4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宏远俱乐部总经理岳永荣昨天表示:希望对方能尽快执行南宁中院的终审判决,否则他们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徐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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