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刘盈福有罪、无罪和该案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以下是辩论实录———
辩
刘盈福有秘鲁护照但没逃跑,一直配合还债
辩护人:本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刘盈福犯诈骗罪表示不同意见,我认为指控刘盈福犯诈骗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告人刘盈福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刘盈福取得的9300万元是从全春秀投资中得到的,在这个过程中刘盈福根本没有再和其他人就此9300万元发生任何的法律关系;从逃避债务的便利看,刘盈福持有秘鲁护照,随时可以出境逃跑,但他没有这样做,一直以来都配合有关方面处理还款义务。被告人刘盈福没有虚构事实。公诉人认为刘盈福所开设的广州银利公司是没有工商登记的,所以,用广州市银利公司签订的合同是虚构主体虚构事实。事实上广州银利公司早就有了,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经济实体,该单位有办公地址,有从业人员,有银行账户,有公章,更重要的是银利公司并不是为了骗取9300万元而开设的。刘盈福没有“隐瞒事实真相”。公诉人认为刘盈福把花都工业村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签名同意抵押给桂林建行就是隐瞒事实真相。但刘盈福没有签订过抵押合同,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以就谈不上什么抵押行为。
关于指控刘盈福诈骗肇庆一公司46万元的问题,本辩护人认为,该问题已由德庆法院依法审理确认为民事法律关系并作出调解,本案的管辖权在德庆法院。然而,桂林公安机关并未经德庆法院移送就擅自变更其性质,使此案既是民事法律关系,又是刑事法律关系,这违反了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所以,公诉人指控刘盈福犯诈骗罪,证据不足,请法庭予以驳回,依法判决刘盈福无罪。
控
刘盈福要靠借钱来生活,主观上不会还这笔钱
公诉人:从主观动机看,公诉人认为刘盈福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刘盈福以借钱为名,将全春秀以建行名义拆借的资金借到账上,这不是联营也不是投资,是借钱。借钱的目的就是还债。如果像辩护人所说,还债也是投资是很荒唐的。拿到钱用于还债、买车,只有很少一部分用来投资,是不可能产生效益来还债的,他也没有能力来还这9300万元,他的企业全部都处于亏损状态,刘盈福的生活当时要靠借钱来维持。他主观上是不会还这笔钱的,主观上就是非法占有。从客观行为看,辩护人认为他没有虚构主体,没有隐瞒事实。被告人设了两个公司,银利公司什么都没有,更没有注册登记就私刻公章,虚构主体很清楚。至于隐瞒事实有四点:一是隐瞒了借钱的目的,借钱时是说投资,事实上是用来还债。二是对企业的经营状态进行了隐瞒。刘盈福说自己的企业如何大实际上已经负债累累。三是隐瞒了自己的负债状况。当时他已经负债2个多亿,要是全春秀知道,肯定不会借钱给他。四是隐瞒了400亩土地已经抵押的事实。虽然这一抵押没办合法手续,是无效抵押,但他承诺了还不起债就用土地抵押,造成建行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至于刘盈福诈骗肇庆一公司46万元,辩护人认为借贷纠纷已经由法院处理,是民事而非刑事法律关系,公诉人认为,随着事情的发展,发现被告人有欺诈,他的行为构成犯罪是可以追究责任的,民事判决书不影响刑事指控。
辩
天天开奔驰往返深穗,怎能说我靠借钱过生活?
辩护人:借钱就是非法占有?投资就不是非法占有?不能这样看。只能看是否借而不还。全春秀是把骗来的大量赃款用来投资。刘盈福1994、1995年正是风光的时候,他不光是从全春秀那里借钱,农行、信用社到处借钱给他,他有没有隐瞒经营负债的事实,不是看他有没有说这么一句话。全春秀当时关注的是收刘盈福的利息,对刘盈福自己如何使用借款毫不关心,经营负债也没有去了解,刘也没说。把这说成是隐瞒事实是荒唐的。
刘盈福:公诉人说我借钱的真正目的是还债,我说还债是正常的。全春秀她没有规定我怎么使用这笔钱;说我欠债累累,过生活都靠借钱,这是废话。我那时奔驰车天天往返深圳广州,一天的花费就是800元,怎么连生活费都没有?这不是事实。还有政府部门给了我这么大的1000亩的红线图,一直挂在我的办公室,我也没有重复抵押的问题。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卢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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