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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篮球竞赛管理办法

http://sports.sina.com.cn 2001年11月02日10:54 BSGB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篮球竞赛工作,保证各级各类篮球竞赛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篮球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际篮联《篮球竞赛规则》、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篮球协会(简称中国篮协,下同)颁发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篮协、中国篮协会员协会(简称地方篮协,下同)和注册篮球俱乐部主办或承办的篮球竞赛(部分条款称为比赛)。

  在中国篮协登记注册的俱乐部、篮球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篮协是中国篮球竞赛的最高管理机构,对中国篮协主办或承办的竞赛负有组织、指挥、监督、协调的职责。中国篮协对其管辖的比赛实行分级管理:一、全国性正式比赛、以中国篮协名义举办的国际邀请赛、由国际篮球联合会或亚洲篮球联合会委托中国篮协承办的比赛,由中国篮协直接管理;二、中国篮协会员协会或俱乐部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比赛,协会会员之间双边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但必须向中国篮协申报、备案;组织三个以上会员单位参加的比赛,须经中国篮协批准后方可进行;三、未在中国篮协注册的协会、俱乐部,不能参加中国篮协举办的正式比赛。

  第四条积极鼓励、支持各行各业、赞助商提供经费与各级体委(地方篮协、篮球俱乐部)合办各级各类篮球竞赛。各行业系统的全国性比赛,中国篮协予以业务指导。

  第五条正式国际比赛和国内比赛中的重要外事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外事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章竞赛通则及定义第六条篮球竞赛是以锻练队伍、提高运动技战术水平、推广普及篮球运动、扩大篮球项目影响、满足市场和消费者需求为目的,同时也要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人民大众健康服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提到的竞赛(比赛),是由中国篮协、地方篮协和会员俱乐部主办或承办的任何篮球竞赛。所指正式比赛为:一、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篮球比赛;二、全国篮球联赛(男篮甲A、甲B、乙级,女篮甲级、乙级);三、全国青年篮球联赛、青年锦标赛(含男篮22岁以下,女篮20岁以下联赛);四、全国篮球俱乐部杯赛、联赛;五、全国篮球锦标赛;六、全国少年比赛;七、中国篮协举办的其它比赛。

  第八条受国际组织委托,由中国篮协承办的正式国际比赛为:一、奥运会、亚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东亚运动会等综合性运动会篮球比赛;二、世界篮球锦标赛;三、世界青少年篮球锦标赛(含有年龄规定的比赛);四、亚洲篮球锦标赛;五、亚洲青年篮球锦标赛;六、亚洲俱乐部赛;七、较大规模的邀请赛和区域篮球比赛;八、亚洲男篮明星赛。

  第九条赛制分为一、主客场赛制;二、赛会制;三、主场巡回赛制;四、混合型赛制。

  第十条竞赛规程竞赛规程是根据竞赛计划而制订的具体实施某一项次运动竞赛的政策与规定,是组织实施竞赛的依据和规范,是竞赛组织者和参与者必须遵循的基本法规。它包括:竞赛的名称、时间、地点、承办单位、参加单位、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和奖励、报名和报到、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注意事项、规程解释权等。

  国内比赛按中国篮协制定的竞赛规程进行,每年的竞赛计划和竞赛规程将在每年初发给参赛各队及各部门,部分赞助性比赛除外。

  承办国际篮联和亚篮联委托和认可的国际比赛,按国际篮联和亚篮联的总章程和内部章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竞赛规则全国正式比赛采用中国篮协审定的《篮球竞赛规则》。规程可对规则中部分条款做部分调整。会员协会举办的比赛中如有对篮球竞赛规则(含三人篮球和迷你小篮球等)做较大的调整的,需报中国篮协同意后方可实行。

  第三章竞赛组织及工作职责第十二条中国篮协竞赛部中国篮协竞赛部是中国篮协负责篮球竞赛的职能部门,对中国篮协主办或承办的比赛进行全面的计划、组织、监督和检查,对其它全国行业性和非全国性比赛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组织委员会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下同)是负责一次竞赛(或某赛区)组织的领导机构。在主办单位的领导下,由各方面的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和领导该次竞赛的全面工作。一般下设:办公室、竞赛、新闻宣传、安全保卫、场馆器材、后勤保障、集资等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比赛监督一、比赛监督代表竞赛主办单位对赛区竞赛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负有联系赛区、运动队和竞赛主办单位,加强赛事管理、维护公平竞赛的重要职责。

  二、监督赛风、赛纪、赛场秩序和临场裁判员执行任务的情况,确保裁判员公正执法,会同技术代表处理临场出现的问题。

  三、及时向中国篮协汇报赛区工作,落实中国篮协布置的其它工作。处理有关赛事的重大问题须在赛后12小时内呈送报告,其报告是竞赛纪律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处理赛事纠纷、处罚违纪违规行为的重要依据。

  四、比赛监督是赛区仲裁委员会成员。

  第十五条技术代表一、技术代表是受中国篮协委派,对赛区竞赛、裁判工作进行协调、检查、监督。主客场制比赛在竞赛的主办单位未委派比赛监督情况下代行其职责。赛会制比赛技术代表负责监督赛区裁判机构执行工作。

  二、负责检查竞赛组织、赛风赛纪及安保等项工作,赛前联席会负责检查赛区、运动队工作落实情况,传达有关规定,召集主持裁判员准备会和总结会。

  三、比赛期间负责赛区记录台工作,在比赛中职责是监督记录台人员工作,按规则规定解决比赛临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助临场裁判员使比赛顺利进行。

  四、技术代表与比赛监督和裁判长实行分工负责,如无比赛监督裁判长到场,技术代表代行其职责。赛后填写裁判员技术代表鉴定表。

  五、处理有关赛事的重大问题须在赛后12小时内呈送报告,其报告是竞赛纪律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处理赛事纠纷、处罚违纪违规行为的重要依据。

  六、技术代表是赛区仲裁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裁判长裁判长是赛会制比赛中由中国篮协指派的裁判员工作的负责人,负责赛区裁判员管理、业务学习、临场安排、裁判员评估总结等各项工作,属赛区组委会竞赛部门领导。赛后填写赛区裁判长工作表。

  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一、仲裁委员会是篮球比赛的仲裁机构,其职责按《仲裁委员会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仲裁委员会的人选由组委会确定公布,人数3人或5人。仲裁委员会主任由中国篮协委派。

  三、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竞赛规程和规则中规定属于临场裁判员和技术代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纪律委员会中国篮协纪律委员会依据《全国篮球竞赛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篮球竞赛中发生的违纪违规事件。

  第十九条赛前联席会一、在主客场制的一场比赛和赛会制比赛开赛前,由赛区竞赛负责人召集和主持赛前联席会。

  二、参加人员:组委会成员(当地领导、竞赛安保负责人等)、比赛监督、技术代表、各队领队、各队主教练、队长或运动员代表、全体裁判员以及记录台组长。

  三、主要内容(一)介绍赛区情况和比赛的筹备;(二)说明竞赛规程、规则,宣讲《全国篮球竞赛管理办法》、《全国篮球竞赛处罚规定》及与本次比赛有关的规定;(三)提出加强赛风、赛纪及安保等工作的具体要求并落实。

  (四)落实比赛时间、比赛服装、球队席等具体事宜。

  第四章赛区和承办单位第二十条竞赛赛区由国家体育总局召开年度竞赛招标会,或中国篮协与承办单位协商,与承办单位签定承办协议书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各省一级体委竞赛管理部门可直接向中国篮协申办全国性或区域性篮球比赛。

  省以下体委(地方篮协)和在中国篮协注册的俱乐部可根据竞赛规程申请承办全国比赛或区域性邀请赛,但须经由省一级体委竞赛管理部门申报或同意,中国篮协审批,并接受省市体委竞赛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二条承办(或申请承办)单位必须具备符合篮球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所规定的场地和器材。并严格执行《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等由中国篮协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及双方签订的竞赛承办协议书,保证比赛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承办单位不能履行竞赛承办协议书规定的条款,出现赛场安全秩序、组织接待和记录台工作严重失误,或有违规广告等问题,将严格按《全国篮球竞赛处罚规定》中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承办单位(赛区)应积极参加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篮协开展的最佳赛区和优秀赛区评选活动。中国篮协每年根据各参赛运动队、技术代表和裁判长等推荐,评选出该年度5-10个优秀赛区,颁发证书、奖杯等奖励。

  第二十五条优秀赛区的标准:一、模范贯彻《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全国篮球竞赛管理办法》、《××比赛承办协议书》的要求。

  二、赛区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规范、严密、高效、公正。未出现严重的违规事件,未受过中国篮协的批评或处罚。

  三、为运动队、裁判员提供良好的食宿、交通、场地器材等竞赛环境。

  四、重视赛事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在培育市场、开拓球市上取得成效,观众文明、热情,社会反响好。

  第五章参赛规定第二十六条参赛单位须按中国篮协有关注册规定进行年度注册合格后,方有资格参加全国正式比赛。

  第二十七条参赛单位须按竞赛规程规定如期报名。凡确认参赛并已列入竞赛规程的单位,不能退出比赛,否则须在赛前1个月向中国篮协申请并交纳损失金5000元。未经中国篮协同意退出比赛或逾期不交损失金的单位,停止一次参加全国比赛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各注册俱乐部的球队必须参加中国篮协主办的俱乐部球队的比赛(含二线队伍如男篮22岁以下,女篮20岁以下)。

  第二十九条运动队一、维护全国篮球比赛的形象和荣誉,是每个参赛运动队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二、须按竞赛规程、竞赛日程所规定的时间准时到赛区报到,自觉遵守赛区各项规定。

  三、按规程、规则规定运动队服装必须整齐统一,赞助性比赛要按有关规定着装。运动队服装上的所有标志和广告必须符合主办单位的要求。违者须立即纠正,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不符合要求者不得参加比赛。

  四、应根据比赛日程合理安排好训练。主办单位安排的运动队公开训练课、观摩课及科研等活动,要认真准备,中国篮协将进行监督、检查。

  五、按规定准时参加赛前联席会、赛后新闻发布会以及主办单位安排的社会性公益、联谊等活动。

  六、加强赛风赛纪的管理和教育工作,赛出风格、赛出水平,认真抓好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争创体育道德风尚奖。

  第三十条运动员一、遵照《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管理办法》和《运动员守则》,规范个人言行。

  二、运动员要争当青年的楷模,讲求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自觉接受纪律约束和舆论监督。

  三、比赛中要发扬顽强拼搏、积极进取的精神,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四、运动员只能代表所注册的单位参加相应等级的比赛,未经中国篮协批准不得代表非注册单位参加篮球比赛。

  第三十一条教练员一、遵照《中国篮球协会教练员管理办法》和《教练员守则》,规范个人言行。

  二、教练员要讲求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临场指挥中,要按规定着装整齐,与记录台联系工作时须按规则要求,讲文明、有礼貌。按时参加主办单位举办的活动。

  三、必须学习和熟知竞赛规程、规则等有关规定,钻研业务。

  四、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模范遵守各项规定。

  第三十二条领队和球队工作人员一、领队要做好运动队思想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督促教育运动员自觉遵守各项规定,敢于管理、敢于负责。督促教练员、运动员按时参加主办单位举办的活动。

  二、随队人员要遵守赛场秩序,做好服务工作,服从裁判管理。按竞赛规程和规则规定的球队随队人员,方可以坐在球队席上。

  三、比赛中,除教练员外的球队席任何人均不得离开球队席与记录台联系。

  第三十三条裁判员一、遵照《中国篮球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和《裁判员守则》,规范个人言行。

  二、模范遵守中国篮协和赛区组委会有关规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努力学习和钻研篮球规则和裁判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三、临场执法要做到公正、准确、积极、稳定的要求,为运动队提供公平的竞赛环境。

  第六章申诉第三十四条申诉一、对比赛的任何问题需要申诉,必须按照竞赛规则和下列规定进行,否则不予受理。

  二、比赛结束时,如某队认为发生的事件对他们不利,该队队长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员,代表本队对比赛提出申诉,并在记录表上标有“球队抗议队长签名”栏内签名。

  三、提出申诉的队须在比赛结束后1小时内向比赛监督或技术代表提交正式书面申诉文本,同时交纳1000元人民币保证金。逾时不交书面材料和保证金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诉。

  四、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及时调查,做出裁决。如经核实该事件确已对该队不利,退回保证金;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如该队不同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须立即向中国篮协纪律委员会申诉,呈送材料及旁证,交纳保证金1000元。如调查取证费用超过1000元,超出部分由申诉队负责。中国篮协纪律委员会在7日内做出裁决,其裁决为最终裁决。如胜诉退回保证金;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七章涉外竞赛第三十五条根据国际篮联、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篮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涉外竞赛,需在赛前2个月向中国篮协申报,经中国篮协审核批准后,方可与外方联系和办理有关手续。凡擅自联系未经批准或备案的,中国篮协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双边交流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须向中国篮协申报和备案。有三个以上队参加的涉外竞赛,须经中国篮协批准后方可进行。在中国篮协注册的成年运动队如受邀参加涉外竞赛,需报中国篮协备案。如参加未经批准举办的涉外竞赛的球队,将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三十七条凡涉外竞赛,必须严格遵守外事和竞赛纪律,严守国家机密,立场坚定,维护祖国的尊严和荣誉。

  第三十八条外籍运动员受聘到国内俱乐部参赛或我国运动员受聘到国(境)外参赛的,均按《中国篮球协会运动员转会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篮球竞赛活动中涉及广告问题的,须严格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体育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中的组委会、仲裁委员会是临时性机构,比赛期间执行任务,比赛结束后自动撤消。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和中国篮协颁发的其它各项管理办法配套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篮协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各省市体委、会员协会、俱乐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篮球竞赛管理办法或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篮球协会竞赛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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