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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规则第 7条 裁判员宣判的时间和地点

http://sports.sina.com.cn 1999年11月13日 09:40 新浪体育

  一、裁判员有权对不论发生在场内或场外的违反规则的行为作出宣判。

  二、他们须在预定的比赛开始前20分钟到达场地,即开始行使权力。比赛结束时,经主裁判员批准并在记录表上签 字,终止了裁判员和比赛的联系。

  三、在比赛休息时间内发生犯规的罚则要按适当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如果在比赛时间终了和在记录表上签字的期间,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有任何不道德的行为,主 裁判员必须在记录表上注明发生了事伯,并保证向负责的部门提交详细的报告,负责的部门要予以适当而严肃的处理。

  五、任一裁判员无权取消或质问另一名裁判员在本规则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所作的宣判。

  注解

  在比赛的结尾,如果对比赛时间的确切终止有疑问(例如:计时员违例、争球或犯规后未停止比赛计时钟),裁判员 要:

  一、在下列时候立即互相商量,以确定比赛剩余的确切时间:

  1、当投篮球离手时;或

  2、发生违例、争球或犯规时。

  二、如果有进一步磋商的必要,主裁判员要向地场的技术代表征求意见,并听取记录台人员的陈述。

  主裁判员要作出最终决定。

  三、如果在下半时,或决胜期结束的同时或在此前发生犯规,而完成罚球后需要有决胜期,那么,结束比赛时间的信 号发出后至完成罚球前发生的所有犯规,要看作是在比赛休息时间内发生的犯规,按适当的条款处罚。

  四、如果其中一队提出抗议,主裁判员要立即将该事件报告专管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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