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风暴

工作合同霸王条款 经纪人经理人联手骗俱乐部钱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05:22 新京报

  《中甲足球俱乐部运动员工作合同》(简称《工作合同》)由中国足协联赛委员会制定,是一份典型的格式合同。与所有的格式合同一样,《工作合同》同样存在许多“霸王条款”。

  《工作合同》中最明显的争议无过于第十三条,即有关合同争议解决的章节。

  其中规定:双方在不能协商解决争议时,可向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诉讼,乙方为中国籍球员时,诉讼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这显然排斥了司法介入的可能性,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规定,当双方争议无法解决时,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即合同当事人享有请求司法裁量的权利。而区区一个中国足协的诉讼委员会,有什么权力能对合同争议作出“最终裁决”———这显然是一种有法不依的行为。

  而合同第十三条第3款还规定,当外国籍球员与俱乐部产生争议时,国际足联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尽管“争议诉诸民事法庭”是国际足联的规则所严厉禁止的,但严格说来,国际足联《章程》和中国足协《章程》均属于民间行会的规章,不属于我国人大批准和通过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如果它与我国法律发生冲突时,只能以我国法律为准。因此,第十三条第3款的规定同样属于无效条款。

  另外,《工作合同》即使与国际足联的规定之间,也有不少抵触之处。比如在第十一条有关转会的规定中,俱乐部在与球员终止工作合同后“30个月内”,仍有权向球员加盟的新俱乐部收取转会费。这种“有偿转会”条款,显然有违国际足联的规定。同时,这也属于严重限制球员就业权利的条款,按照《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制定方有责任在订立合同时提请另一方对该条款予以注意,并予以说明,否则该条款同样无效。

  另外,在第八条“福利待遇”的第3款规定中,甲方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其他福利待遇”予以明晰,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理解争议。

  他们怎么掏走你的钱

  坐地分赃

  想捞取外财必须有合作伙伴,俱乐部负责人这一关无论如何也绕不开,这样,双方的暧昧联系就难以说清道明了。一些经纪人想方设法打通俱乐部负责人关节,然后与该负责人坐地分赃,共同捞取不义之财。

  北方某俱乐部于2000赛季聘用了某尼日利亚国脚,据说此人曾代表尼日利亚国家队参加了多场国际A级赛事。但蹊跷的是,该国脚到俱乐部的1年时间里,只打进一粒入球(还有越位嫌疑),俱乐部高层虽大为不满却迟迟不换,声称一旦中途撤换将牵涉到数额不菲的违约金。而该尼日利亚国脚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他现在拿的钱和当初约定的收入有差别,每当他询问此事,经纪人便避而不答。

  赛季结束后,俱乐部老板追查此次引援失败的前因后果,当初负责引援的俱乐部总经理已辞职,而接洽此事的经纪人更是一走了之、难寻踪迹,俱乐部只能吃个哑巴亏。所谓“吃一堑、长一智”,在此后的引援工作中,该俱乐部力争走出去自己选外援,尽量不让中方经纪人经手,不仅缩减了引援的巨额开销,而且也使引进的球员保质保量。

  瞒天过海

  某些经纪人不仅诈取国内俱乐部资财,对外方也频展多变骗术,以致很多优秀外籍教练和球员叫苦不迭。

  1999赛季,原沈阳海狮俱乐部引进了著名法国教练亨利,当时的俱乐部老总章健甚至扬言要“保三争一”,亨利也雄心勃勃地表示:“我带队起码不会跌出前六。”

  为探清虚实,亨利还专程来沈考察,该经纪人和俱乐部负责人带亨利考察了沈阳五里河体育场和炮校基地,梦想再续辉煌的亨利未做详尽调查便匆匆与海狮俱乐部签了合同。

  实际上,五里河体育场即将承办国足十强赛,已勒令海狮队暂时另寻主场,而沈阳炮校基地与俱乐部间存在盘根错节的合作分歧……

  深知内情的该经纪人却未对亨利言明这些。

  联赛进行至中段,亨利因战绩不佳被迫辞职。临行前,他感叹道:“体育场有了,我却要走了,早知道当初情况这么糟糕,我绝不来。”

  在与俱乐部结账时,亨利让助手先拿,并对老总于雷说:“我来这里是要干一番事业的,不是单纯为挣钱来的。”

  亨利回国后,在机场发表了激愤演说,其中一句话最为严厉:“我被经纪人骗了!”

  互相牵制

  由于国内市场需求有限、球市日益下滑疲软,国内经纪人的收益也每况愈下,彼此间的利益之争也越发激烈了。2002年发生于大连与山东间的“尼古拉斯转会事件”便是最为明显的一例。

  当时,来自法国的尼古拉斯被山东鲁能俱乐部挖走,该球员的东家大连实德俱乐部严重抗议,甚至动用足协力量予以干预,声称:“宁可废了尼古拉斯,也绝不让他踏入山东半步!”

  据了解,尼古拉斯来华前曾与某国内经纪人有过私下协议,即未来转会经纪人有优先选择权,不过按国际足联规定,与俱乐部签约球员在合同期未满前不得擅自转会……

  双方各执一说相持不下,最终倒霉的还是尼古拉斯本人,近半年的徒坐壁上观使其无论在状态还是在金钱上都蒙受了重大损失。据知情人透露,其实尼古拉斯案究其实质是由两派经纪人挑起的,其中某方抓住了另一方的把柄,另一方虽首战遇挫但绝不轻认失败,结果纷争越闹越大,几乎是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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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剑东 体育经纪业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下很重要的行业,目前虽然体育经纪人培训班表面上办得很风光,但实际上燃烧的都是虚火。

  经纪人培训徒有其表

  北京体育大学与吉林省体育局合办体育经纪人培训班至今已有一年,共举办过3期,每期为时7天,学员总数达到了600人左右。除了北体大外,目前大约有十多个省市都开办了类似的体育经纪人培训班。

  对此,易剑东却持强烈的否定态度,“虽然体育经纪人培训班表面上办得很风光,但实际上燃烧的都是虚火。由于在学员的准入上不设条件限制,使得培训班的大门对所有人敞开。”易剑东认为,体育经纪人起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在体育圈子内关系网发达,二是具有很强的人际沟通能力和语言沟通能力,三是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通晓社会规则甚至各种潜规则。

  但遗憾的是,在多数参加培训的人眼中,经纪人培训与其他资格培训无异,其目标只在于获得证书,而不是真正从事体育经纪这个职业。易剑东认为,旨在赢利的培训机构顺应了人们的心理,造成了一种虚假繁荣的景象。

  较长时间内,体育经纪人的主要活动领域局限于体育赛事的推广以及少数外援球员和教练的引进等方面。易剑东认为,潜规则的盛行也是导致这种局面出现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国人习惯于靠关系来进行公关,桌子底下的交易特别多。在很多项目的转会中,经纪人反而成了转会的搅局者。

  对于体育经纪业的现状,易剑东显得极为悲观:“目前体育经纪受到的限制太多,要想真正在市场上达到规范,经纪资源的数量要扩大,自由度要增加。这个局面或许要等到10年以后才能得以形成。”

  另一位北体大教授阎旭峰也认为,体育经纪业前景不错,但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关于体育经纪人的专门性和全国性法规,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加强立法,不能一哄而上。

  特约记者 任民广安 实习生 徐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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