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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报案件相关:《中国改革》杂志社被诉诽谤案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2:16 《足球·劲体育》

  《中国改革》

  曾恒清

  {判例意义}认定消息来源原则:只要新闻报道的内容有在采访者当时以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认为是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支撑,不能认为是失实。

  原告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被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03年10月13日以(2003)天法民一初字第1832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9日以(200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建广、刘国臻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安进、浦志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起诉不实报道侵权

  原告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诉称:2003年7月1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以下简称被告)出版的《中国改革》,在2003年第7期上刊登了由该刊记者刘萍署名的《谁在分“肥”》的不实文章。被告还以“本刊关注:两种改制两重天”为题将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简称侨房公司)列为企业改革的坏典型,发表了毫无事实根据,严重毁损侨房公司名誉的评论文章。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地侵犯了侨房公司的名誉权,损害了侨房公司的良好商业信誉,而且使侨房公司正在进行的有效调整,取得了一系列改革成果,有望腾飞的大型国有企业受到极大打击,经济损失惨重。

  被告将侨房公司作为坏典型的所谓“事实”都是不实之词,我们真不敢相信作为《中国改革》这样权威的杂志社竟如此草率、恶意扼杀正在推行改革的、且已见成效的国有企业。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侨房公司带未了难以弥补和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据此,我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在其最新一期杂志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判令被告为我司恢复名誉,挽回影响:包括在其最新一期杂志的相同栏目上,用刊登侵权文章的相同版面、相同字号的文字,刊登正面报道我司近年改革情况的文章;判令被告赔偿我司的经济损失590万元;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关注的是经济现象

  被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辩称:一、我社作为一个密切关注中国改革的媒体,文章主要是关注宏观的国有企业改革,具体来说是着重关注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职工安置问题,褒扬能够使企业和职工能长远受益并都充满生机的改革现象,反对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害职工利益的改革现象。因此,我社所关注的是当前中国社会的这样一个普遍存在的、重大的热点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在这个宏观主旨下,我社采用具体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剖析。涉及原告所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是案例之一。因此,我社的着眼点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不同方式导致的不同效果,并将这些现象作为报道出来,反映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状况和企业员工所遭遇的境地,希望引起国家和社会的关注。我社的报道并非孤立地着眼于侨房公司或珠实集团本身,更不是仅仅着眼于被珠实集团接管后的侨房公司,而是以涉及侨房公司的一系列改革历程为案例,从其并入华投集团、划转给珠实集团、由珠实集团授权经营等改革过程,系统地、全方位地披露和评述这种改革形式,这种经济现象以及所导致地结果。二、我社文章中反映文章主旨地主要事实均属实。在我社文章采写过程中,作者收集了大量资料,走访了大量知情人员,通过这些新闻素材和线索,确定了文章中的基本事实。三、我社有权利对原告的改革进行关注、调查和评论。我社作为一家长期关注中国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媒体,其有权利也有职责对不断摸索前进的国企改革现象进行连续、深度的跟踪和关注,并选择案例进行研究。原告是一家历史较久的国有企业,其改革不仅涉及大量国有资产的命运,也涉及大量职工的命运。可以说,原告这类企业的改革不仅仅是其自己的事,也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相关。尤其是中国国企改革一直步履艰难,产生的问题很多,不仅值得媒体关注,媒体也应当予以关注。媒体的关注也许会损害某些人的利益,会阻碍一些暗箱操作,但这正是媒体的责任和价值所在。任何公民和单位,包括本文作者和我社,都有权利对国企改革这样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和现象发表自己的意见,国企也不能以任何理由逃避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类似于侨房公司改革这样的现象。我社总体上给予负面的评价,并且将珠实集团这样的托管认定为事实上就是无偿兼并,这些都是我社对这一现象的观点,作者和我社有权自由发表这些观点,原告并不能强行要求他人对这一现象的评价和原告一致,也不能将不一致的观点就认定为侵犯其所谓名誉权。综上,我们认为,我社文章中所表述的涉及原告的相应事实均具有相应来源,符合客观实际,所表达的观点均属于正常的言论和舆论范围,原告在起诉书中列明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赖的事实、理由,均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或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确定两个原则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上列确认的证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2日审理后认为: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同时也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判断某一个新闻机构是否由于其不正当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导致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时,应以其所报道的内容是否严重失实,评论是否公正,是否造成了他人人格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等事实为标准。

  界定新闻报道的内容是否严重失实,应以其所报道的内容是否有可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证明为依据。只要新闻报道的内容有在采访者当时以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认为是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支撑,而不是道听途说甚或是捏造的,那么,新闻机构就获得了法律所赋予的关于事实方面的豁免权,其所报道的内容即使存在与客观事实不完全吻合之处,也不能认为是严重失实。在本案中,被告在其出版的《中国改革》杂志2003年第7期刊登的《谁在分“肥”》一文,是被告记者刘萍根据原告的“2002年度工作报告”、原告“职工代表提案及处理答复情况表”、“市总、市直机关工会调查来电整理”、“2000年度职工大会续会职工意见归纳”、“《南方日报》编辑部第49期‘情况反映’”等材料整理而撰写的关于原告企业经营和改革活动的报道。报道所依据的上述材料,在一般人看来均相信其为真实的,因此,《谁在分“肥”》一文所报道的内容虽个别地方与原告企业经营、改革的情况有出入,但其主要内容是以上述消息来源为依据,所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原告主张《谁在分“肥”》一文所报道的内容严重失实,本院不予认定。

  衡量新闻机构的评论是否公正,应当从其评论的对象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评论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评论是否出于诚意来考量。《两种改制两重天》、《谁在分“肥”》所作的评论是以《谁在分“肥”》一文所报道的事实为基础,主要是关注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职工安置问题,旨在褒扬能够使企业和职工都长远受益的好的改革举措,鞭挞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损害职工利益的改革思路。两篇文章以指名的方式提到原告的改革思路和改革活动,主要是将其作为一种现象来加以分析、评论,以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因而,被告在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或过失。在评论中虽然个别用词略显尖锐激烈,使原告的形象和原告职工的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被告的评论仍属于法律所允许的公正评论的范畴,其使用的语言亦不属于侮辱性语言,并无对原告人格进行贬损。应当指出,对于一种社会现象,应允许进行正常的、善意的批评、评论;法律所禁止的只是在批评和评论中使用具有侮辱、诽谤性言词,并由此产生毁损他人名誉的后果。

  综上所述,被告刊登的《两种改制两重天》和《谁在分“肥”》两篇文章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在其最新一期杂志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为其恢复名誉、挽回影响,赔偿其的经济损失590万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因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9610元由原告广州市华侨房屋开发公司负担。(本案的审判长是巫国平,审判员为伍双丽,代理审判员是郭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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