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技风暴

《足球》报就侵害王珀名誉权一案提出答辩意见


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02:09 《足球·劲体育》

  答辩人:足球报社

  被答辩人:王珀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侵害名誉权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报道的是国内足球焦点新闻,其动机和目的是通过对不良风气的揭露和批评来促进足球俱乐部良性运作和提高参与者的职业道德,因此,答辩人在主观上没有诋毁被答辩人名誉的故意。

  2005年2月23日,中国足协针对国内足球俱乐部拖欠教练员、运动员欠薪事件,下发了《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的通知(见证据1),为此,答辩人对足球俱乐部拖欠工薪事件给予充分的关注,而陕西国力俱乐部和王珀总经理是这一焦点新闻的典型。中国足协于2005年4月2日取消该俱乐部注册资格(见证据2)。2004年、2005年,也是中国足坛反赌球、反俱乐部参赌、反球员参赌最重视的一年,王珀在多家媒体上声称参赌是普遍现象,声称要制造中国足坛的“9.11”事件,王珀也是赌球新闻的焦点人物(见证据3、证据4)。因此,作为国内最专业的足球媒体,对与此相关的事件给予充分关注,并连续报道与王珀相关的新闻,这是新闻工作所需。对王珀以及其所领导的国力俱乐部的连续报道,体现本报对中国足坛参与者职业道德的关注和不良风气的愤慨,其目的和动机是为促进足球俱乐部的良性运作和提高参与者的职业道德。

  二、本案涉及的所有文章基本事实属实。

  (一)关于《追债九年,王珀逼我妻离子散》一文。

  针对王珀所领导的俱乐部拖欠球员工薪事件以及《西安晚报》已经先期对赵启斌追讨欠款的报道(证据5),本报认为上述相关报道涉及的王珀在处理欠薪问题的职业操守及其公信力值得关注。为此,本报根据赵启斌提供的欠款事件的线索,就赵启斌和王珀对拖欠工程款事件不同观点陈述所进行的报道,希冀引起社会各界以及当事人对职业操守及公信力的关注。

  该文章本报采取的是平衡报道的手法,客观地报道了欠款事件中当事双方赵启斌、王珀的各自陈述和观点,并提出了本报对赵启斌陈述的质疑。本报并没有肯定赵启斌的陈述,也没有否定王珀的陈述,读者完全可以从本报记者对赵启斌陈述的质疑得出自己的观点(见证据6)。现分述如下:

  1、该文章在编者按部分已向读者交待了有关王珀的各种报道,以及文章的新闻来源。

  2、有关赵启斌的报道,采用了以赵启斌本人口述的形式。该部分的陈述本报记者有采访记录(见证据7),也有赵启斌本人的认可(见证据8)。

  3、根据答辩人调查,本溪大正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珀,董事长是王珀(见证据9),大股东中国海洋直升飞机专业公司大连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也是王珀(见证据10)。大正木业公司目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办理清算。王珀作为该司董事长有法定义务清理债务,从这个角度讲,赵启斌认为王珀欠钱也不为过。

  4、根据答辩人调查,由于王珀欠钱不还,导致赵启斌无法偿还其他人的债务,其妻唐翠玉无法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以及他人追债的压力,于1996年11月7日与赵启斌离婚(见证据11、证据12),因此,赵认为王珀害其妻离子散并不为过,在情理之中。

  5、文章所在版面的右侧,同时刊登了“王珀自辩”《67万元欠款,与我没有一点关系》一文,将王珀对赵启斌自称欠款共67万元一事的辩解也作了如实报道。

  6、本报记者对赵启斌陈述和提供的自称王珀欠债的证据材料所存在的疑点,也作了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质疑。

  因此,答辩人完全是在客观的立场上对相关事件进行报道,其中并没有发表任何带有答辩人自已观点、倾向的文字,且答辩人同时将赵、王二人的说法设置于同一版面,留给读者判断事件真伪的空间。因此,答辩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诋毁王珀的故意,在客观上也没有对王珀造成名誉侵权。

  (二)关于《西安事变,本溪小市谈“珀”色变》一文。

  针对王珀参与赌球,其领导的俱乐部拖欠工薪、赵启斌欠款等事件所显示的王珀职业操守等问题,本报对王珀在社会工作中所存在的职业操守问题作深入报道。

  这篇文章内容是关于王珀在1992年至1997年间在本溪小市的一些经历,主要是对王珀自称是中央领导的孙子、自称是海军大校以及其领导的公司在本溪遗留的债务问题等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披露(见证据13)。

  1、该文章是在采访了原大正木业公司办公室主任徐虎林、原大正木业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宋健东、原小市县城市信用社办公室主任孟凡宇、现小市县电视台记者郑大勇、原小市县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科长马芝岩等人之后,对有关王珀当年在本溪小市一些经历所作的报道。这些采访有记者的采访录音及相关资料证实(见证据14、证据15、证据16)。

  2、文章中提到的王珀自称是中央领导的孙子、自称是海军大校的事实,并非本报记者捏造。这一说法不仅在业内已有盛传,宁波商人殷传生也如此说(见证据17),而且在本溪当地也有人亲眼看到(见证据18、证据12)。根据答辩人的调查,王珀曾当过兵,但不是海军,且其已在1977年转业,根本不是现役军人(见证据19)。

  3、王珀本人在本溪市小市县从事木业生意时,其所领导的公司客观上在小市欠下巨额债务,并至今未还。这一事实有多份证据证实(见证据20、证据21、证据22、证据15)。

  4、至于文中的“他就是闯进村里的一头狼”、“跟他这种人,讲理是行不通的,他就是个大骗子。这种人要么干脆不能搭理他,要么就得跟他拼到底。”的说法,均为市民接受记者采访时的原话,且文章中对这些原话均加双引号标注,表明记者只是如实转述,并不代表答辩人对这一说法的认可。同时,这也只是市民对其假冒军人、拖欠巨额债务搞乱了当地经济的一种抽象化陈述,并无不妥。

  (三)关于《证据可送王珀蹲15年》一文。

  针对王珀以及其所在俱乐部参与赌球等恶习,本报就这一新闻线索,对王珀参与赌假恶习进行报道,其目的是希望通过对国内足球俱乐部参与打假球、赌球以等问题的报道,进一步揭露中国足坛存在的严重危机,以期引起社会关注和王珀等人的警惕。

  这篇文章是记者根据对宁波商人殷传生的采访,对殷传生认为王珀私刻公章、假冒海军大校、打假球及嫖娼等事实进行披露(见证据23)。

  1、上述事实是本报记者通过对殷传生及其他人的采访得来,并非本报记者捏造,而是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包括记者的采访记录及相关资料(见证据17、证据24)。

  2、本文在写作上采取转述的叙事方法,文章标题以及主要内容均加注双引号;在叙述殷传生对王珀多项指控时,均先注明“殷传生说:”,再引述其原话。本文作者并没有对殷传生所说的话的真伪进行任何评论。

  3、殷传生除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外,还接受了其他多家媒体的采访。对本文所反映的主要事实,这些媒体也进行了相关的类似报道,可见本报的报道并非空穴来风。

  (1)《华商报》在2005年4月6日发表《宁波债主:国力打假球:我能作证》一文,系该报记者对殷传生采访后,对王珀打假球、赌球以及冒充高干子弟和海军大校等事实进行的披露。(见证据25)

  (2)《现代金报》在2005年5月2日发表的《陕西国力案司法介入 殷传生要送王珀进监狱》一文,系该报记者对殷传生采访后,对王珀私刻公章的事实进行的披露。(见证据26)

  4、在殷传生对媒体公开本文披露的事实之前,有关俱乐部打假球、赌球事件,已经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王珀本人亦承认打过假球。其中:

  (1)由《华商报》和搜狐网联合发起的“求证国力涉假、涉赌”活动,在中国足坛引起强烈反响;(见证据27、证据28)

  (2)在本报几篇文章发表之前,有关国力俱乐部球员江洪与王珀之间的“口水战”,已经在国内足球界闹得沸沸扬扬,由此所引发的有关俱乐部打假球、操纵球赛、欠薪的问题,以及王珀和江洪个人之间的纷争(比如说互相揭露吸毒史),成为近期以来国内足球的焦点新闻,众多新闻媒体对此均进行了连续报道。(见证据29)

  (3)王珀自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声称:“我可以实话跟你说,国力俱乐部确实做过,也踢过关系球。……全世界俱乐部都打关系球,谁敢说自己没打过假球?”(见证据30)

  (四)关于《王珀连打三个电话求饶》一文。

  本文是欠薪、赌球等事件连续报道的跟踪报道,说明本报所作的努力已引起王珀本人对其行为的反省,其目的是希冀引起社会各界对欠薪、赌球等事件的进一步关注。

  这篇文章是记者根据殷传生的报料反映,在殷传生向媒体披露其与王珀之间的债务纠纷及其他有关事实之后,王珀通过中间人传话给殷传生的过程报道。(证据31)

  1、上述事实并非本报记者捏造,而是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包括记者的采访记录及相关资料(见证据32、证据33)。

  2、在场听到王珀打三个电话给中间人刘先生的除了殷传生外,还有其他记者,他们都证实了这一事实(见证据34)。

  (五)关于《四面楚歌,王珀官司不断》一文。

  本文也是王珀及其所在俱乐部欠薪、参与打假球、赌球等系列报道的跟踪报道。本文为了说明不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是要付出代价的,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人们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宗旨是希望通过这一报道,引起中国足球界同行对其守法经营的重视,对其职业经理队伍建设的关注。国力俱乐部近期内面临多场官司,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力俱乐部的经营状况不佳。

  这篇文章是记者通过对殷传生、朱永胜及赵启斌的采访,对王珀及其所在的国力俱乐部近期内将面临的多场官司进行的如实报道。(见证据35)

  1、上述事实并非本报记者捏造,而是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包括记者的采访记录及相关资料(见证据36)。

  2、王珀是国力俱乐部的总经理,掌握俱乐部的经营大权,在殷传生的眼中王珀就代表着国力俱乐部。且殷传生向记者出示的国力俱乐部与其所在的广告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中亦有王珀的亲笔签名,殷传生本人又认为王珀有私刻公章的不法行为,因此,文章中说殷传生诉王珀欠债并不为过。更何况,殷传生已向中国足协和公安机关举报了王珀的不法行为。(见证据24)

  3、王珀是国力俱乐部的总经理,掌握俱乐部的经营大权,因此,朱永胜向国力俱乐部索赔的官司理所当然地与王珀有关。(见证据37)

  4、根据本文第二大点第(一)小点的论述,赵启斌要求王珀还款并不为过。

  (六)关于《我目睹王珀开价500万元》一文。

  针对业内流传的部分球员和俱乐部涉嫌打假球的说法,本文进一步揭露了这一现象,其目的是为了推动社会各界以及中国足协对此类问题的进一步关注。从舆论监督的角度讲,每一个合格的新闻记者都应当对这一种恶行宣战,本报认为绝不能姑息这种明目张胆的赌假行为。因此,其报道的宗旨是为了对涉赌人敲警钟,为了净化中国足坛。

  这篇文章是本报记者根据对殷传生和王珀的朋友刘鹏程的采访,就王珀涉及打假球的事情所做的报道。(见证据38)

  1、上述事实并非本报记者捏造,关于王珀开价500万的事实,不仅本报记者亲耳听到刘鹏程的述说,而且在场的殷传生也听到(见证据39、证据33)。

  2、本报记者采访时,现场还有其他媒体的记者也证实了亲耳听到刘鹏程有关王珀开价500万的事实。《宁波晚报》的体育记者李华军证明,刘鹏程确实曾向答辩人的记者王伟报料有关王珀打假球、开价500万元,本文的报道内容属实。(见证据40)

  综上,答辩人对王珀的系列报道符合新闻报道的要求,基本内容真实,不构成对王珀的名誉侵权。

  三、答辩人的六篇报道并未使得王珀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答辩人无须承担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根据答辩人的了解,自王珀从2003年进入球坛以来,特别是今年以来,关于王珀以及王珀任总经理的国力俱乐部的报道无不与“打假球”、“赌球”、“坑、蒙、拐、骗”、“欠钱”、“欠薪”等内容联系在一起,比如:

  1、2005年3月5日,北方网转载《竞报》的报道《国力老总大爆料 王珀:每家俱乐部都踢过假球》,文中提到,“自从2003年进入国力俱乐部以来,他一直处在中国足球打假扫黑的风口浪尖”,王珀称“中国有哪家俱乐部敢说自己没踢过假球?”,并承认国力俱乐部欠球员2004年赛季的奖金(见证据30);

  2、北国网“北国论坛”网友“辉山兰狐”在2005年4月18日发表《对活化石王珀的身世考古研究》一文,文中提到王珀曾称自己来国力前是正师职干部,穿海军大校服装有理,并认为,“作为法人代表的王珀即使没有直接参与田纳西木业有限公司的经营,但他是法人代表,人们找他算帐是没有错的,现在他要耍赖已经来不及了。”(见证据41)

  3、《宁波晚报》2005年4月3日发表《谁在折腾国力足球——国力在宁波的孽债》一文,文中提到“国力在宁波欠下一屁股债”,“王珀的主要债主,某广告公司、东海饭店坐在一起,谈晓东也在,他也算是债主之一,在国力不仅没拿到一分钱,在国力没钱打客场的时候,还自己掏过十几万。”,“去年国力队在宁波肯定打过假球,别的不敢说,至少有一场,假球的痕迹十分明显。那是主场对冲超球队珠海中邦的比赛。”(见证据42)

  4、《成都晚报》2005年4月11日发表的《一般人我不告诉他》一文中提到:“当时,足球记者中,流传着的有关他身世的神奇传说,主要有三点:其一,他是“海军大校”,更是某领导人的干儿子;有“组织背景”,其二,此君“黑白两道通吃”,有“社会背景”;其三,这位仁兄,在“资本运作”和赌球方面都手眼通天,“玩”得特别大,有“经济背景”……”(见证据43)

  (二)根据答辩人对本案有关人士进行的调查,这些人对王珀的社会评价也都不高,比如:

  1、《宁波晚报社》记者李华军在接受答辩人的调查时说:“我多次接触王珀后,个人印象认为他说话经常前后变化快。我听说王珀自己也赌球,有关他打假球的事情在圈内也有盛传。也有报道说王珀操纵球队。”(见证据38)

  2、本溪县高中老师、校总务处主任孙本飞在接受答辩人的调查时说:“王珀表示说捐10万元给本溪县高中,但这钱一直拖着没给,一直到现在也没兑现。”“当时他穿一件蓝色两杠四星的海军服,一看就知道是海军大校。”(见证据18)

  (三)上述媒体的报道评论以及社会公众对王珀的个人印象反映出,在答辩人对本案几篇文章刊出前后,媒体及社会公众对王珀个人的整体评价已经很低;同时,在答辩人的文章刊出前后,其他媒体也对王珀本人以及国力俱乐部的诸多问题也进行了许多报道,报道的内容以及所反映的事实均与本报报道类似。答辩人的报道刊出后并未使王珀的社会评价进一步降低,因此,答辩人的报道并不构成对王珀的名誉侵权。

  四、综上所述,本报认为,本报对王珀的系列报道符合新闻报道的要求,也比较客观真实的反映了王珀及与王珀有关的一些情况。这些文章都是本报记者在作了大量采访工作以后写就的,在主观上没有诋毁王珀的故意,在客观上也没有损害王珀的名誉(因为王珀本来就是这样的人),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点的规定,本报不构成对王珀的侵权,也无需向王珀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五、王珀在诉状中声称因本报报道失实,致使多家单位取消了对国力俱乐部赞助。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对王珀的系列报道与此没有因果关系。第一,王珀与国力俱乐部是两回事,并不能完全划等号;第二,国力俱乐部被取消今年注册资格,多家单位取消其赞助费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如真有赞助此事的话);第三,本报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王珀要求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及赔偿损失人民币90万元的请求,根本不成立。因此,王珀此项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本报认为,本报不构成对王珀的名誉侵权,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足球报社

  2005年5月18日

  相关新闻:

  经过调查《足球》报律师对本案的几点基本看法

  《足球》报律师就侵害名誉权一案的调查纪实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这些案例体现了司法的地步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足球是圆的 法庭是方的

  《足球》报案件相关:《中国改革》杂志社被诉诽谤案

  范志毅“赌球”侵权案 国内首次认定“公众人物”概念

  11年联赛数据一网打尽 改变你看中国足球的方式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王珀新闻

 

评论】【体育沙龙】【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鞋狂创意摄影赛


ZOO YORK


CALIFORNIA


JEDI


动网秀水杯豪门球迷冠军杯


组建属于自己的团队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