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胜讨薪案律师:球员要会用法律 足协某些行规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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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07:21 华商网-华商报 | ||||||||
在西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陕西国力赔给朱永胜60万余元的裁决后,代理朱永胜讨薪官司的刘陆训律师表示,保护球员的利益,最终要靠法律。 中国足协一些行规违法 记者:从法律的角度看,你认为中国足球最大的问题是什么?
刘:有法不依,再说得严重些,中国足协的一些行规是违法的。 记者:以前,也有法律工作者提出过类似的观点,你能否说得具体些? 刘:目前仍在执行的《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这个条例的名称就令我疑惑,中国足协只是一个民间社团组织,是经谁的批准,让一个民间社团拥有诉讼的权力?诉讼是一项公权力,只能由国家设立的专职诉讼机构行使,但中国足协竟然能成立自己的诉讼机构。有律师称,这是违宪的行为,按照我的理解,至少是违法的。 记者:你认为这个条例应该改名称才合适? 刘:我仔细看了这份所谓诉讼条例的内容,我觉得若改为调解条例较为合适。假设我们认同这个条例,其中的一些内容也是违法的。条例总则第三条中,出现了“一裁终局”的规定。在我们国家只有民事、商事纠纷才准许一裁终局,中国足协凭什么自定家规?还有条例第9条规定:裁决庭审理案件,非本案当事人不得介入。这意味着,作为代理人,律师无权为球员主张权利。如果球员不懂法怎么办,这不是侵害当事人权利吗? 工作合同存在“霸王条款” 记者:很多球员反映现在的合同存在“霸王条款”。 刘:我手里就有中国足协最新使用的制式合同,这是一份由足协联赛委员会制定的《中甲足球俱乐部运动员工作合同》,在有关合同争议的第13条中规定,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诉讼,乙方为中国籍球员时,诉讼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这意味着,这是一份排斥司法介入的合同。一份合同居然排斥法律,从逻辑上推理,这是有法不依,合同是无效的。 还有转会,按照足协规定,三个月不发工资,运动员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成了自由身。但足协同时规定,已经成为自由身的球员,转会还要原俱乐部同意。这实在令人费解,根本解释不通。 我可以肯定,像朱永胜这样的讨薪现象今后还有许多。我希望中国球员及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本报记者 梁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