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泰股东致球迷的一封信:亚泰中超步伐被扼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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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17:05 新浪体育 | |||||||||
新浪体育讯 首先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无私、热情、坚定的支持! 亚泰自1996年6月6日步入中国足坛以来,几经风雨,正是你们与亚泰风雨同舟、荣辱与共,亚泰才最终取得了2003年全国甲B联赛的冠军。 根据中国足协有关建立中超的规定,亚泰作为可以入选中超的13家候选足球俱乐部
一、亚泰参加互审公示的依据 此次中超资格之争,亚泰是严格按照中国足协《关于中超足球俱乐部资格审核安排的通知》第三条规定“2月10日在中国足球协会三楼会议室,由相关俱乐部自愿参加内部互查,如提出重要质疑,将在核查的基础上,判定是否符合中超俱乐部资格”的规定进行,据此,亚泰有对其他任何候选足球俱乐部申报的相关资料进行检查的责任,同时也有接受其他任何候选足球俱乐部对自己申报的相关资料进行检查的义务,因此,亚泰对某俱乐部提供给中国足协的有关资料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完全符合中国足协的“行规”。 二、亚泰自行调查的依据 公元2004年2月15日下午16时,中国足协指派其律师就亚泰对某俱乐部的质疑进行解释,并正式告知亚泰俱乐部,如对某俱乐部提供文件的合法性有怀疑,可以自行调查,一旦证实某俱乐部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虚假,中国足协就立即撤销某俱乐部的中超资格。事实上,正是中国足协暗示亚泰应主要围绕某俱乐部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核实。 公元2004年2月21日,中国足协在《中超俱乐部审核公告》中称,因其不具备法律调查的资格和能力,因此2004年3月6日前,如有人对俱乐部所提供的文件被新法定文件否定或者撤销,并致使俱乐部不再能达到中超标准,我们将对其资格予以撤销或者变更。鉴于中国足协推卸自己应尽的调查责任及支持亚泰自行调查取证,因此,亚泰自行调查的行为同样符合中国足协的“行规”。 三、中超公决的性质 当亚泰提出某俱乐部存在伪造、变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沈阳市房产管理局、沈阳市房产产权登记发证中心”等四个国家行政机关印章的嫌疑,且某俱乐部在承认造假的事实情况下,中国足协竟然放弃本应由自己履行的职责,于2004年3月14日将中超资格的决定权,交由所谓的中超委员会进行秘密公决,中国足协的前述所谓民主行为实则已经宣告中超资格之争的结束。亚泰对公决结果无意表达过多的意见,不知其他俱乐部作何感想,亚泰在这一天感到了无比的耻辱,亚泰的命运居然决定于圆桌会议,而非中国足协自己反复强调的《中超标准》。 四、中国足协翻手为云,覆手为雨 公决后,中国足协领导再三打电话“安慰”亚泰,称公决结果只是一种参考,绝非最后结果,最后结果将由中国足协主席会议决定。而事实上呢?中国足协最终以左一个尊重中超委员会的9:2投票结果,右一个符合中超委员会章程,不能确认某俱乐部参与造假,假证不足以影响某俱乐的中超资格作为最终结论。 众所周知,2004年是建立中超的第一年,中超俱乐部的资格审核在前,所谓的“中超委员会章程”制定在后,该章程的效力难道可以追溯至其成立之前吗?正如中国足协《关于中超足球俱乐部资格审核安排的通知》第三条有关“职业联赛委员会组建审核小组,并于2月4日之前依照《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进行初步审核”和“2月12日将初审意见上报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审核”以及《中超俱乐部审核公告》有关“我们将对其资格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规定,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才是有权决定中超俱乐部名单的唯一机构。在此,一定要请大家注意这样一个事实,截止2004年3月18日前,某俱乐部根本不具备中超资格,其入选中超名单是附有条件的,即没有人在法定时限(3月6日前)对其资格提出质疑,或质疑被驳回。因此,公决决议何来“同意保留某俱乐部中超资格”之说。 某俱乐部自己也承认其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是虚假的,但声称其对造假一事并不知情,因此足协认定“没有证据表明某俱乐部参与造假”,甚至抛出“某俱乐部也是受害者”的奇谈怪论。想当初,是某俱乐部一再声称“某某基地经营有限公司”是其控股子公司,因为该公司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所以某俱乐部当然符合《中超标准》第11条有关拥有训练基地土地使用权和基地房屋所有权的强制性规定;同时是某俱乐部亲自将伪造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中国足协,并且对前述法律文件进行了所谓的“公证”。作为基地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受益者,在造假被证实后,却以“难言之隐,一推了之”的手段,试图逃避自己的责任,正应了媒体有关“俺高考时因时间紧没有复习完,找了个替考的考上了北大,过了几个月,有人举报了,要取消我的大学资格,这怎么能行呢?我现在可是复习好了,绝对达到了北大的标准……”的评论。至于“某俱乐部也是受害者”的论调则更凸现了中国足协纵容不正当竞争和弄虚作假行为的本质,当亚泰提出质疑时,中国足协声称自己不是法律裁判机构,没有资格和能力进行法律调查,由此推卸自己的责任;当亚泰证实有人造假时,中国足协却突然将自己装扮成裁判机构,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某俱乐部造假,由此表明自己的公正。 2004年3月18日上午10时30分,亚泰应中国足协主要负责人之邀前去谈话,该主要负责人对亚泰极尽溢美之词,但绝口不提中超资格,时至12时许,亚泰方知中国足协已于11时许公布了最终结果,亚泰只有“无语凝噎”。 据中国足协称,某俱乐部造假后已经采取了所谓的补救措施,即现在证明某俱乐部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凭证是沈阳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一纸所谓“产权正在办理当中”的证明,中国足协由此认定某俱乐部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亚泰此时已无意指责谁,尽管亚泰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03年11月14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第四条有关取消土地权属证明的规定:“土地证书是证明当事人享有土地权属有效的法律凭证。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各类土地权属审核,必须以土地证书作为土地权利的唯一证明材料。……今后,凡土地征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和国企改革等涉及土地权属认定,必须以土地证书为依据,对以其他材料作为土地权属证明的,一律不予承认”。亚泰在这里只想提醒有关人士,凡事应名正言顺,师出有名,否则只能会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中国足协领导将“假球”、“黑哨”、“不公平竞争”、“虚报年龄”称为目前中国足球界的四大“毒瘤”,并信誓旦旦的要与这些“假、恶、丑”现象作坚决的斗争,提倡“诚信足球”、“法治足球”的讲话言犹在耳,可事实上呢?中国足协一方面声称“诚信足球”,另一方面却纵容甚至包庇某俱乐部提供虚假法律文件的行为;中国足协一方面声称“法治足球”,另一方面却屡屡以“行规”规避甚至蔑视法律。亚泰认为,竞技体育项目的本质是公平竞争,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都应当是竞技体育项目所必须禁止的,只有公平竞争才能使竞技体育项目充满生命力。 亚泰不否认中国足协的“行规”,事实上亚泰俱乐部此次义无返顾的揭露某俱乐部的弄虚作假行为,也是遵从中国足协的“行规”而行,是在中国足协领导支持下进行的。但亚泰认为,中国足协的“行规”只是足球运动参与者的一个最低标准,是在中国法律框架范围的“行规”,所有足球俱乐部作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社会公众利益才是足球运动参与者的最高标准。中国足协一方面强调净化中国足球环境,并为此指定诸多规则,但另一方面,却又是第一个破坏中国足球公平竞争秩序的实践者,是破坏自己规则第一人。中国足协这种“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行为,究其根本,乃是不愿意看到中国足球固有保守势力被打破,亚泰作为中国足球界的新生力量,一旦进入中超势必危及一些人的切身利益。 综上所述,或许正如有些人所说:“亚泰的失败在于过于崇尚法律,相信所谓的公平、正义,其实中国足球界“从来都是只有绝对的不公平,没有相对的公平”。亲爱的各位球迷,中超之路,路漫漫其修远兮?亚泰虽然被一座无形的大山挡在中超之外,但没有比人更高的山,亚泰终将站在山峰之巅,亚泰或许还要历经更多坎坷,但没有比脚更长的路,亚泰终将迈向中超! (新浪体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