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黑哨&过年--商业贿赂何成“受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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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orts.sina.com.cn 2003年01月30日17:31 深圳晚报 | ||
昨天下午,北京宣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足球裁判员龚建平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1年,国际级足球裁判员龚建平在受中国足球协会指派担任全国足球甲级联赛主裁判员期间,先后9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建平利用担任裁判员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构成受贿 【关键词】利用年关/抵消冲击波/障眼法/变味的礼物 欢乐也有被利用的时候。比如过年,喜庆的气氛也可以用来遮掩一些尴尬的事。 腊月二十七,龚建平收受贿赂案公开审理,他触犯法律,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黑哨得到惩罚,这昭示着法律的公证,但沸沸扬扬的龚建平受贿案宣判赶上年关,赶上一个悠长的假期,此案所带来的强大冲击波无疑被抵消了许多。 这就是节日的另一种力量! 龚建平罪有应得,但考虑到他“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给了充分的考虑。那么,许多人要问,揪出一个龚建平,李建平、刘建平都安全躲起来了吗?龚建平供出了谁?中国足球究竟有多黑?这一串问题,经过除夕的晚会,初一的饺子,或者十五的元宵过滤后,人们也许把龚建平案件当成隔年往事遗忘了。 想起来也很可笑,在中国传统节假日里,被足球人利用的不仅是春节,五一啊,十一啊,元旦啊,许多节日都被用来干点别的事情。后来有些人连双休日都不放过。往远了说,当年足协调查渝沈之战时,耗时数月,宣布的时候精心选择在周五,用内部的人话说,这天宣布,几大强势报纸都没赶上出报,可以减轻压力。当然,渝沈之战不信服的调查结果不仅选择周五,在这天同时还宣布了米卢率领的国家队出征南斯拉夫,以及女足全年赛事安排等重要新闻。由此可见,当事人不仅会选择“战机”,还习惯使用障眼法,转移人们注意力。 其实,如果不被中国足球人“玩弄”惯了,龚建平入狱,完全可以看成是送给我们的节日礼物。但这样的“礼物”收得太多了,也就变味了。 >>>赞同者: 判10年不过分 新华社记者杨明:我听到周围有些人认为判得有点冤。我自己倒不这么看。我觉得10年判的并不重。因为一开始我也有那么一点感觉,好像比原来预想的要过了一点。但是仔细看了一下,实际上是2000年到2001年,就是在一年之中龚建平受贿了9次,受贿金额就达到了37万。这个数字是非常惊人的,所以我觉得10年徒刑并不过分。 >>>中肯者: 丑闻牵涉足协官员 德新社: 每当有裁判在场上出现争议判罚,球迷们便高呼“黑哨”。这已经显示中国足球正经历前所未有的危机。龚建平案另有几名裁判以及一位前中国足协官员牵扯其中。法新社: 龚建平是在国际足联注册的国际级裁判,据中国《中央电视台》报道称龚建平之所以被“宽大”处理是因为他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 >>>质疑者: 商业贿赂何成“受贿”? 四川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博士生周洪波:判决结果出来有人不理解:为什么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是商业贿赂罪,法院却判了受贿罪呢?这种判法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范围内并无不妥。因为我国法律采用实体主义,注重对犯罪的打击,追求结果公正。只要定性准确,法院就可以在检察院起诉罪名之外予以判罚。 律师 释疑 【编者按】 龚建平案一审判决后,本报特约广东及深圳的资深法律专家就广大读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专门解答。 问题一: 判10年重了还是轻了? 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王玉秀(曾在人民法院工作多年):对受贿者的量刑,并不是仅仅依据受贿金额,而应该根据金额、侵犯客体的影响和犯罪结果三者来界定,这是许多人的误区。从龚建平的犯罪性质来看,黑哨与单一职务的犯罪不一样,并不是单纯对某一个人或者一个单位造成影响。 黑哨的犯罪性质有三:一是对社会影响极大,涉及多方面;二是对体育精神和体育制度造成了冲击和挑战,从侵犯客体来说,是多方面的、复杂的,面很广很大;第三,既然法律认定是多人多次受贿,就应该从重判决。所以,从案件的金额、性质和结果来看,判刑10年是轻了。 问题二: 当庭宣判的案件多吗? 广东通商律师事务所唐力:当庭宣判是整个中国司法界的一个目标。其实国外早就已经这么做了,是提高司法效率的一种表现。黑哨案调查时间很长,据报道证据已经非常充分了,为了给社会一个及时的交代,采取当庭宣判的方式也很恰当。对于这种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一般会由审判委员会集体研究,只要上庭时证据和事实没有大变化,是可以当庭宣判的。龚建平可以依法提出上诉。 这件案件对于中国足球界来说肯定是一记重大警钟。 问题三: 行贿者难逃法律责任?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金永泉律师、潘向宁律师:有人受贿就有人行贿。虽然刑法中有规定“行贿者有立功表现者可从轻处罚”,但与此案紧密相关的行贿案应该另案审理。而且,既然受贿者的证据充分,行贿者也不应逃脱法律责任。 作者:郝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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