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记者龙旋风报道 根据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规定,中国足球圈内约定俗成的“中间人”,在法律中有它准确的概念:“居间人”,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在居间活动成功的前提下,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以《合同法》的相关条文来认定,活跃在中国足坛的中间人所做的一切,应该说就是
一种居间行为,但规则并不明晰的中国足球,很多居间行为都不受法律保护,因为没有几个居间人的行为,是在遵守有关法令的前提下进行的。关键的因素是,中国足球界的居间人,他们的行为目的,不是为了委托人追求正当的经济利益,而是通过非法渠道,帮助他们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现在的中国足球界有两种居间人,一种人是有合法身份的从事球员流动的经纪人,他们虽然也有一些违规行为,但他们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不像孙培彦这些主要从事违法活动的中间人,他们直接或间接地制造了一个腐败、违法乱纪的平台,使中国的足球运动蒙上了重重的阴影,不再那么阳光,不再那么纯粹。
这两年,在社会各界开始加大“打假扫黑”的力度之前,别看孙培彦这种居间人悄然无息,但他们手中常年把持巨额资金,活跃在各个俱乐部之间,依靠他们与裁判或者俱乐部之间的特殊关系,大肆进行非法的“中间人”行为。一方面,他们拿着俱乐部提供的资金,贿赂执法裁判,甚至是直接贿赂安排裁判执法的足协官员,或者对方球员,操纵比赛结果;另一方面,围绕他们发生的巨额经济行为,不走正规发票,无说明,无来源,无去处,没有正常的财务处理程序,属于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一些俱乐部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每年他们都会向出资方申请一笔巨额资金,作为非法活动所用,然后他们与“居间人”勾结,相互串通,互相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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