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建平已经于4月17日被依法逮捕,当晚,姗姗来迟的新华社电稿中终于将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公布的龚建平批捕案情予以披露:龚建平在两次执法浙江绿城队的比赛中收取了十万元的贿赂。但是,龚建平被依法逮捕仅仅是因为他收受了这十万元吗?昨天,新华社记者又对龚建平的律师王冰进行了采访,曾经在检察院工作过的王冰态度十分明确:反对在案件没有经过法院审理的情况下公布案情。
按照检察机关对于商业受贿案件的审理惯例和有关规定,涉案数额较大的和巨大的应予以逮捕,而数额较大的掌握标准即为十万元。也就是说,公布的批捕案情,刚刚好够了逮捕标准,于是逮捕龚建平没有任何异议。但是,批捕案情绝对不是全部案情,龚建平的案情肯定比目前公布的批捕案情要复杂得多。
这次披露的龚建平批捕案情所涉及的俱乐部仅仅是浙江绿城,并没有牵扯到其他俱乐部,难道龚建平仅仅收受了一家俱乐部的贿赂吗?而且,浙江绿城俱乐部入道仅仅才有两年的时间,显然没有可能。而且,根据龚建平坦白交代的一些具体情节,他收受浙江绿城俱乐部的钱财仅仅是一部分,与龚建平“合作”过的俱乐部肯定会有那些老牌的甲级俱乐部,而且由于双方“合作”的时间较长,因此收受贿赂的数额也会远远超过浙江绿城。因此,龚建平案件还会暴露出更大的丑闻,还会有更严重的案情被隐瞒,被保密。
检察机关没有将这些案情进行公布是有道理的,因为,涉及龚建平与其他俱乐部之间的“交易”,不仅需要龚建平的证词和证据,更需要俱乐部的配合和有力的证据,在没有取得这些证据以前,这些情节不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此外,龚建平案件还有它的特殊性,龚建平自己承认了受贿,那么必然要有人承认行贿,而行贿的罪行不会比受贿的罪行更轻,因此,几乎没有哪家俱乐部愿意承认自己曾经向龚建平行贿,这样就会给龚建平案件的取证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而在这种情况下过早地透露案情,必然会使得一些俱乐部早有准备,对案件的审理造成不利。考虑到今后案件的审理会不会受到一些不利的影响,检察机关没有把龚建平案件的全部案情予以公开。
王冰接受新华社记者的采访时,明确表示反对将涉案数额和案件的关系人披露出来是出于他作为辩护人的既得利益。如果检察机关将龚建平案件的其他情节公诸于众的话,那么龚建平几乎可以肯定会被认为是“罪大恶极”了,长期处于这样的社会舆论氛围当中,龚建平最后被重判几乎是肯定的。自从王冰出来为龚建平辩护以来,自己一直在利用媒体发表自己对龚建平案情的看法,而在其已经发表的言论当中,除了否定一些有关案情严重的报道以外,更多的是在淡化龚建平案件,一直声称龚建平案件的案情并不严重,或不会被判太重的刑。此外,王冰作为案件的知情人,而且自己又有在检察机关的工作经验的情况下,明知龚建平是不会被保释的,却依然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要龚建平取保候审的要求,以证明龚建平案件案情的轻微,从而形成一种相对有利于龚建平的社会舆论氛围。因此,王冰在经过上述努力以后,明确反对将龚建平案件的具体情节予以披露的用心也就昭然若揭了。
从被披露的案情来看,龚建平案件是一个情节轻微、罪行很不严重的普通案件。据检察部门的权威人士透露,在商业受贿的案件当中,受贿十万元的案件大约是刚够立案的水准,如果判刑的话,根本不会判实刑,缓刑也不会太长的时间。比较合适的判罚应该是判刑一年,缓刑一年。如果加上龚建平还有退赃和自首的情节,只判龚建平拘役几个月也是有可能的。
司法界一些权威人士分析,龚建平被依法逮捕,实际上是由于案情重大和案情复杂造成的,因为龚建平一旦被逮捕,就意味着不能取保候审并可以在长达六个月的时间里进行审理,这就给公安机关继续审理龚建平案件争取了十分充裕的时间,特别是龚案涉及的范围很广,取证不仅困难,更需要大量的时间。况且,龚建平的这十万元贿金当中,还有他已经退回的大部分,除了这些,龚建平仅有两万元的受贿金额,据此批捕龚建平恐怕要闹出天大的笑话来。如今,检察院逮捕了龚建平,而且又是在龚建平案件情节并不十分恶劣的情况下,就更说明了龚建平是由于案情重大而被捕的。至于到底有多严重,就看是否不怕“带出泥”往下查了。(苑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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