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捕申请后,应在7天内决定批准逮捕或批准不逮捕。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很可能在本周一、二两天内对是否批捕龚建平作出决定,那么,在这7天内,检察机关应做哪些工作呢?
检察机关应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的报捕申请,毕竟,“黑哨”纳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在我国刑事侦查中是第一桩,检察机关也是头一次审批这一类案件,因此,对证据审查必须
细而又细,而且必须和司法解释接轨。有人透露说:检察机关要对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要对利用职务之便主动索取钱物和被动接收钱物进行甄别,要对龚建平收钱为请托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鉴定……这几项工作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龚建平是通过中间人收的钱,目前,警方并没有对中间人采取措施,中间人送钱仅停留在龚建平的口供上,如果承认这个口供属实,就必须有相应的证据链条,好在龚建平有退钱有铁证。再有,宣武警方没有去中国足协取证。龚建平在场上为请托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是否充分还有待认真审查。
检察院有可能和龚建平会面,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在批捕审查过程中,如果对材料有疑问,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如果对公安机关执法有疑问,也要会见犯罪嫌疑人。龚建平被拘后,有关部门明确表示,要把龚案办成铁案,不能出一点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和龚建平见面,有助于将事实更进一步搞清、搞透。
龚建平一旦被批准逮捕,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将代表国家出庭公诉,检察机关必须为此做好必要的准备。
检察机关现在工作做得越多,公诉时就越主动,举个例子,假若在开庭判时,龚建平突然翻供,称自己的证词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那么,检察机关将非常被动,现在把工作做细些,为出庭公诉打下良好的基础。特约记者陈亚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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