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武区检察院是否批准逮捕在最近几天也应该有结果了,因为检察院审查的时间只有七天,不能延长。”
本报记者肖铭友报道
记者经过调查,了解到“龚建平被捕”出炉的前前后后。4月9日下午,北京一家报纸
跑政法的记者带回一则“猛料”--龚建平已经被批捕。据称,他亲眼看到北京市宣武区检察院批捕处处长签发了批捕令。但在“新闻”刊发之后,案件却迟迟没有进展,有刊登者将其解释为,媒体的报道“打草惊蛇”使得检察机关推迟了决定。
由于北京市宣武区检察院目前正处于焦点位置,记者特意向一位在另一区检察院工作的朋友请教办案程序。
“第一,我们司法机关对于接受记者采访有严格的规定,所以你不要透露我的身份。第二,我只是以朋友的身份向你介绍一下一般的程序,该保密的恕我不能如实相告。”在约法两章之后,这位朋友向记者介绍了一些情况。
“如果有人说某区检察院批捕处处长签发了批捕令,这显然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这首先就是不可信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所以说,实际工作会由批捕处的工作人员去做,但签发批准逮捕令的权力只属于检察长,就算是走形式,这个环节也绝不会由其他任何人代劳。”
“至于说检察机关因为媒体的报道改变法律决定,这更让人哭笑不得。因为一名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按照规定,这并不是属于保密的范畴。只要嫌疑人被批捕,这说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他一定的证据,案件也就明朗了,因此检察机关没有必要、也绝不会在这方面受到媒体报道的影响。要知道,在逮捕之前,由于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很多情况都需要保密,但在逮捕之后,案件就进入到准备起诉的阶段,检察机关并不回避案件的曝光。可以说,嫌疑人被逮捕之后,媒体都可以向检察院的法宣处了解情况。由此可见,‘龚建平被捕’的消息显然没有根据。”
记者的这位朋友也是位球迷,因此极为关注龚建平案的进展,他还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对传闻进行了分析:“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拘留一般期限是三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再延长30天,也就是说最长是37天。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会在20多天的时候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同时应将案卷材料及相关证据移交检察院审查。《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有的记者可能是听说龚建平案的材料、证据已经移交检察院,就主观臆断检察院在9日批准逮捕龚建平,结果事实证明并不是这么回事。”
“不过,如果说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龚建平,那么宣武区检察院是否批准逮捕在最近几天也应该有结果了,因为检察院审查的时间只有七天,不能延长。”
听过记者介绍的一些情况后,这位检察机关人士凭经验认为龚建平肯定会被逮捕:“如果说绿城俱乐部指控龚建平收了四万块钱,同时又有一封匿名信承认收到四万块钱并退回了钱,而绿城俱乐部又指认写匿名信的就是龚建平,那么这些证据足够将龚建平逮捕以进一步调查了。无论龚建平是不是承认这些证据,都不会影响对他的逮捕。”
新浪足球彩票系列短信助您决胜千里!
点一支歌送朋友,带给他(她)春天的信息和你的心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