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高检在春节期间向地方下达了着重调查“黑哨”事件的通知,而且扫黑行动也如火如荼地展开了,但直到现在也没有对到底如何给龚建平定罪、量刑的问题达成一致。尽管前一阶段以“商业受贿罪”判处龚建平的说法已经几乎板上钉钉,但昨天记者又从有关方面获悉,龚建平有可能被改判为“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记者昨天就此事采访了一位检察机关反贪局的人士,这位人士首先表示如果真的发生
这种变化是可以理解的。
这位人士首先表示,“我国法律目前还存在着一些盲点,通俗地说,就是有很多案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罪标准。比如目前的‘黑哨事件’,收受贿赂的裁判既然界定为不是国家公务人员,那到底应以哪款刑法条例来定罪。无论是商业受贿罪还是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对于主体的认定应当都是一致的。”
在提到大家最为关心的量刑问题时,这位人士说:“不过前者要比后者在量刑当中更重一些。根据我国刑法,商业受贿100万元以上判处有期徒刑15年直至无期徒刑,而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则有可能被判处10年左右刑期,而且这还是在确定了100万元的受贿金额的基础上。”
至于两者之间在裁定中的区别,这位人士说:“商业受贿,举个简单明了的例子,一名公司副总在隐瞒老总的情况下与其他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并从中收受了一定财物贿赂。而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则完全不同,裁判的职责就是维持赛场的公平竞争和正常进行,但如果在收受贿赂后并未按照规定执法,影响了比赛的公正性,产生了偏袒某一方的结果,就可以被认定为妨害了比赛秩序。”
“我国目前在制裁‘黑哨’的问题上还是一个空白。刑法规定商业受贿罪最低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即使最终仅仅给涉案裁判判刑半个月,其中的意义也是极为深远的。因为这就给司法机关以后处理体育行业中的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案例,而我们现在是摸着石头过河。”也许正如该人士所言,这次规模空前的扫黑行动的法律意义远远大于其本身实际意义。(本报记者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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