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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者”戴大洪看龚建平事件:只扫浮灰不擦地面

http://sports.sina.com.cn 2002年04月03日01:15 辽沈晚报

  “龚建平事件”如一枚重磅炸弹,在中国足坛激起轩然大波,对此敏感事件,圈内人士或三缄其口,或绕而避答,掷地有声的慷慨陈词难得一见。“我已经不在足球这个圈子里了,我的话只代表我个人的意见,我不怕得罪人!”快人快语的原河南建业俱乐部老总戴大洪直抒胸臆,这位足坛“演说家”观点鲜明、言辞犀利,其间不乏真知灼见。

  “司法介入”是空谈

  “所谓司法介入就是要以法治球,但目前的中国足坛是否已具备了法制规范的生存土壤呢?”戴大洪对难脱形式主义窠臼的“司法介入”提出严正质疑。

  为强化自己的论点,戴大洪引出了欧洲足坛法规建设的实例:“在欧洲,国际足联设有‘足球仲裁法庭’,简称‘TAF’,同时还配有法律事务委员会(包括纪律与申诉两大部分),以解决足球行业内部出现的争端纠纷。法庭与委员会的主席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法律职业资格,如检察员、律师等,中国足协的相关部门是否拥有同样的条件与职能呢?仅仅以为制定主客场制,规定各俱乐部的法人资格,或者为进入中超联赛拟定‘门坎’条件,这是对司法介入的曲解,根本未触及司法介入的本原!”

  戴大洪指出,司法介入不单单是一种白纸黑字的明文规范,更体现为一种无处不在的约束机制,足球法国外有,而在国内足坛却不存在,而体育法也只是一个比较空泛的框架,没有具体的程序法相辅相成,这样的法律条文缺乏实践性,更缺乏有的放矢的针对性!比方说对龚建平犯罪事实的定性,用“商业贿赂罪”判罚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而采用刑法第163条“公司与企业人员受贿罪”处理,又没有对裁判身份合理的司法解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点在国内足坛还很难做到!”戴大洪批驳道。

  惩黑哨无须重典

  “如果是针对一种现象、一种共性的问题,我主张捍卫法律的严肃性,但如果是对具体人,我倒反对过激的处理方案,因为这容易留下后遗症,产生法理困惑!”对“龚建平事件”的最终处理,戴大洪希望以辨证的眼光两面看。

  “收钱的人不一定是坏人!裁判也是生活在我们这个纷繁社会中的具体人,对俱乐部而言,他是谋取私利的工具;对球迷而言,他是发泄不满的对象;对足协而言,他随时可能成为推卸责任的替罪羊!当我们指责裁判舞弊徇私之时,是否意识到对其作为人本体的不敬与亵渎呢?如果龚建平收了钱,那么即便按现在的法律无法进行制裁,也有两条是可以做到的,收的钱是正当但超标的,就纳税;否则即予以没收。我认为以一种有利长远的司法实践心态对待,才能治标更治本,彻底清除黑哨生存的土壤,压缩其成长空间!”

  “廉政风暴”正逢时

  戴大洪表示,中国足坛需要一场涤荡人心的“廉政风暴”,而“龚建平事件”恰恰是风暴兴起的最佳契机。“假球、黑哨、虚报年龄、服用违禁药品,这对体育竞赛公平、公开、公正的本质精神是怎样的破坏与亵渎?公安机关之所以介入此次黑哨事件,说明了目前的中国足坛缺乏民心基础,缺乏必备的诚信度。我以前没搞足球时,对一些足坛知名人士当英雄般崇敬,但一旦深入后就大失所望,英雄的光环无情地消退了,这意味着什么?为什么每到联赛后半程的敏感阶段,足协要请国外裁判执法国内联赛?为什么周伟新判罚了一个合理的点球,还激起了西安球迷的一片愤怒?中国足球给民众留下的到底是怎样的龌龊形象呢?”

  如果“龚建平事件”牵动了足协的领导层,事态是否会趋向复杂?戴大洪的态度是:“足协与足协个别官员是必须区分开的两个概念,如果继任的足协官员廉政开明,那么足协的良好形象很快会重新建立。但就目前情况而言,一些人必须为以前的行径付出惨重代价!恢复别人对你的信任是需要时间考验磨砺的,这其间没有任何捷径可走!”

  职业联盟是根基

  戴大洪坚持认为,假球、黑哨等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法制法规、组织机构建设的紊乱失调。“宋卫平为什么一定要以污点证人的身份揭露黑哨?龚建平在写了忏悔信后,面对首轮司法调查为何拒不承认?足协一言堂的独断作风和权大于法的思维形态难道不是罪魁祸首吗?成立职业联盟,是中国足球走向公正开明的必由之路,更是杜绝假球黑哨的有力武器!”(张松、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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